有謂「有明之無善治,自高皇帝罷丞相始也。」你認同黃宗羲對「明之無善治」的解釋嗎?試加以析論。(10分)
有謂「有明之無善治,自高皇帝罷丞相始也。」你認同黃宗羲對「明之無善治」的解釋嗎?試加以析論。(10分)
如果認同這說法,可以強調以下各項:
丞相不單能輔政,而且補救了天子不賢引起的問題。
明太祖廢相就使君主無人輔弼。自成祖以後,諸帝大多昏惰,既無能者輔助,引來宦官亂政。
明代雖設內閣,但是內閣地位遠低於丞相,而閣臣只有在得到君主的支持下才能影響朝局。由此可見,政局之好壞全繫於君主賢愚的情況,沒有因內閣的出現而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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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認同這說法,可以強調以下各項:
綜觀歷朝,賢君比賢相重要,因為君主賢明方懂得用賢相,所以黃宗羲認為天子不賢,但可依賴宰相傳賢的看法是不成立的。
君主直轄六部,假如君主賢明,不單能防止權臣亂政,更可加快行政效率。明代政局敗壞,只是由於君主不賢。
明代設內閣亦有輔政獻策的責任,頗能取代丞相之任。
論者多認為內閣權位不高,而且其影響力之大小取決於皇帝的信任。然而,丞相雖為百官之首,但其政治影響力亦全繫於君主的重用與否,假如君主移政內朝,外朝的宰相亦會落得有位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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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明朝
一、中書省的撤銷與丞相制的廢除
明代中央政權機構,是圍繞著加強皇權,加強中央對全國各級各部門的控制而設置、演變的。
明初成立的中書省組織龐大,品級高,職權重。有左、右丞相,均正一品。平章政事,從一品。左、右丞,正三品。參知政事,從二品等高級官員,「率以勛臣領其事」。
六部是中書省的下屬機構,總掌地方軍政刑獄的行中書省,亦直屬中書省。中書省的職權是綜理機務,所有給皇帝的奏報,都要先白中書省;一切以皇帝名義發出的詔令、諭旨,也都經中書省再下達。
太祖指出:「國家大事,總之者中書,分理者六部,至為要職」,又謂:「中書,法度之本,百司之所承。凡朝廷命令政教,皆由斯出」。
但是,這樣一個權重震主的機構,與歷代在政治制度上不斷壓抑相權以尊君權的總趨勢是相牴牾的,也是追求大權獨攬的朱元璋所忌諱的。他指出:「人君
不能獨攬庶政,大臣便得以專權自恣用。」;秦亡是由於設了丞相,臣張君之威福,在立國稍後便對中書省嚴密防範。一是全面控制它的工作,在《高皇帝
寶訓》中,有對中書省一系列的敕諭,即包括了軍、政、文、財、外交、刑律、人事各個方面。
二是從人員上加以裁削。四年,以左丞相李善長「其年既高,驅馳侍立,朕心不忍」為借口,下詔讓他致仕,把這年僅58,勞績顯著,威望甚高的開國元勛輕輕易易地擠出了中書省。
九年(1376),汰平章政事,參知政事,通過這一系列調整,中書省主要官員已抽空了。
三是從組織上將其架空。把行政省改為上承下宣的布政使司,以去掉中書省對地方的統屬關係。在中央則從四方加以箝制,十年,「詔臣民言事者,實封直
達御前」,成立通政司,使四方奏疏可不經中書省而上達;十一年,「命奏事無關白中書省」,以切斷中書省與六部各司聯系。至此,中書省除了和皇帝聯
繫外,已是完全孤立了。
十三年 (1380),以謀反罪殺胡惟庸,「肅清逆黨」時株連達3萬餘人。然後「特詔天下罷中書省,廣都府,升六部」,使「權不專於一司,不留於壅蔽」。即提高六部官秩職權,將大都督府散為五軍都督府,均直屬皇帝,以從制度上終止了已存在1500多年的宰相制度。
在《皇明祖訓》首章中,亦書明「以後子孫做皇帝時,並不許立丞相,後世敢有言更改祖法者,即以奸臣論,無赦」。
果然,終明之世未再出現丞相,而權臣篡位的事亦沒有出現。但是,如果因此就認為撤中書省是個成功的改革,那就是誤解。因為取消了相權,皇權便更趨
於獨裁化;沒有法定輔臣,客觀上有利於宦官的擅權亂政。
從這個角度來說,黃宗羲謂「有明之無善治,自高皇帝罷帝宰相始也」,這評論基本上還是符合史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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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輔官
撤中書省之初,朱元璋對「政皆獨斷」頗為得意,但事隔不久,他已難於應付政務叢脞於一身的局面。據給事中張元輔統計,十七年
(1384)九月十四至二十一日,內外諸司奏事札達1660件,共3391事。
朱元璋不得不承認,「人主以一身統御天下,不可無輔臣」,所以於十三年(1380)九月設四輔官,春官,夏官,秋、冬官,任務是覆核司法、人事等工
作,與皇帝「講論治道」。但是,為了確保他們不能威脅皇權,朱元璋只選用那些「善屬文,勤慎好學」的老儒,這些人缺乏政治經驗,精力不足而處事迂
腐不決。
四輔官的設置時間很短,是一次失敗的嘗試,但它傳遞了一重要的、肯定的信息:朱元璋也需要輔臣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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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閣臣權勢的演變與內閣制度的確立
1.
洪武時殿閣學士之設置四輔官制失敗後,十四年(1381),朱元璋先後下令,命司法部門改判案件及各部門之奏章,均由翰林院會議、考駁,認為平允才奏聞。十五年
(1382)十一月,設殿閣大學士。
這時的殿閣學士都是正五品,「不過侍左右,備顧問而己」。具體任務是核閱公文,協助文墨工作。由於太祖勤政,所以他們「鮮所參決」,「未有
大學士而預機務者也」,可見當時內閣形同虛設。王世貞指:「大學士非內閣,(洪武時)原無內閣也」。只是由于殿閣大學士「授餐大內,常侍天子殿
閣之下,避丞相之名」,所以被稱為內閣學士或大學士,而官員調來擔任這工作被稱為入閣。因此盡管有殿閣之臣,而內閣並非官署名稱。
2.
永樂時內閣制度已見雛形
永樂時,內閣成員的素質、職能,比洪武時有了顯著的變化。朱棣以藩王身份奪得帝位後,面對復染的政局,迅速選拔了職位卑微,但年輕、精幹,忠
於自己的解縉、黃淮、楊士奇、胡廣、金幼孜、楊榮、胡儼7人「並直文淵閣」,「開內閣於東閣門內」,把各種機要事務、奏章文書,全都集中到
內閣擬辦。讓他們朝夕左右,機密重務悉預聞,開了殿閣之臣參預軍國大事的先例。甚至「帝就寢,獨賜坐榻前語」。
永樂二年 (1404),又讓他們兼職輔導太子。鼓勵他們盡心職任,做到君臣各盡其道。五年,閣臣不外調便成了慣例,而閣臣設置成了常制,人員也相對穩定。永
樂七年(1409)以後,成祖一再北征、北巡,讓楊士奇、黃淮輔太子監國。這些事實,都足以說明成祖確是把他們作為耳目心腹倚任。
但是,盡管如此,在永樂一朝,內閣諸臣始終只是五品官,只戴翰林之銜,沒有正式的官稱。閣臣設置雖已成為常制,但內閣並非一個穩定的行政機
構,它沒有法定的地位,沒有衙署,沒有印信,人員數額不固定,甚至在太宗、仁宗兩朝實錄中,連「內閣」這個名稱都沒有。
他們只是在文淵閣值班、起草誥敕、獻計獻策,沒有任何裁決政務或發布指示的權力。楊士奇說他們「所職代言」,即撰寫制誥命令誡敕之文,參與典禮、庶政之議及事
之關機密者。
綜上述看來,永樂時殿閣之臣設置相對穩定,其實際作用的發揮,通過代言對政局的影響,比洪武時有了很大的進展。但是,這時內閣制度也只能說是
比洪武時前進了一大步,有了內閣制的雛形,還不能算已正式建立。
3.
閣臣權勢的急劇上升與內閣制度的初步形成
仁宗剛即帝位,馬上加楊榮太常卿、金幼孜戶部右侍郎、楊士奇禮部左侍郎、黃淮通政使,全都兼大學士,即他們全部晉為三品,有正式官銜並領雙
薪。但是,他們只是掌內制,備顧問,不預所升職務,即不承擔六部職務的具體工作,也不能以六部的名義發布指令。自此以後,大學士所兼的六部職
務,都只是榮銜。
仁宗還讓他們有事時,密疏以聞。十月,命三法司「今後審決重囚,必令三學士同審」,開了三法司會同內閣審錄重囚的先例。
仁宗還建弘文閣,命楊溥掌閣事,並親自授給閣印,約定「有所建白,封識以進」。仁宗死,顧命大臣除蹇義外,就是楊士奇、楊榮、黃淮。
宣宗即位,罷弘文閣,命太常卿、翰林學士楊溥與楊士奇等「同治內閣事」,這是
《明實錄》中第一次出現「內閣」一詞,這時指的是文淵閣。
宣宗時內閣仍是無專職、無定員。宣宗以後,內閣地位的重要,內閣制度的初步形成,不僅體現在閣臣品位尊崇、得到信用,而且表現在掌握票擬的大
權,這是內閣擁有實權的關鍵所在。「宣德時,始令內閣楊士奇輩及尚書蹇義、夏原吉於凡中外奏章,許用小票墨書,貼各疏面以進,謂之條旨」。即
代擬好御批的稿,貼在奏章面上同時上呈,供皇帝採用。這就使閣臣直接掌
握了處理國家政事大權。
正統時,票擬成為定制,屬於內閣專職。「各衙門奏章留送閣下票旨」,這樣,事權所在,六部有事不向內閣關白請示,閣權重於部權的局面開始形成。正統七年,英宗以楊士奇、楊溥為「輔相元
老」,這是皇帝稱閣臣為「輔臣」的開始。
閣臣的簡選、加官、朝參班次、分工,也都未形成制度。從仁宗到英宗這段期間,內閣制度有了很大的發展,從「大學士以太子經師恩屢加至三孤,望益尊」,而進為「宣宗內柄無大小,悉下大學士楊士奇等參可否」;正統時「論言批答,裁決機宜,悉由票擬」。
「內閣」、「入直文淵閣」在《實錄》中正式出現,以及制敕、誥敕房的設置,文淵閣成了閣臣辦公之地等,均可見內閣此時已初步形成。當然,也只是初步而已。
4.
首輔出現與內閣制度的確立
天順年間開始,內閣制度又有新的變化。天順元年(1457),先後命徐有貞、李賢掌文淵閣事,這「掌」已不是「入直」,而是負責,它開了首輔制度的先河。英宗信任李賢,而李賢「有所薦,必先與吏兵二部論定之」。這
樣,內閣與六部關係進一步密切。
憲宗時,內閣仍專掌制敕文書,又任輔專之職,與聞國政,但由於皇帝不上朝,「凡四方章奏,不召內閣大臣裁決,惟付之右內臣」。
正德一朝,政權完全落到太監手中,內閣雖然一直保有三四人,實際上內閣所起作用甚微。
內閣制度進展較快並最終確定,是在嘉靖、萬歷時期,其具體表現:
首先,是內閣等同於中書省;首輔、次輔區分明顯;首輔代表政府,專權如丞相。成化、弘治年間,已有廷臣在指斥宦官攬權時,提出「內閣之官,乃
相職也」,「我朝之有內閣,獨前代之有中書省」,要求歸政權於內閣。武宗瀕危時,謂「以朕意達皇太后,天下事重,其與內閣輔臣議處之」。
而最早明確地把內閣與中書省等同起來的皇帝是世宗。世宗即位之初,歸權於內閣,肯定「內閣典司政本」。
世宗對宦官始終有顧忌,知道要實行有效的統治,維護自己的權力,必須要有內閣的支持。嘉靖六年,張璁入閣,直接論奏「今之內閣,宰相職也」提出「責之
(內閣) 以擇九卿」。
以後,楊一清、張聰先後任首輔,於是首輔、次輔、群輔之分日見明顯,如李時為首輔,夏言次之,顧鼎臣又次之。雖說首輔主筆票擬,次輔共同商
決,但實際上夏、嚴嵩、張居正居首輔時,其他輔臣只能「唯唯」,到天啟年間,閹黨要奪權,才改為由輔臣分任票擬。
這時,嚴嵩先是獨相,後當首輔,「儼言以丞相自居」,「事無大小,咸專於己,人有少違,必中以禍」。在人們心目中,他已代表了政府,兵部尚書
丁汝夔受嚴嵩欺騙,臨刑時便嘆「我為政府誤」。連皇帝亦認可了他「雖無相名,實有相權」。
首輔權重延至隆慶時,高拱以首輔兼掌吏部,自己覺得「權得無太重乎」。他和輔臣張居正都自認是「得以平章重務」的輔弼之臣,又是以丞相自許。
萬歷時的張居正更是史上少有的權相,他厲行改革,其命令雖萬里外,朝下而夕奉行。
其次是閣臣可以兼掌部院,從而擁有行政實權,位於部院之上,實際上己經恢復了中書省統率六部的格局。正德以前,晉升為尚書,或以尚書身份入閣
的輔臣,並不管部的具體工作。閣臣掌管六部具體事務,始於正德元年(1506)入閣。
可是嘉靖以後,閣臣掌部院己為君臣所認可,張璁、方獻夫、嚴嵩、高拱等閣臣都曾兼掌部院事。到天啟時,孫承宗以兵部尚書入閣,仍
兼掌兵部。
崇禎時劉宇亮、楊嗣昌、李健泰等閣臣還先後督師征戰,即閣臣不僅可以「侵部臣之權」,而且可以實實在在地擁有行政權、軍權。這時他
們已不再是單純的「代言之臣」,而是超於府部大臣之上。但是這些都是違反了祖制的,所以雖然有事實,而始終沒有一種制度上的規定。
再次是內閣建制的完備。嘉靖十六年(1537),世宗以內閣規制未備,令太監高忠帶領官匠
到內閣,與大學士李時等「相計修造時宜」。
於是以文淵閣之中一間恭設御座,旁四間各相間隔,而開戶於南,以為閣臣辦事之所。至此,內閣規制才算最終完備,而文淵閣之名,以後亦被內閣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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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朝內閣制度的特點
明朝內閣制度有自己鮮明的特點。
1.
形成時期長,而且始終沒有取得法定的地位,始終不是中央一級正式的行政機構從永樂開始,歷代皇帝都在不同程度上寄大政於內閣,皇帝「其不接見
臣下而能統治天下者,以有閣臣票擬故耳」。
但是,他們誰也不敢擔當違反祖制的罪名,誰也不願從己經取得徹底勝利的皇權中,又拿出一部分給閣臣分享。所以內閣進展緩慢,而且始終未能成為中央一級正式的
行政機構。
2.
內閣與皇權矛盾重重,又始終屈服在皇權的重壓下閣臣與皇帝矛盾,除了反映為封還詔旨一類以外,很多反映為閣臣在中
葉以後不斷提出辭職。
皇權與內閣矛盾,亦反映為明代閣臣善終者少,有政績的不多。明代內閣權力不穩定,雖然有嚴嵩,張居正之顯赫,但他們一是乘皇帝靜攝而
代行皇權。一般閣臣來說,由於基本上都是文學侍從之臣出身,入閣後權力之大小,只決定於票擬被採用的情況,所以呈現為不穩定,沒有保
障,沒有連續性。
與漢、唐、宋相比,明代輔相的業績並不顯著,這一方面固然與入閣前之資歷有關。漢、唐、宋之宰相都要經歷郡邑,而明之閣臣卻基本上出
於翰林院。他們沒有從政經驗,不知民間疾苦,對政事自然難以提出切實可行的措施。但另一方面,則由於他們權力不穩定,被司禮監擠著,
被皇權壓著,即使有抱負也難於施展。
顯然,這樣的內閣只能助長皇權,而不可監督、約束皇權。有明一代,內閣始終未能成為對皇權的威脅,從這個角度來說,朱元璋廢丞相的目
的是達到了。
3.
內閣受制於司禮監,矛盾深刻,但又不得不走司禮監的路子在中樞系統中,內閣有票擬權,司禮監有批朱權,是內外相維的雙軌
制。但雙方地位的特殊性使內閣難以與司禮監抗衡,雙方權力的大小,又是以皇帝的向背為轉移而互相成比,因此,他們之間不可能有真正的
相維相濟,而只能有對權力的激烈爭奪。
皇帝寵信司禮時,司禮盡奪內閣權力,如劉瑾、魏忠賢時;否則就是權相出現,如嚴嵩、張居正時。嚴嵩、張居正之顯赫,還得討好司禮監,就是明証。
綜觀有明一代,內閣對宦官之干政,雖亦起過一點制衡作用,如成化年
間,由於閣臣一再堅持,汪直主持的西廠一度被撤。但總的來說,內閣
是越來越受制於司禮。內閣為司禮監扼制,以致明代成了宦官為禍最烈
的朝代。
4.
內閣與六部經常互爭雄長,矛盾重重
歷代及明初,六部均隸屬於丞相,凡事必須秉承宰相的意志,自撤中書省、提高六部品秩後,六部變成直接對皇帝負責,職權完整,而且在閣
之上。但隨著內閣品位的提高,又有票擬權,內閣比六部更接近皇帝,部權便在不同時候、不同程度上為內閣所侵。
但是,內閣畢竟不同於中書省。
從制度上說,六部不必聽命於內閣,而內閣則「凡百政事,非下部必不可行,不能行」。於是內閣借位尊勢崇而力圖控制六部,六部則鑽內閣沒有法定地位和權力的空子,力圖擺脫
控制。因而閣部經常爭權,尤其是爭奪人事權。
內閣與六部這種職權界限不清,工作上彼此失調,大大影響了明政府的行政效率。在客觀上,則有利於司禮監的擅權亂政。
5.
內閣中矛盾激烈,尤其嘉靖以後,閣臣間的傾軋突出
由於閣臣的任用、權力大小、去留,均沒有明確規定,又由於首輔與次輔間權力懸殊,在天啟以前一直無明確的職責分工。所以閣臣間爭奪權
勢的鬥爭激烈,尤其是「嘉靖以來之首輔,莫不由傾軋排擠而得之」,如嚴嵩拉攏科道彈劾翟鑾,使翟被「削籍為氓」。嚴嵩與夏言互相排
擠,致夏言被棄市。
在閣內的紛爭中,閣臣不但各自培植自己的勢力,玫使明中葉以後的政治日益腐敗。
從明代內閣制度的種種特點,可見內閣制度在當時並未能成為與君主專制政體完全適應的輔政制度。內閣地位的特殊又使它成了矛盾輻輳之所,各種矛盾的
發展,無一不是加劇了政治的腐敗。
- - -
五、明代地方行政
明代地方官署的建制,基本是省、府(州)、縣三級制。
1.
省
明代的省是從元代的行省制度演變而成的。洪武九年(公元1376年) 改行省為承宣布政使司。分為十三布政使司,亦即十三省。
明代布政使司的長官是布政使、提刑按察使和都指揮使。明代中後期逐步形成總督巡撫統率三司的制度,督撫由最初的差官變成地方最高長
官。其中,總督轄區常常超過一省,巡撫則限於一省之內,常常有一省不只有一個巡撫的情況。下面分別說明。
1.1.總督
明代總督起初係因事臨時設置,具有監察考核地方官吏的職權,名稱也不固定,有總督、總理、提督,國初兵事專任武臣,後曾以文
臣監督,文臣重者曰總督,次曰巡撫,後職權不斷擴大,包括軍務、民政、鹽政、河道、漕運、農桑等,所管轄的地區也由邊關擴
大到內地,一省擴大到數省,崇禎年間有管轄五省或七省的總督。
明代總督雖然可以統轄各省都、布、按三司,但其權力又常常受到鎮守太監和巡按的牽制。此外總督雖然可以節制巡撫,但並非巡撫
的上司,所以通常只能起到互相制約的作用。
1.2.巡撫
明代巡撫之名起於洪武:「洪武辛未敕皇太子巡撫陝西,巡撫之名始於此。建文元年,命左都御史、給事中,充採訪使,分巡天下,
問民間疾苦,賞廉平吏,斥貪墨不職者,皆得以便宜行之。」可見
明初的巡撫還只是臨時差遣的朝官,是大臣出巡。
明代中葉以後,巡撫成為久駐各省的地方官,通常以副都御史、僉都史的頭銜出任巡撫。巡撫統轄各省三司,全國十三布政使司均設
定員巡撫。
巡撫作為各省最高軍政長官,設有巡撫衙門,其職權為撫循地方、考察屬吏、提督軍務。
明代巡撫制度的形成適應了強化中央集權的政治需要和整肅兵備防禦寇的軍事需要,對於省三司職權加以統一調節,改變了三司並立
的權力結構。
巡撫具有一省最高權力,但卻設有形成地方割據勢力,其原因在於:明代皇權空前強大,巡按御史作為中央對地方的
監察官員制約著巡撫的職權,而各省鎮守、三司也不是巡撫的法定屬吏。
自永樂年間全國十三省設立鎮守總兵,宣德以降各地設鎮守太監,鎮守總兵和鎮守太監制約著巡撫。不僅如此,朝廷對巡撫的
推舉、考課、黜陟、改調、糾劾等控制很嚴,內閣、兵部、吏部都能指令巡撫。
因此,明代的巡撫身為封疆大臣,只能緊緊依附於中央政權,充當中央和省級政權之間的中介。
1.3. 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揮使司
明代省級政權由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和都指揮使司組成,三司分掌行政、司法和軍事。
布政使司俗稱 藩台 或方伯,為一省行政長官。布政使掌一省行政,凡是朝廷的詔令,由布政使承宣,下達有關部門執行。對於屬僚稱
職與否進行考核是布政使的重要職責。
布政使每三年率府、州、縣正官朝覲京師,接受朝廷的考察。每十年各省由布政使組織府、州、縣編造丁口、田產及應派賦役的戶口黃冊,作為征收賦稅的根據。如果省內遇有大的建設工程及興革,以及一應政務,布政使與
都指揮使及按察使會商後,向巡撫、總督請示,然後得以施行。
按察使司
設按察使一人。按察使掌一省之司法,並負責整飭吏治政風,大事與布、都二司會商,報呈撫按,聽命於刑部、都察院。
按察司的職權十分重要,被視為都察院的派出機構:「明初置提刑按察司,謂之外台,與都察院並重。故大明按察司、都察院並列,
不視之為外官也。」明代中後期巡撫御史作為皇帝的代表巡狩天下,部分取代了按察使的職能,按察使司的地位和作用不免都有所
下降。
都指揮使司是一省的軍事長官。明初在各省置行都督府,又置各部衛指揮使司,共設十三都指揮使司,至宣德時增為十六都指揮使
司。
明代中後期,總督、鎮守總兵等兼職或專職的軍事長官直接統兵,都指揮使司的職能逐步削弱,往往徒有虛名。
- -
2. 府
府是省以下的行政單位,直隸於布政使司。南京應天府和北京順天府,直隸於朝廷。明代有南北兩京,兩京所在地應天、順天二府與各省所屬
之府職權有所不同。
各省所屬之府自明初改元代的路時即設置。分天下府三等,糧二十萬石以上為上府,知府秩從三品;二十萬石以下為中府,十萬石以下為下
府。知府掌一府之政,舉凡獄訟、賦役、教化、考察屬吏、倉庫、河防諸事、都由知府負責。由於知府主管一個地區,一般到任時均持有皇帝
的敕書,以加強權威,而選拔知府的途徑往往是從稱職的同知中升任。
明代的州有兩類,一類是直隸於布政司的州,如四川的瀘州、湖廣的郴州等,直隸州的地位與府相同;另一類是府屬州,地位與縣相同,又稱
為散州。
3.縣
縣是明代的第三級行政區劃。知縣掌一縣的刑各錢谷等事,獄訟、治安、征收賦稅等均須親自過問。下設縣丞一人,正八品。
縣分府屬縣和直隸州屬縣兩種,地位大致相同。
明代共有二百三十四州,散州與縣的職權相同,但設官吏有別於縣:「知州掌教養州民之事,同知、判官為之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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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ig5.dushu.com/showbook/101163/
[轉貼] 質疑黃宗羲 “ 有明之無善治,自高皇帝罷丞相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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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實錄序: 明實錄校勘記凡例 校印國立北平圖書館藏紅格本明實錄序 及後記
http://wx.cclawnet.com/mingchaoshilu/01大明太祖高皇帝实录(257卷)/ma001.htm
http://yansir2011.blogspo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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