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汝鈞--純粹力動現象學
佛教新思維: 《純粹力動現象學》
吳汝鈞(中國文哲研究所研究員)
佛教作為世界性的宗教,有極其廣遠和深邃的義理作為支柱,但也不無弱點。當代新儒家大師熊十力先生對佛教有嚴酷的批評:
佛教一方面以空寂之性為本,另方面又強調力用,要普渡眾生,這如何可能呢?即是說,空寂的本性或本體,如何能產生力用以轉化世間呢?這顯然是佛教在體用關係上的理論困難。
佛教的精義在緣起性空:
一切事物都由因緣聚合而成,沒有常住不變的自性(svabhāva) ,這精義不容它建立實體觀念。因實體是自性的一種形式,要堅持性空或自性空的精義,便不能立實體,不管是物理實體抑是精神實體,特別是後者。要立精神實體,便要放棄性空的立場,那便是遠離佛教,而轉為佛教所抨斥的神我外道了。熊氏的意思很明顯:佛教義理在體用問題上有困難,它的用是空掛的,是沒有體的用,因而也不是真正的用。真正的用是發自精神實體的。
佛教性空思想讓它不能建立實體觀,因此不能說用,不能說以力用來普渡眾生,這樣,它的渡生的宗教理想勢必落了空。熊先生的解決方法是建立新唯識論,導入大《易》的生生不息、大用流行的實體觀,援儒入佛。其實是以儒家取代佛教,沒有為佛教解決困難。
我自認真研究佛學以來,即留意這點,希望能在佛教的思想體系中找尋有 體」 (實體)義的概念,作為發用的 源頭,其間考慮過佛性、如來藏、清淨心,甚至悲願,都不成功,不能回應熊先生的質難。佛教中人亦曾群起而抨斥熊氏,說他在很多方面都未能真正理解佛教,但他們在體用關係的困境上,始終未能為佛教提供出路。
。天台宗的智顗大師已留意到這點,嘗試確立他自身的體用
體與用是哲學思考上的一對重要的範疇 ( Kategorie) 關係或體用論。他曾批評他所判的四教中的通教所言的真、俗二諦(兩重真理)中,沒有「中道體」(中道是兼容空 與有的終極原理) ,又批判該教所說的中道沒有「功用 」 (中無功用),就中道而言體用關係,已是呼之欲出了。
即是, 他自身所倡導的中道,應該有「體」義,同時能發出功用。但這種體用關係,只是「本源」與「本源的發用」的體用關係,體與用仍然有別,可以構成二元對立的關係。實際上,他的中道並不能作為真正的實體看,因他仍說「中道空」 ,即是,中道沒有自性或實體。
因此,他即使有體用關係的思想,這關係仍不能回應熊十力的「空寂之性如何能有功用 」的質難。
進一步,智顗甚至把體與用連著一起說,以法身( 或精神主體)為體,應身( 或在世間示現的
身體)為用,所謂「法身為體,即體起應身之用」 。但法身的本性仍是空的,不能作嚴格義的實體看。法身與應身的 關係仍不是形而上學的精神實體與精神力量的正宗的體用關係。他提出的這種體用關係仍不能回應熊先生的問題。
就純哲學的詞彙而言,熊先生所說的體是精神實體,是絕對有(absolutes Sein) ,是以肯定方式表述的終極原理,。佛教的空是絕對無(absulutes Nichts),是以否定方式表述的終極原理,是
非實體主義
是實體主義(substantialism)
。絕對有可言體用關係,其用是有體之用,用由體發,因而無體用關係的困難。絕對無則不能
(non-substantialism) 言體用關係,其用是無體之用,因而落了空,故有體用關係的困難。佛教要徹底地解決這個困難, 要能回應熊先生 的質難,不能輕率地、直截了當地建立實體這一終極原理,因這正與緣起性空的根本義理相悖離。
也不能寡頭地守住空這一終極原理,它只表示事物的沒有實體、沒有自性的真理,只是一種狀態(Zustand) ,是靜態義的,不能說力用,後者是要從動感說的。
在這樣的理解下,我在近年提出活動( Aktivität) 或 力動( Vitalität)一理念,以調整佛教
原來的空(śūnyatā)一理念。
即是說, 在絕對有與 絕對無這兩個表面相對反的終極原理之外,提出第三個終極原理, 它一方面能綜合絕對有( 如儒家的天道、良知、印度教的梵和 基督教的上帝 )與絕對無( 如佛教的空,道家的無和 京都學派的絕對無) 的正面的、建構性的性格,
另方面又能超越或克服絕對有與絕對無所可能發展出來的偏激理論, 如常住論與虛無主義;另外,作為一終極義的原理,它又能免除絕對有與絕對無可能下墮而成相對的有、無的二元
分裂局面,而失去其絕對涵義。
這個理念便是力動( Vitalität) 。
由於它是超越性格,沒有感覺經驗的內容,在存有論(reine Vitalität)
上先在於主客的質體,故為一純粹力動 。
要指出的是,這樣的構思,並不表示我們可有三個終極原理:
絕對有、絕對無和純粹力動。終極原理應是一個整一體,不能分化成三。無寧應該是,絕對有與絕對無作為終極原理,在展示終極真理方面,勢必有所偏頗,不是偏於真理的正面、主動性,便是偏於它的負面、被動性。
純粹力動則能展示真理的全面的、完整性格。
最重要的是,純粹力動自身是一種活動,一種動感,力用即在其中;它也是一切現象的本體、本源,現象即成立於這力動之中,它們是力動下墮、凝現而成(這是一種本體宇宙論的演述,佛教唯識學說「似現」 ,熊十力則說宛然詐現) 。
這力動自身既是活動,則用已在其中,它也是體。在這個終極的層次,體與用在實質上並沒有分別,兩者都是純粹力動自身,體即在用中,亦即是用,我們不必在它的力用之外為它尋求一個體,不必「 騎驢覓驢」 。
這樣, 體用關係變成贅詞, 「 體」「 用」之名亦可廢掉,體用論也可廢掉。熊十力對佛教的批評:空寂之體如何能有力用, 、便自動失效,佛教再不會受體用關係問題所困擾了。
這是調整佛教的空一理念而成的構思,我把它稱為「 純粹力動(Phänomenologie der reinen Vitalität ) 現象學 」 ,寫而成書。
這構思具有價值義、理想義,不是純粹的描述,故為一現象學,而不是一現象論;而且是超越性格的,不是經驗性格的。由於與佛教有密切關連,說這種構思是佛教的新思維,亦無不可。
它是一種現象學,但不必全同於德國哲學大師胡塞爾( E. Husserl)所說的;說它是新現象學,也無不可。
它具有胡氏所開拓出來的現象學的殊勝之點,但也被注入東方哲學的思維特色。
就思想史來說,佛教自身對終極原理或真理的理解,也不斷在演變中,它的整個走向,是從以事物的靜態的客觀狀態說真理,漸漸轉移到以心來說真理,就心的能動性賦與真理以動感。
到了佛性思想,則強調作為成佛的超越依據的佛性,主體性高揚,客體性的真理則未能突顯。
發展到中國佛教,則盛言佛性,主體性居於顯著位置。天台、華嚴與禪三宗都重視佛性觀念。天台宗智顗大師在這方面更多創發性的思想,他提出「 中道佛性」一複合概念,把中道與佛 ;佛性是心,故說「佛性真心」 。
這樣, 性等同起來。中道是理,故說「 中道理」 理與心合而為一;心有動感,由於等同的關係,以中道言的真理也有動感。
這明顯是儒家陸九淵、王陽明心學的心即理思維的佛教的表述式。這是佛教理論發展的盡頭了。
作者吸收了西方近現代的形而上學、存有論的思維,並注入東方哲學的強調動感、主體性的思想,開拓出純粹力動現象學的理論體系,承接並超越了儒、釋、道的傳統。這本 《 純粹力動現象學》 已於近期出版 (台北 : 台灣商務印書館,2005 ) 。
超過一千一百頁, 近一百萬言。這是突破當代新儒家的實體主義 與佛學的非實體主義的
造論之作。
2010年8月24日 星期二
梁方仲 :《明代糧長制度》第二章:糧長的職務和特權
《明代糧長制度》第二章:糧長的職務和特權
梁方仲
第二章:糧長的職務和特權
第二章:糧長的職務和特權
一、 正常任務
明代田賦,分為夏稅(麥)和 秋糧(米)兩部分。糧長的第一任務是負責徵收秋糧。
當時全部徵收工作可以分為催征、經收和解運三個主要程式。初時,催征的工作還比較簡單,最繁重的是解運。及漕糧改行軍運以後,催征經收工作的重要性便被提居首位。
最初,催征以至解運,只由一名糧長總攬其事。其後這三個不同的程式,往往分由專人負責。與分工的需要相應,於是糧長有正、副、大、小……種種之分,其名稱越來越繁雜,人數更加增多了;但任務越發難以完成。這就反映出來制度本身充滿著種種的矛盾。
史籍上關於糧長職務的記載是零亂不清的。今試加整理,並作較有系統的敘述。首先要指出,前引《明太祖實錄》洪武四年九月初設糧長的一條記載(見本書第6頁),只有 “ 專督其鄉賦稅”數字,過於簡略,不可能據以分析糧長職務的具體內容。但根據同書洪武六年九月辛醜條[1]的記載:
詔松江蘇州等府,於舊定糧長下,[每名]各設知數一人,鬥級二十人,送糧夫千人。俾每歲運納,不致煩民。”這裡送糧夫竟有千人之多,占全體工作人員的98%。由此可以說明這一工作的繁重性;而整個經收與解運工作是在糧長的直接領導之下進行的。
關於催征與解運的手續,洪武十八年初步有了原則性的指示。《大誥續編•水災不及賑濟》第85雲:
當複設[糧長]之時,特令赴京面聽朕言,關領勘合。不許地方犬牙相制,只教管著周圍附近的人戶,易催易辦。這是關於關領勘合與催辦稅糧的幾點指示,還是不甚具體的。
前書 “ 議讓納糧”第78[2]又雲:
催糧之時,其納戶人等,糧少者或百戶、或十戶、或三、五戶,自備盤纏。水覓船隻,旱覓車輛。於中議讓(推舉 )幾人總領。跟隨糧長趕合(各?)該倉分交納。就鄉里加三起程。其糧長並不許起立諸等名色,取要錢物。其議讓領糧交納入,既是加三領行,無得破調
(反口之意)不敷。這是關於小額糧戶納糧的辦法:它採取大夥集款方式,各隨糧付出十分加三的款子,以為運費 (“ 盤纏”),自雇車船,並公推 “ 總領”數人跟隨糧長赴倉交納。這種糧戶自納的辦法,顯然與洪武六年專設送糧夫一千名的辦法不同。關於大糧戶的處置辦法,雖未見明文,想來應可以完全歸自己單獨料理,毋須採取集款方式,但必須隨同糧長一起交納。總而言之,在解運糧米任務的安排中,糧長所擔當的是一個總領隊的角色。
以上各種手續和辦法,到了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便有了整齊劃一且更為詳細的規定。
主要點是:第一,勘合的關領期限及其手續都有明文規定了。第二,關於督辦稅糧,規定為糧長、裡長、甲首分層負責的辦法。今節錄《明會典》卷29 “ 徵收”所載洪武二十六年規定的有關諸條文,分別詮釋如下:
該設糧長去處,委官一員,率領該設糧長正身,務要 [ 名額]齊足,定限七月二十日以裡赴京面聽宣諭,關領勘合,回還[催]辦[秋]糧。這裡確定了糧長每年須於七月二十日以前到達京師領取勘合。所謂勘合,就是一種二聯單式的文冊,在騎縫中間加蓋官府印信,使用時撕剪下來,雙方各執一紙,以憑日後校 “勘”對 “合”之用。從下引條文看來,勘合是向內府戶科關領的,用畢時又須向戶科繳銷[3]。至於徵收的手續,雖不見於明文記載,但從關於解運這方面的規定明文,亦可以推測出來。據前書所載:
該辦稅糧,糧長督並裡長,裡長督並甲首,甲首催督人戶,裝載糧米。糧長點看見(現)數,率領裡長並運糧人戶起運。
這一條記載,只涉及解運方面,不夠全面,必須補充說明關於徵收方面的處理辦法。一般糧長自京師領得勘合以後,便回鄉催辦秋糧。他將全區的徵收任務分派給區內全體裡長,每個裡長又將本裡的任務分派給裡內全體甲首,每個甲首又將本甲的任務分派給甲內全體糧戶。所以從徵收的程式來說,是自上而下的。到了徵收過後,便進入解運的階段,這時候的程式便轉為自下而上的了。
此時每個甲首各將本甲的全部稅糧匯解給裡長,每個裡長又各將本裡的全部稅糧匯解給糧長,由糧長負責保管[4]。最後,糧長將諸裡的稅糧,彙集起來,並率領裡長及運糧人戶裝載舟車運送到繳納地點。明代裡甲的組織,將于下章中詳述之。這裡只須指出,糧長所管領的裡數是沒有一定的;裡長所管領的甲數,和甲首所管轄的戶數是有一定的:每裡十甲,每甲十戶。糧區的解運工作,除了裡長和運糧戶須要同糧長一起去完成以外,甲首和一般的糧戶皆可不參加。
裡甲制成立於洪武十四年(1381年),在糧長制實行之後十年。裡甲組織規定每十年重定一次,故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為裡甲制成立後第一次重定之年,由此看來,洪武二十六年對於糧長制有了較詳細的規定,無非企圖使兩者得以密切配合,這一措置絕不是偶然的。
各地的稅糧,以其輸送的地點來說,可分為兩部分:其一,是留在本地供地方開支的,這部分名曰“存留”;其二,是輸送他地的,這部分名曰 “ 起運”。“ 起運”又可分為兩種:一為運送京師的,名曰“ 京運”;另一為撥送他府州縣或撥送軍衛作官軍俸糧的,名目“ 對撥”。
其中以“ 京運”最為重要,糧長必須親自押送。又從輸納時所用的物品來說,稅糧可以分為兩類:一為依照本來規定,以米麥來繳納的,名曰“本色”。一為繳納時改用金銀綢緞或他物來折合米麥之價的,名曰“折色”或“折收”。凡本色交倉,折色上庫。將以上名詞解釋清楚以後,便容易理解下引兩條條文的原意。
[稅糧]若系“對撥”者,運赴所指衛分,照軍交收;“存留”者,運赴該倉收貯;“起運”、“折收”者,照依定撥各該倉庫交納。取獲通關[由戶科]奏繳。本部(戶部)委官於內府戶科領出,立案附卷存照,以憑稽考。[5]
凡糧長關領勘合,回還催辦秋糧,務要依期送納。畢日,赴各該倉、庫,將納過數目於勘合內填寫,用印鈐蓋。其糧長將填完勘合,具本親齎進繳[戶科]。仍赴部(戶部)明白銷注。如是查出糧有拖欠,勘合不完,明白究問追理。[6]
以上兩條的內容,可以歸納起來說:糧長赴各指定的倉庫完糧時,必須取得各該倉庫的證明,手續是由各倉庫在勘合上填寫並蓋印證明其糧數已交足一一這就是所謂“通關”。取得通關後,糧長便繳上內府戶科代奏,再赴戶部註銷。同時,戶部向戶科領出糧長的通關勘合,立案備查[7]。總之,糧長最重要和最吃力的工作是主持秋糧之解運京倉(簡稱“京運”),一般初級性的催征經收和解運工作糧長不一定直接參加,而分別由裡長、甲首等人負責。
由於明政府對於京糧之重視,所以對於糧長也重視起來。因之糧長領取勘合時可以面聆皇帝宣諭,繳銷勘合時必須親齎內府戶科,這些規定表示了糧長要直接向皇帝負責。這些麻煩的手續,在國都建在應天(南京)之時,實行起來,還不至十分困難;然而自朱棣(成祖)永樂十九年(1421年)遷都北京以後,路途甚遠,手續再也不能不簡化些了。是年令:
各處糧長勘合,暫[仍舊]于本部(南京戶部)宣諭給與。這就是說,糧長不必趕往北京,從此再也見不到皇帝,只能聽到別人代讀的“聖諭”了。朱祁鎮(英宗)正統二年(1437年)又令:
各處所差吏于本部(南京戶部)關領糧長勘合。關畢,即以原齎本投南京通政司,轉送北京通政司類奏。從此勘合便由各省吏胥到南京關領,糧長連到南京觀光的機會也減少了;朱厚熄(世宗)嘉靖十一年(1582年)又題准改定:
宣諭敕書,本部(南京戶部)預期責差的當官員或順差人員齎赴各布政司( 即省)分投,差官轉齎。宣諭糧長勘合隨敕[書]發。領取具,各該官司依擬結狀繳照。不必再令糧長吏典赴[南]京聽候,有誤征解。[8]本來糧長是向皇帝負責的。自永樂遷都以後,已降為向戶部負責了;到了此時,勘合也改為由南京戶部的差吏前往各省分發了[9]。
當初的“大面子”是皇帝給的,以後朝廷和糧長日漸疏遠,他們的 “面子”自然也大不如前。“面子”倒還是小問題,最使糧長受不了的是明廷為了保證錢糧的徵收,對他們要求越來越嚴酷了。
根據洪武二十六年的規定,秋糧之催征、經收、解運,皆由糧長始終其事,僅以一人或二三人(連副糧長在內)總攬其成,而其種種手續卻甚為繁重。其中自以京糧之解運最關重要。當時國都建在南京,由東南各省沿江輸送,路程比較近,尚不至過於困難。及遷都北京以後,不只路遠了好幾倍,而且因為陸運艱難,不得不行漕運一一全程長達一千四百餘公里;當時人說是五千餘裡。在淮安以北淺狹的運河中航行起來不只有種種技術上的困難一一如須等候水漲才能前進、漕船容量比江船為小等等,尤其重要的是費時太多,農民以致荒廢生產。為了解決困難,自永樂以後,漕運辦法改變了好多次,但不管怎樣變來變去,主要的辦法還是以軍運代替民運。《明史•食貨志•漕運》篇雲:
法凡三變:初支運;次兌運、支運相參,至支運悉變為長運而制定。
所謂“支運法”,始行於永樂末年,即由人民先輸送至各指定之倉( 主要為淮安、徐州、臨清、德州四倉;如江西、湖廣、浙江民運糧皆指定送至淮安倉支運 )後,再由衛所官軍分段遞運北上,以達北京。支運的辦法是軍民分任其勞。擔任支運的糧戶不必出本年的民糧;既出本年民糧之戶便無須親身供應本年的軍支。支運的費用就計算在運糧之內,這一個糧額是根據幾年來的平均數來制定的。
繼支運而起的是 “ 兌運法”。初時它與支運法同時並行,至宣德( 1426—1435年)以後,它漸取得優勢,支運法漸不通行了。這一辦法的主要點,是將原有的民運路程縮短,相應地將軍運的路程延長。其運輸費用,由軍民雙方議定,然後由民支付與軍,主要是于正米以外另加“耗米”作為路費。
到了成化七年(1471年),又行 “ 改兌法”,亦名 “ 長運法”。它比兌運法有了兩點改進:1.原來民運最近的地點仍在江北的淮安或瓜洲(在揚州城南),今改為官軍過江於附近州縣水次兌運,即在江南南京等地亦行軍運。2.由於軍運路程加長,糧戶除付給官軍耗米以外,更添“腳米”與“輕齎銀”(即為糧米之改折,“改兌”之得名與此有關)兩項。以為路費[l0]。支運法亦名為“轉搬法”,改兌法又名為“直達法”[11]。
據前引《明史•食貨志》所言 “ 至支運悉變為長運而制定”,似乎全部解運工作皆由衛軍擔任了。其實不然:第一,上面所說的,僅指漕糧而言。若漕糧以外,蘇州、松江、常州、嘉興、湖州五府的白糧共計二十一萬四千余石,在長運法施行後,仍由民運[12],故有“白糧糧長”之稱(見本書第33頁)。
其次,漕糧長運僅為一大部分,而非全部,支運、民運並沒有完全絕跡。且支運法變為長運法,並不意味著糧戶的負擔減輕了,糧戶仍須付各種費用給衛軍,運費極高,即如宣德中朝廷所定的兌運民糧加耗則例,每石湖廣八鬥,江西浙江七鬥,南直隸六鬥。行改兌時,又明令於加耗之外,每石添給米一鬥為渡江費;另外官軍還有種種苛索。故實際上每運糧一石所付運費必在一石以上。總之,因為不須親送京師,糧長的督運工作得以減輕,這是實在的情形;但納糧戶的負擔並沒有減輕多少。
但在督征方面,情形與上述的正相反一一糧長的責任加重了。自裡甲制度成立以後,稅糧的催征與經收原是裡長、甲首的經常任務。但他們所管轄的單位較小,且財力較弱,聲望遠不及糧長,因之政府樂得唯糧長是問,其結果是原屬於次要部分的徵收任務今被提升為第一位了。往日糧長不須親自下鄉沿戶催征,而到16 世紀初,經催田賦已成為它經常的工作了。這一轉變從嘉靖初年諭德顧鼎臣所條上的 “ 錢糧積弊四事”[13]中得到充分說明:
一曰催征歲辦錢糧:成[化]弘[治]以前,裡甲催征,糧戶上納,糧長收解,州縣監收。糧長不敢多收斛面,糧戶不敢摻雜水穀糠秕,兌糧官軍不敢阻難多索.公私兩便。近者,有司不復比較經催裡甲、負糧人戶,但立限敲撲糧長,令下鄉追征。豪強者則大斛倍收,多方索取,所至雞犬為空;孱弱者為勢豪所淩,耽延欺賴,未免變產補納。
至或舊役侵欠,責償新僉;一人逋負,株連親屬,無辜之民死于棰楚囹圄者幾數百人矣。且往時每區糧長不過正副二名,近多至十名以上。其實收掌管糧之數少,而科斂、打點、使用、年例之數多。州縣一年之間,輒破中人百家之產,害莫大於此者。宜令戶部議定事例,轉行所司,審編糧長,務遵舊規。如州縣官多僉糧長,縱容下鄉,及不委裡甲催辦,輒酷刑限比糧長者,罪之;致人命多死者,以故勘論。
上引顧疏說明了兩個問題:第一,糧長下鄉催征,事實上是侵越裡長、甲首職權的,與舊例不合。官方只是縱容或限比糧長下鄉追征,不直接追問經催裡甲與欠糧人戶,也是與法令不符的。因此,如何合理地劃分糧長與裡長的職責是當時存在著的問題。許多地方都索性把糧長的職責歸併到裡長身上,以免疊床架屋的糾纏不清。
這一點在第三章裡將有詳細的敘述,今不贅。第二,明初糧長還可以進京活動,謀得一官半職,參加官僚集團。自從這條路子斷了以後,他們的活動範圍,就只限於在鄉下橫行霸道丫。由於糧長負有督征的責任,為了保證任務的完成,他們對於小糧戶往往可以徑加拘拿與訊問,這是他們干預地方司法權的濫觴。
總之從明中葉開始,糧長關於稅糧的催征、經收和解運三項任務,在各地多已正式劃分開來,各設一專人負責。與此相適應的現象,就是或則於 “ 糧長”一共用名詞之上各冠以其所擔任的職務等字樣以資識別,如 “ 催辦糧長”、“ 兌收糧長”之類;或則逕改他名,如 “ 聽解”、“南運”、“北運”等是。萬曆《上海縣誌》[14]載:
國(明)朝舊制:……以糧長督一區賦稅。……縣境……舊分九十二區,今存五十六區。每區設糧長一名,而分三色:管征糧者曰催辦,近改為總催;管收糧者曰收兌;管解運者曰聽解。俱五年一編審。窮區,每色以數人合為之。
按“以數人合為之”,即所謂 “朋充法”,將詳於下節。據上書,除上開三色糧長以外,其後又設有 “南運”、“北運” 各若干名,以分別掌管南北兩京糧運事務。崇禎《松江府志》載有:催辦糧長(亦名公務糧長或經催),收兌糧長,解戶,南運等項名目[15]。又如蘇、松、常、嘉、湖五府於漕糧之外,有專司轉運白糧之“白糧長”[16];湖廣嶽州府以裡長兼辦糧長之職務,而分別名之為“徵收稅糧裡長”,“解運稅糧裡長”[17]。皆可為糧長職掌日分之證。
雖則正德(1506—1521年)間蘇州府吳縣人王鏊論本地糧長制[18]說:
舊惟督糧而已,近又使之運於京。
似可為糧長職務有時趨向集中之證。然他所指的似僅為軍運行後複行民運時的情形;若在明初,吳縣糧長本來是兼司督運的。總而言之,各處糧長的征解任務,縱有時分合無常,但從大體說來,無疑地是由集中而趨向於分工的。
糧長的工作重點自解運轉移至徵收方面,並不等於這項差事的負擔減輕了。相反地,由於正德以後,政府賦稅日趨繁重,逃戶逐漸多起來,所以徵收錢糧的任務是很難完成的,顧鼎臣奏疏中所言州縣有司嚴令糧長下鄉追征一事可資說明。這一情況具體表現為不但地方存留款目無法征起,而且連京糧的積欠也更多了。這又影響到解運工作之進行。
所有這一連串的問題,直到嘉靖中年一條鞭法盛行以後,才算得到暫時的解決。自此以後,賦役專案紛紛改折為銀兩,自封投櫃和官收官解的辦法也普遍施行,政府對於糧長的需要更大為降低了。這時儘管糧長這名稱還保留著,但它實際上已變成為一種徭役了;甚至還可以折銀代役,並不須親身充當。
二、附帶任務和法外特權
除了催征、經收、解運三大正常任務以外,糧長還有許多臨時任務和附帶任務。後兩種往往是與前者分不開的。更由此而發生了糧長非法越權的行為,造成了糧長在鄉村的優越地位和相當大的對於農民的統治力量。
關於糧長的臨時任務,最突出的莫過於管領鄉民往他處開荒的事宜。蘇伯衡 “ 兩山處士王君墓誌銘”[19]說:
往歲,聖上(朱元璋 ) 軫念江南之民無田者眾,而淮甸多閒田。詔所在民之無田者,例遣赴鳳陽,而人授之田。德至渥也。維時糧長克欽承旨意者無幾。其於所遣之人,不侵牟之,亦已鮮矣,況能賑恤之乎?不困苦之,亦已幸矣,況能哀憐之乎?[溫州府]平陽[縣]糧長曰王君子壽(名元祐),其所統鄉民之當遣者百餘人。君發廩,食其居者,而行者菲履糗糧皆任之。
又念數十百人當五六月群行二三千里,縱無疾疫,亦當病暍,於是延醫士馮彥文具善藥與俱,而親送之往。比抵鳳陽,凡次舍什器具為區處,使不失所,然後回。……而君以憂勞致疾,回次南京,奄至於大故。……蓋君之于族人也:聰明材俊者,必資之使學。無以為生者,必召而與之子本,使為商賈。才不逮者,又擇才者扶持之。婚娶失時者,必詢其當用財物而為具之。其於鄉人也:遇先父母忌日,必出其遺錢谷周貧乏者。每歲夏秋之交,必家貸以粟,其息比他家嘗減五分之二;凶年則不取息,或久逋不能償者則已之。
病者則挾醫師療救之,而為輸醫藥之費。其於途人也:築室將軍市之北,大道之旁,命項善惠居守,而歲衣食之以田六畝,月給以錢,使具茗飲草屨火炬,濟往來者。……其卒則今洪武乙卯(八年)八月十一日。
上文前半段說明了當時奉政府命令辦理鄉民移墾事宜的糧長並不止平陽王元祐一人,而一般成績皆劣,只有他的成績特異,是否為諛墓之詞,不必深究。後半段列舉王糧長平日對族人、鄉人、途人所作的“善舉”,卻提供了他的經濟活動能力的具體情況:他不只有多餘的田產,而且有多餘的錢粟可以貸放取利。像這樣的人,好好地加以利用,正是明太祖的本意。
在洪武十八年十月和洪武十九年間,明太祖手訂《大誥》、《續編》和《三編》三書,先後頒行全國。這三本書所載的多屬於嚴懲官民貪污罪犯的“峻令”[20]。編制的目的乃針對著元以來的貪污風氣。三書“皆頒[州縣]學宮以課士。裡置塾師教之。……于時天下有講讀《大誥》師生來朝者19萬餘人,並賜鈔遣還”[21]。這個封建政治教本,尤為糧長所必須熟讀[22]。
書中對於糧長的告誡至多。我們可用來作為分析糧長附帶任務的根據。概括起來,糧長平時在農村應負起以下四個任務:
(1)閑中會集鄉里中的“長者、壯者”,向他們解說京師以至州縣設立社稷壇場,春秋祭祀,無非為民 “造福”。
(2)勸導那些富有田產的地主豪紳,不可再“交結有司,不當正差”。凡是“於差靠損小民,於糧稅灑派他人,買田不過割,中間恃勢,移丘換段,詭寄他人;又包荒不便,亦是細民艱辛。你眾糧長會此等之人使複為正,毋害下民。”且應 “畫圖貼說”。
(3)“ 若區內果有積年荒田,有司不行除豁,其刁頑之徒,借此名色包荒,虐吾民者,爾糧長從實具奏,以憑除豁積荒,召民佃種。凡有水旱災傷。將所災頃畝人戶姓名從實報官,憑此賑濟。”
(4)“ 糧長依說辦了的是良民;不依是頑民。頑民有不遵者,具陳其所以 ”。“ 若科糧之時,民有頑者故不依期,刁頑不納,糧長備書姓名,赴京面奏,拿與糧長對問。非是糧長排陷,實是頑民故違,闔家遷於化外。糧長捏詞朦朧奏聞,罪如之”。[23]
以上四項任務自然是為了保證稅糧徵收總任務之完成而定的,但論其性質與範圍卻已超過了單純的徵收稅糧任務。上述各點說明糧長還附帶擔負了對老百姓進行封建主義的勸導教化及檢舉不法官吏和“頑民”的任務。
在初期有些糧長幾乎可以與地方官吏分庭抗禮,儼然成為皇帝維護中央集權統治與封建社會秩序的有力的助手。一一而選用“來自民間”的糧長以監督地方官吏和豪強,正是明太祖建立這一制度的目的之一。自然,這是一個存在著內在矛盾的辦法,因為糧長就是從大地主階級中挑選出來的。
為了加重糧長的責任,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間又先後規定了糧長須要參加賦役黃冊與魚鱗圖冊的編制工作。據《明太祖實錄》洪武十九年六月癸醜條[24]:
給各處糧長所造賦役籍冊之費。凡籍有五千戶者,鈔五錠。隨其戶之多寡而加損焉。按洪武十八年正月乙卯命天下府州縣官,第其民戶上中下三等,為賦役冊[25]。至洪武十九年明令頒給造冊費用,可見糧長是有編造賦役冊的責任的。
另外《明太祖實錄》洪武二十年二月戊子條關於浙江布政司及蘇州等府縣進魚鱗圖冊的紀事[26]雲:
先是,上命戶部核實天下田土,而兩浙富民畏避徭役,往往以田產詭托親鄰佃僕,謂之鐵腳詭寄,久之相習成風,鄉里欺州縣,州縣欺府,奸弊百出,名為通天詭寄,於是富者愈富,而貧者愈貧。上聞之,遣國子生武淳等往各處,隨其稅糧多寡,定為幾區。每區設糧長四人(按即一正三副),使集裡甲、耆民,躬履田畝以量度之。圖其田。……編匯為冊,……以圖所繪,狀若魚鱗然,故號魚鱗圖冊。
可見裡甲、耆民都是在糧長領導之下進行丈量和製圖工作的,糧長本人也須親自參加。應當指出,將徵收任務與編制賦役冊籍一一亦即訂定科則的任務都交給糧長,不啻為糧長開一舞弊的大門。如萬曆中蘇州府嘉定縣知縣李資坤《申議六事》,其第二事“公審編以均徭役”[27]所雲:
照得本縣每年坐派銀差……力差……,通共銀5889.5兩,於[既+木]縣……應審裡甲戶內人丁並官民田蕩為捋尖冊,第其上下而審編之。其法頗善。節年審編之弊,本縣全憑糧長捋尖,糧長串書手作弊,其弊有四:曰受賄,曰畏勢,曰於親,曰有仇。
或以戶產大而家道殷實者捋之於後,或以戶產小而家道貧難者捋之於前;或以戶產雖小而家道殷實者捋之於後;或丁本見(現)在而報為逃亡,或丁本逃亡而報為見在;或田本見熟而報為坍荒,或田本坍荒而報為見熟。
此糧長書手之同弊也。這是因為該縣自一條鞭法施行後,銀力兩差均按各戶內丁田兩項攤派,所以糧長亦不能不參加編造徭役冊(捋尖冊)的工作。審編徭役的標準,本是根據“戶產”與 “家道”(以田為主,結合全家人口數目),斟酌全縣情形,再訂各戶等則之上下。而糧長串通書手,舞弊多端。關於這些方面,在第三、四章中還要詳述。
萬曆三十四年(1606年)常熟知縣耿橘開荒申文中建議責成糧長主持本區內的開荒事宜說道[28]:
公正者,糧長之別名,一區之領戶也。前官查理坍荒,及催征錢糧,率用此輩。此輩亦稔熟土性民情,況且保惜身家,每規畫調度,小民視以為從違,故開荒之事,非責成此輩不可。合無將各區荒田,以十分為率,分別難易,著該管公正分投督開,或以身先,或借工本,或多方招徠,每年限田若干,務在開完,三年之後,必於無荒。
凡告認、告墾、告討牛種之真贗,與夫開墾之虛實,及秋後還倉等事,一一委之。……由此可見明末常熟縣糧長亦名“公正”。耿氏擬利用他們的資力來號召人民開荒,其用意與明太祖建制時正相似。後來直至清末,江蘇省有些地區還設有“圖正”一職,但它的職務只是管丈量田畝,掌管圖冊,而不直接管徵收稅糧了。這是鄉村封建組織中之一種歷史殘餘,隨著糧長制之沒落而出現的。
除了臨時任務和附帶任務以外,糧長往往又擴大或濫用原有的職權。例如對於鄉村訴訟案件,糧長初時似乎只有參加會審的權利;其後,竟獨攬裁判權了;更進一步還干預地方事務,包攬打官司了。試作闡明如下:
根據洪武二十七年的規定,鄉村日常訴訟小案皆由老人判決,糧長似亦有權參加會審。如《實錄》[29]所載:
洪武二十七年四月壬午,命民間高年老人理其鄉之詞訟。先是,州郡小民多因小忿,輒興獄訟,越訴於京。上於是嚴越訴之禁。令有司擇民間耆民公正可任事者,俾聽其鄉訴訟。若戶、婚、田宅、鬥毆者,則會裡、胥決之。事涉重者,始白於官。且給“教民榜”,使守而行之。再根據較後的記載,則鄉村的裁判權竟獨歸糧長掌握了。這種現象在宣德正統年間永充制盛行時,在浙江、南直隸、湖廣幾個重要省份都普遍存在著,成為當日的嚴重問題。《明宣宗實錄》宣德六年(1431年)四月癸亥條[30]載:
監察禦史張政言:“洪武間設糧長,耑辦稅糧。近見浙江嘉、湖,[南)直隸蘇、松等府糧長,兼預有司諸務,徭役則縱富役貧,科斂則以一取十,詞訟則顛倒是非,稅糧則征斂無度。甚至役使良善,奴視裡甲,作奸犯科,民受其害。乞為禁治。”命行在(南京)戶部禁約。
《明英宗實錄》正統十一年(1446年)五月甲戌條[31]載:
湖廣布政使蕭寬奏:“近年民間戶、婚、田士、鬥毆等訟,多從糧長剖理,甚至貪財壞法,是非莫辨,屈抑無辜。乞嚴加禁約,今後不許糧長理訟。”從之。上引兩段,都明言下令“禁約”,但是無法禁絕的,萬曆末年(17世紀20年代)江西人章潢還這樣說:
今之糧長,即秦漢之嗇夫。[32]這就是說糧長仍然是聽訟的。至於糧長拘留糧戶,私用刑獄,則早已見於洪武中年的記載[33]。
總而言之,糧長在執行正常職務時固然可以有許多作惡的機會,而在執行附帶任務時還有更多的作惡機會,尤以其非法得來的干預地方行政和鄉村司法的權力對社會所造成的禍害更為深刻廣泛。
除了非法的權力以外,糧長又享有法定的特權,最主要的就是糧長雜犯自死刑以至流、徙,皆得納款贖罪。《明太祖實錄》卷102[34]雲:
洪武八年十二月癸巳,上諭禦史台臣曰:“比設糧長,令其掌牧民租,以總輸納,免有司科擾之弊,於民甚便。自今糧長有雜犯死罪及流、徙者,止杖之,免其輸作,使仍掌稅糧。”禦史台臣言:“ 糧長有犯,許納鈔贖罪。”制可。按自隋迄清末,以死、流、徙、杖、笞為五刑。明太祖原擬糧長犯死罪及流、徙的,止用杖刑,已可謂輕減已甚。
今從禦史台之議,許其納鈔贖罪,就簡直連體刑亦可免去了。這樣地優待糧長,無非意欲使稅收不致受影響。所謂 “雜犯”,似乎指的是所犯為與執行職務無關之罪;若舞弊營私的糧長,當然罪在不赦。我們只須一翻《大誥續編》,便可知糧長因作弊被判極刑的不在少數,如吳江縣正糧長張鑼及副糧長朱太奴以誣告叔、舅,“ 絕滅綱常”,且 “ 多科良民”,故梟首示眾[35]。其餘處死的尚有上海縣糧長瞿仲亮[36],及邾阿仍等;遣戍雲南的有唐謙等人(邾唐二人地區不詳)[37]。當時甚至解納延滯的亦得論死罪,由下引武進糧長王友諒一事可見。
前引洪武二十六年所定辦法中載有每年由戶部委官一員率領糧長“正身”赴京面聽宣諭一條(見本書第25頁)。所謂 “正身”是指不得用他戶頂替[38]。若由本人家族內的成員代替,似乎是法律上所不禁止的。所以它與“民壯”等役之必須由本人充當大不相同。
這就是說,糧長一役乃“戶役” 而非 “身役”。在封建倫理道德觀念支配之下,由兄弟子侄代役,竟認為美談,舊日史家替我們保存了不少材料:浙江東陽縣人陳訪 “ 從……事舉子業,……時其家為租稅長.曰:‘此弟子所當服勞者。’遂往代其父兄執役不懈 ”[39]。江西永豐縣人張宜眾“年十九(時為弘治元年)即代諸叔父督稅京師”[40]。
明末上海富人史士能為糧長,主運漕米于京師,其兄士簡、弟士端亦一同充役[41]。因此世代相傳的永充制曾盛行一時決不是偶然的了。還有昆山縣一個書呆子王瑭,他居然只管拼命地啃死書,漠不關心地將糧長職務完全交給僕人負責,弄到幾乎破產[42]。
在刑事處分上,家屬也是負有連帶責任的,“孝女”諸娥的故事可資印證。娥父諸起士,山陰縣人,洪武初為糧長,被逋賦者所誣告,“諭死,二子炳煥亦罹罪。娥方八歲,晝夜號哭,與舅陶山長走京師訴冤。時有令:冤者非臥釘板,勿與勘問。娥輾轉其上,幾斃,事乃聞。勘之,僅戍一兄而止。娥重傷卒”[43]。又如武進糧長王友諒 “ 以輸納後期,法當死。子忠,年十七,即詣京懇請代父”[44]。王忠還可以說是自願代父受罪,至如“罹罪”遣戍的諸氏兄弟,他們所犯的“罪”應當是“罪及妻孥”之罪。
最後,糧長的社會地位從以下兩點亦可窺見一斑。其一。明代的戶籍種類甚多,有軍、民、匠、儒、丐……等。凡先世出身于乞丐的,縱使後人有產業亦不得充糧長、裡正和入學。這是法令對於某一種社會階層的特殊限制。嘉靖時徐渭作《會稽縣誌•風俗論》[45]說:
……丐以戶稱,不知其所始。相傳為宋罪俘之遺,故擯之,名墮民(按亦作惰民),籍曰丐戶,即有產,不得充糧、裡正長,亦禁其學。其二,糧長的稱呼也是與眾不同的,《大誥續編•民擅官稱》第69石:
民有無宮稱官者,……市鄉多如此。……庶民擅官稱,擅官稱且無赦,豈不由是而根禍?朕諭之後。鄉民曾充糧裡甲者,則以糧裡甲稱;非糧裡甲,則以字稱;….無官者毋敢擅稱!稱者、受者,各以罪罪之。果頑而違令,遷入遐荒,永為邊卒,是其禁也。聽戒之,毋犯!可見糧長雖比官低一等,卻比一般老百姓高出一籌。
注 釋
[1] 據《明太祖實錄》卷85。《明會典》29,“戶部”16,“ 徵收”所載較《實錄》為簡略,但“ 每名” 二字則據《會典》補人。按 “知數”即計算員;“鬥”謂“斗子”,量官米的人一一但司倉者亦名斗子:“級”謂“節級”,司理官物的人。皆自唐宋以來便有。如《夷堅志》已有宋孝宗淳熙十一年(1184年)“溧陽倉斗子坐盜官米,點配”的記事。
在這裡兩者已合併而成為一個專名了,其任務當為檢驗米穀的容量及其等級。其後,“鬥級”一名詞亦有時與 “門子”(司閽)一詞合而稱“門鬥”。鄧之誠據清道光《大名府賦役全書》所載工役項目中有“門鬥”一名,解釋道:“門鬥為門子、鬥級之職,一人兼之。鬥級管收租。儒學有學田,故以門子兼鬥級之事。”(《桑園讀書記》,第67頁)
[2] 參看《宋學士文集》卷54,“蘇友龍墓誌銘”。
[3] 按勘合之設,由於洪武十五年“空印案”發(參看《明史》卷94,“刑法志”2;又卷139,“鄭士利傳”),《洞庭集》,紀,“大明初略”4雲:“諸布政司持空印紙至六部,錢谷幣帛軍需繆者更之,而以印紙填書,呈,補其卷。事覺。上怒日:‘吏敢欺我是(如?)
此耶?此無他,部臣肯為容隱,故藩省遂承之。’於是悉誅部尚書及布政司官。始議制半印勘[合],防詐偽焉。”關於勘合的編制,據《明太祖實錄》,卷141所載:“洪武十五年正月甲申始置諸司勘合。其制:以簿冊合空紙之半,而編寫字型大小,用內府關防印識之,右之半在冊,左半紙冊(則?)付天下布政司、都指揮使司及提刑按察司、直隸府州衛所收之,半印紙藏於內府。
凡五軍都督府、六部察院有文移,則於內府領紙,填書所行之事,以下所司,所司以冊合其字型大小印文相同,則行之,謂之半印勘合,以防欺弊。”參看《明太祖實錄》213,洪武二十四年十月乙丑江西南豐縣典史馮堅奏言第九點“增置關防以革奸弊”一事。
[4] 按洪武五年十月蠲應天、太平、甯國、鎮江、廣德五府秋糧詔中有雲:“今年合征秋糧,除糧長頑狡,不蓋倉,及科斂困民者,本戶之糧不免外,其餘盡行蠲免。”(《明太祖實錄》卷76)可見早年已規定糧長負有掩蓋倉糧的責任。此條請與本書第20頁注[26]參看。
[5] 《明會典》卷29,“徵收”。關於“對撥”的詳細辦法,可參看《明太祖實錄》卷200,洪武二十三年二月“對撥官軍俸糧”條。
[6] 《明會典》卷29。
[7] 孫承澤:《春明夢餘錄》35:“明制,凡行郊祀禮,以天下戶口賦籍,陳於台下,祭畢,收入內庫,著為成式。”複據《明憲宗實錄》卷249,成化二十年二月條,南京戶部奏:“國初……黃冊,於後湖不通人跡之處建庫收貯,……其庫鎖鑰藏於內府,有開船過湖[查驗]者,赴內府關領,事畢交收。”按後湖(今南京玄武湖)為黃冊庫所在,其鑰匙則由內府掌握。由此亦可見有關賦役大政的冊籍的管理均集中於內府之概況。
[8] 以上三條引文均見《明會典》42,“南京戶部糧長勘合”。
[9] 參看吳寬:《匏翁家藏稿》52,“恭題糧長敕諭”;《天下郡國利病書》(通行本),卷87,“浙江”2,“永樂縣糧長”條。
[10] 這是我對於支運、兌運與改兌的解釋,與日人清水泰次的見解頗不相同。請參看清水泰次著《明代之漕運》一文(王崇武譯,裁《禹貢》半月刊5卷2期)。
[11] 見何喬遠:《名山藏漕運記》。
[12] 《明史稿》卷61,“食貨志”3,《漕運》:“漕糧之外,蘇、松、常、嘉、湖五府輸運內府白熟粳糯米十七萬四千余石,內折色八幹余石;各府部糙粳米四萬四千余石,內折色八千八百余石,令民運,謂之白糧船。自長運法行,糧皆軍運。而白糧如故事。”
[13] 王鴻緒:《明史稿》卷60,“食貨志”2,“賦役”。又載:“至[嘉靖]九年,鼎臣為學士,複言:‘天下稅糧軍國經費,大半出東南蘇、松、常、鎮、杭、嘉、湖諸府,各年起運存留不下百萬,糧長書手,奸胥豪右,扶同作弊,影射侵分,亦不下十余萬。
臣生長茲土,目擊漁蠹,故視縷具奏,申荷聖明允行,而所司束之高閣,漫不為理,殊負陛下惠養元元勵精政理之意。乞欶巡撫都禦史毛思義督所司加意舉行,將檢蹋清查坍荒田糧的確數目,並改正各項欺隱情弊,具以籍報,毋複遷延慢令’。帝乃加申飭焉。……”這一段是《明史•食貨志》沒有記載的。按顧疏全文載《顧文康公文草》卷1。
[14] 萬曆《上海縣誌》卷4,“賦役志”上。清同治《上海縣誌》7,“田賦”下,記明糧長制雲:“隆慶(1567—1572年)中,改置總催,而革糧長之名。”
[15] 見《天下郡國利病書》(通行本)卷21,“江南”9。
[16] 可參看《明會典》27,“戶部”14,“會計”3,“漕運”;《西園聞見錄》38,“漕運後”,“前言”;《明史》卷79,“食貨志”3,“漕運”;《明史》卷186,“樊瑩傳”;《明史》卷206,“馬錄傳”;吳亮:《萬曆疏鈔》26,“糧儲類”;陳渠:《白糧弊極難堪部運玩縱當議疏》;民國元年《太倉州志》27,“雜記”上,“知府蔡國熙題上江南七政事”;朱國楨:《湧幢小品》2,“白糧”。
[17] 見隆慶《嶽州府志》11,“食貨考”。
[18] 《王文恪公集》36,“吳中賦稅書與巡撫李司空”(按即李充嗣)。
[19] 《蘇平仲集》卷14,“志壙”。按洪武五年九月詔,徙江南民十四萬往鳳陽。見《明史》卷133“俞通源傳”,及《明紀》卷3。
[20] 參看沈家本:《明大誥峻令考》。
[21] 《明史》卷93,“刑法志”1。《明太祖實錄》卷214載:“洪武二十四年十一月命賞民間子弟能誦《大誥》者。”同書卷253:“洪武三十年五月己卯,天下講讀《大誥》師生來朝者凡十九萬三千四百餘人,並賜鈔遣還。”
[22] 謝應芳:《龜巢集》卷8,“讀大誥作巷歌”雲:“天語諄諄禍福靈,風飛雷厲鬼神驚,掛書牛角田頭讀,且喜農夫也識丁。”卷7,“周可大新充糧長”七絕二首,其一雲:“千里長江萬斛船,飛芻挽粟上青天,田家歲晚柴門閉,熟讀天朝《大誥》篇。”其二雲:“租吏無勞夜打門,桃源風景烈塘村,好將《擊壤》歌中意,寫作丹青獻至尊!”
前兩首可見《大誥》之傳誦一時,後一首是指糧長有朝見皇帝的機會。此詩倘與下引桑悅:《嘲富翁》詩比較觀之,可見其盛衰之跡。《文淵閣書目》1,天字型大小第二廚書目中有《糧長規戒錄》一部一冊,原注“闕”,是正統年間已喪失了。
[23] 見《大誥》,“開諭糧長”第62;《大誥續編》,“糧長妄奏水災”第46,“議讓納糧”第78。
[24] 《明太祖實錄》卷178。
[25] 見《明太祖實錄》卷170。
[26] 《明太祖實錄》卷180。並可參看拙著《明代魚鱗圖冊考》(見《地政月刊》第8期),“明代黃冊考”(見《嶺南學報》10卷2期)。《遜志齋集》卷22,“ 貞義處士鄭君墓表”:“洪武十九年詔天下度田,繪疆畛為圖。命太學生蒞其役。太學生所以賄敗者,蔓連大家,多坐死。處士(鄭洧)兄濂時主家政[為糧長],當逮京師。”
[27] 萬曆《嘉定縣誌》7,“田賦考”下,“田賦條議”。
[28] 徐光啟:《農政全書》8,“農事”,“開墾”轉引。
[29] 《明太祖實錄》卷232。文中雖只言“裡、胥會決”,但糧長亦必有權參加,因事涉戶口、田土時,裡長須服從糧長的領導。按12世紀的封建英國,封建領主自設“莊園法庭”對莊農進行審判,農奴只能在“莊園法庭”訴訟,“國王法庭”對農奴的申訴是不受理的。
[30] 《明宣宗實錄》卷78。
[31] 《明英宗實錄》卷141。又據吳寬所撰海虞糧長錢完(卒于景泰元年,1450年)墓表雲:“郡縣推長田賦……自守令而下,有事輒謀之府君,……裡有爭訟者,往往就質,固有越境而至矣。”(《匏翁家藏集》卷72,“素庵錢府君墓表”)
[32] 見章潢:《圖書編》90,“江西差役事宜”。浙江《永康縣誌》亦雲:“糧長,即漢之嗇夫,與宋之戶長也。”(見《天下郡國利病書》原編第22冊,“浙江”下)參看鄭大鬱:《經國雄略》卷1,“賦徭考”,“徭役”,頁20。
按兩漢的嗇夫為鄉官,其行使司法權是合法的。明代糧長的司法權似乎是一步一步的由擴充得來,而取得政府默認的。至於後世的鄉圖董事,其職務雖也聽訟,但僅為幫同官廳處理案件,或作排解工作,根本是沒有正式的司法權的。
[33] 《大誥續編•糧長瞿仲亮害民》第22,記:“上海縣糧長瞿仲亮被納戶宋官二連名狀告,科斂太重,納糧既畢,拘取納戶各人路引,刁蹬不放回家為農,致令告發。……”可見糧長可以拘留納糧戶。又據《大誥•設立糧長》第65,有“臨門吊打細民”的記載。
[34] “許納鈔贖罪”一語徐學聚:《國朝典匯》90作“許納銅贖罪”,大約是鈔法不行以後的事情。
[35] 見《大誥續編》,“糧長妄告叔舅”第20。
[36] 見《大誥續編》,“糧長瞿仲亮害民”第22。
[37] 見《大誥續編》,“糧長邾阿仍害民”第47,“糧長妄奏水災”第46。又如糧長陸仲和便因與洪武十三年胡惟庸党案有連被誅,參見《大誥三編》,“陸仲和胡黨”第8。
《明太祖實錄》卷148,洪武十五年九月乙未條:“糧長有征民夏稅,匿絹人己者。刑部以監守自盜論。磨勘司俞綸駁之,謂:‘糧長因征夏稅匿人絹,非盜在官之物,據律條,宜以因公科斂財物人己論罪,刑部所坐太重’。奏人,上從綸議。”
[38] 《大誥續編》,“糧長邾阿仍害民”第47:“糧長邾阿仍自朕命有司召糧長面聽宣諭,其邾阿仍坐視不出,令徐長添代替赴京,本人在家朋黨譚理徐付六……[等]起立名色,科擾糧戶。……”可以為證。
[39] 章懋:《楓山集》5,“陳君墓誌銘”。按此事應在正統以後。又如嘉興府薑雍代其父司出納于官,其事在正統前(《匏翁家藏集》卷7l,“姜正衛墓表”)。
[40] 宋儀望:《華陽館文集》7,“明故處士張公巽菴夫婦合葬墓誌銘”。
[41] 見1918年《上海縣誌》19,“人物補遺”,“史士能傳”。
[42] 《震川全集》20,“王邦獻墓誌銘”:“正德嘉靖之間,東南之民,困於糧役,蹙耗盡矣。自儒者皆躬自執役。君一任其僮奴,至於不自給,終不以廢學。”
[43] 《明史》卷301,“列女傳諸娥”。又如浦江糧長鄭濂洪武十四年和十九年兩次被逮,先後由其從弟浞、弟洧代為承罪,濂獲免(《遜志齋集》22,“貞義處士鄭君(洧)墓表”)。
[44] 康熙《常州府志》23,“人物傳.王忠”。
梁方仲
第二章:糧長的職務和特權
第二章:糧長的職務和特權
一、 正常任務
明代田賦,分為夏稅(麥)和 秋糧(米)兩部分。糧長的第一任務是負責徵收秋糧。
當時全部徵收工作可以分為催征、經收和解運三個主要程式。初時,催征的工作還比較簡單,最繁重的是解運。及漕糧改行軍運以後,催征經收工作的重要性便被提居首位。
最初,催征以至解運,只由一名糧長總攬其事。其後這三個不同的程式,往往分由專人負責。與分工的需要相應,於是糧長有正、副、大、小……種種之分,其名稱越來越繁雜,人數更加增多了;但任務越發難以完成。這就反映出來制度本身充滿著種種的矛盾。
史籍上關於糧長職務的記載是零亂不清的。今試加整理,並作較有系統的敘述。首先要指出,前引《明太祖實錄》洪武四年九月初設糧長的一條記載(見本書第6頁),只有 “ 專督其鄉賦稅”數字,過於簡略,不可能據以分析糧長職務的具體內容。但根據同書洪武六年九月辛醜條[1]的記載:
詔松江蘇州等府,於舊定糧長下,[每名]各設知數一人,鬥級二十人,送糧夫千人。俾每歲運納,不致煩民。”這裡送糧夫竟有千人之多,占全體工作人員的98%。由此可以說明這一工作的繁重性;而整個經收與解運工作是在糧長的直接領導之下進行的。
關於催征與解運的手續,洪武十八年初步有了原則性的指示。《大誥續編•水災不及賑濟》第85雲:
當複設[糧長]之時,特令赴京面聽朕言,關領勘合。不許地方犬牙相制,只教管著周圍附近的人戶,易催易辦。這是關於關領勘合與催辦稅糧的幾點指示,還是不甚具體的。
前書 “ 議讓納糧”第78[2]又雲:
催糧之時,其納戶人等,糧少者或百戶、或十戶、或三、五戶,自備盤纏。水覓船隻,旱覓車輛。於中議讓(推舉 )幾人總領。跟隨糧長趕合(各?)該倉分交納。就鄉里加三起程。其糧長並不許起立諸等名色,取要錢物。其議讓領糧交納入,既是加三領行,無得破調
(反口之意)不敷。這是關於小額糧戶納糧的辦法:它採取大夥集款方式,各隨糧付出十分加三的款子,以為運費 (“ 盤纏”),自雇車船,並公推 “ 總領”數人跟隨糧長赴倉交納。這種糧戶自納的辦法,顯然與洪武六年專設送糧夫一千名的辦法不同。關於大糧戶的處置辦法,雖未見明文,想來應可以完全歸自己單獨料理,毋須採取集款方式,但必須隨同糧長一起交納。總而言之,在解運糧米任務的安排中,糧長所擔當的是一個總領隊的角色。
以上各種手續和辦法,到了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便有了整齊劃一且更為詳細的規定。
主要點是:第一,勘合的關領期限及其手續都有明文規定了。第二,關於督辦稅糧,規定為糧長、裡長、甲首分層負責的辦法。今節錄《明會典》卷29 “ 徵收”所載洪武二十六年規定的有關諸條文,分別詮釋如下:
該設糧長去處,委官一員,率領該設糧長正身,務要 [ 名額]齊足,定限七月二十日以裡赴京面聽宣諭,關領勘合,回還[催]辦[秋]糧。這裡確定了糧長每年須於七月二十日以前到達京師領取勘合。所謂勘合,就是一種二聯單式的文冊,在騎縫中間加蓋官府印信,使用時撕剪下來,雙方各執一紙,以憑日後校 “勘”對 “合”之用。從下引條文看來,勘合是向內府戶科關領的,用畢時又須向戶科繳銷[3]。至於徵收的手續,雖不見於明文記載,但從關於解運這方面的規定明文,亦可以推測出來。據前書所載:
該辦稅糧,糧長督並裡長,裡長督並甲首,甲首催督人戶,裝載糧米。糧長點看見(現)數,率領裡長並運糧人戶起運。
這一條記載,只涉及解運方面,不夠全面,必須補充說明關於徵收方面的處理辦法。一般糧長自京師領得勘合以後,便回鄉催辦秋糧。他將全區的徵收任務分派給區內全體裡長,每個裡長又將本裡的任務分派給裡內全體甲首,每個甲首又將本甲的任務分派給甲內全體糧戶。所以從徵收的程式來說,是自上而下的。到了徵收過後,便進入解運的階段,這時候的程式便轉為自下而上的了。
此時每個甲首各將本甲的全部稅糧匯解給裡長,每個裡長又各將本裡的全部稅糧匯解給糧長,由糧長負責保管[4]。最後,糧長將諸裡的稅糧,彙集起來,並率領裡長及運糧人戶裝載舟車運送到繳納地點。明代裡甲的組織,將于下章中詳述之。這裡只須指出,糧長所管領的裡數是沒有一定的;裡長所管領的甲數,和甲首所管轄的戶數是有一定的:每裡十甲,每甲十戶。糧區的解運工作,除了裡長和運糧戶須要同糧長一起去完成以外,甲首和一般的糧戶皆可不參加。
裡甲制成立於洪武十四年(1381年),在糧長制實行之後十年。裡甲組織規定每十年重定一次,故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為裡甲制成立後第一次重定之年,由此看來,洪武二十六年對於糧長制有了較詳細的規定,無非企圖使兩者得以密切配合,這一措置絕不是偶然的。
各地的稅糧,以其輸送的地點來說,可分為兩部分:其一,是留在本地供地方開支的,這部分名曰“存留”;其二,是輸送他地的,這部分名曰 “ 起運”。“ 起運”又可分為兩種:一為運送京師的,名曰“ 京運”;另一為撥送他府州縣或撥送軍衛作官軍俸糧的,名目“ 對撥”。
其中以“ 京運”最為重要,糧長必須親自押送。又從輸納時所用的物品來說,稅糧可以分為兩類:一為依照本來規定,以米麥來繳納的,名曰“本色”。一為繳納時改用金銀綢緞或他物來折合米麥之價的,名曰“折色”或“折收”。凡本色交倉,折色上庫。將以上名詞解釋清楚以後,便容易理解下引兩條條文的原意。
[稅糧]若系“對撥”者,運赴所指衛分,照軍交收;“存留”者,運赴該倉收貯;“起運”、“折收”者,照依定撥各該倉庫交納。取獲通關[由戶科]奏繳。本部(戶部)委官於內府戶科領出,立案附卷存照,以憑稽考。[5]
凡糧長關領勘合,回還催辦秋糧,務要依期送納。畢日,赴各該倉、庫,將納過數目於勘合內填寫,用印鈐蓋。其糧長將填完勘合,具本親齎進繳[戶科]。仍赴部(戶部)明白銷注。如是查出糧有拖欠,勘合不完,明白究問追理。[6]
以上兩條的內容,可以歸納起來說:糧長赴各指定的倉庫完糧時,必須取得各該倉庫的證明,手續是由各倉庫在勘合上填寫並蓋印證明其糧數已交足一一這就是所謂“通關”。取得通關後,糧長便繳上內府戶科代奏,再赴戶部註銷。同時,戶部向戶科領出糧長的通關勘合,立案備查[7]。總之,糧長最重要和最吃力的工作是主持秋糧之解運京倉(簡稱“京運”),一般初級性的催征經收和解運工作糧長不一定直接參加,而分別由裡長、甲首等人負責。
由於明政府對於京糧之重視,所以對於糧長也重視起來。因之糧長領取勘合時可以面聆皇帝宣諭,繳銷勘合時必須親齎內府戶科,這些規定表示了糧長要直接向皇帝負責。這些麻煩的手續,在國都建在應天(南京)之時,實行起來,還不至十分困難;然而自朱棣(成祖)永樂十九年(1421年)遷都北京以後,路途甚遠,手續再也不能不簡化些了。是年令:
各處糧長勘合,暫[仍舊]于本部(南京戶部)宣諭給與。這就是說,糧長不必趕往北京,從此再也見不到皇帝,只能聽到別人代讀的“聖諭”了。朱祁鎮(英宗)正統二年(1437年)又令:
各處所差吏于本部(南京戶部)關領糧長勘合。關畢,即以原齎本投南京通政司,轉送北京通政司類奏。從此勘合便由各省吏胥到南京關領,糧長連到南京觀光的機會也減少了;朱厚熄(世宗)嘉靖十一年(1582年)又題准改定:
宣諭敕書,本部(南京戶部)預期責差的當官員或順差人員齎赴各布政司( 即省)分投,差官轉齎。宣諭糧長勘合隨敕[書]發。領取具,各該官司依擬結狀繳照。不必再令糧長吏典赴[南]京聽候,有誤征解。[8]本來糧長是向皇帝負責的。自永樂遷都以後,已降為向戶部負責了;到了此時,勘合也改為由南京戶部的差吏前往各省分發了[9]。
當初的“大面子”是皇帝給的,以後朝廷和糧長日漸疏遠,他們的 “面子”自然也大不如前。“面子”倒還是小問題,最使糧長受不了的是明廷為了保證錢糧的徵收,對他們要求越來越嚴酷了。
根據洪武二十六年的規定,秋糧之催征、經收、解運,皆由糧長始終其事,僅以一人或二三人(連副糧長在內)總攬其成,而其種種手續卻甚為繁重。其中自以京糧之解運最關重要。當時國都建在南京,由東南各省沿江輸送,路程比較近,尚不至過於困難。及遷都北京以後,不只路遠了好幾倍,而且因為陸運艱難,不得不行漕運一一全程長達一千四百餘公里;當時人說是五千餘裡。在淮安以北淺狹的運河中航行起來不只有種種技術上的困難一一如須等候水漲才能前進、漕船容量比江船為小等等,尤其重要的是費時太多,農民以致荒廢生產。為了解決困難,自永樂以後,漕運辦法改變了好多次,但不管怎樣變來變去,主要的辦法還是以軍運代替民運。《明史•食貨志•漕運》篇雲:
法凡三變:初支運;次兌運、支運相參,至支運悉變為長運而制定。
所謂“支運法”,始行於永樂末年,即由人民先輸送至各指定之倉( 主要為淮安、徐州、臨清、德州四倉;如江西、湖廣、浙江民運糧皆指定送至淮安倉支運 )後,再由衛所官軍分段遞運北上,以達北京。支運的辦法是軍民分任其勞。擔任支運的糧戶不必出本年的民糧;既出本年民糧之戶便無須親身供應本年的軍支。支運的費用就計算在運糧之內,這一個糧額是根據幾年來的平均數來制定的。
繼支運而起的是 “ 兌運法”。初時它與支運法同時並行,至宣德( 1426—1435年)以後,它漸取得優勢,支運法漸不通行了。這一辦法的主要點,是將原有的民運路程縮短,相應地將軍運的路程延長。其運輸費用,由軍民雙方議定,然後由民支付與軍,主要是于正米以外另加“耗米”作為路費。
到了成化七年(1471年),又行 “ 改兌法”,亦名 “ 長運法”。它比兌運法有了兩點改進:1.原來民運最近的地點仍在江北的淮安或瓜洲(在揚州城南),今改為官軍過江於附近州縣水次兌運,即在江南南京等地亦行軍運。2.由於軍運路程加長,糧戶除付給官軍耗米以外,更添“腳米”與“輕齎銀”(即為糧米之改折,“改兌”之得名與此有關)兩項。以為路費[l0]。支運法亦名為“轉搬法”,改兌法又名為“直達法”[11]。
據前引《明史•食貨志》所言 “ 至支運悉變為長運而制定”,似乎全部解運工作皆由衛軍擔任了。其實不然:第一,上面所說的,僅指漕糧而言。若漕糧以外,蘇州、松江、常州、嘉興、湖州五府的白糧共計二十一萬四千余石,在長運法施行後,仍由民運[12],故有“白糧糧長”之稱(見本書第33頁)。
其次,漕糧長運僅為一大部分,而非全部,支運、民運並沒有完全絕跡。且支運法變為長運法,並不意味著糧戶的負擔減輕了,糧戶仍須付各種費用給衛軍,運費極高,即如宣德中朝廷所定的兌運民糧加耗則例,每石湖廣八鬥,江西浙江七鬥,南直隸六鬥。行改兌時,又明令於加耗之外,每石添給米一鬥為渡江費;另外官軍還有種種苛索。故實際上每運糧一石所付運費必在一石以上。總之,因為不須親送京師,糧長的督運工作得以減輕,這是實在的情形;但納糧戶的負擔並沒有減輕多少。
但在督征方面,情形與上述的正相反一一糧長的責任加重了。自裡甲制度成立以後,稅糧的催征與經收原是裡長、甲首的經常任務。但他們所管轄的單位較小,且財力較弱,聲望遠不及糧長,因之政府樂得唯糧長是問,其結果是原屬於次要部分的徵收任務今被提升為第一位了。往日糧長不須親自下鄉沿戶催征,而到16 世紀初,經催田賦已成為它經常的工作了。這一轉變從嘉靖初年諭德顧鼎臣所條上的 “ 錢糧積弊四事”[13]中得到充分說明:
一曰催征歲辦錢糧:成[化]弘[治]以前,裡甲催征,糧戶上納,糧長收解,州縣監收。糧長不敢多收斛面,糧戶不敢摻雜水穀糠秕,兌糧官軍不敢阻難多索.公私兩便。近者,有司不復比較經催裡甲、負糧人戶,但立限敲撲糧長,令下鄉追征。豪強者則大斛倍收,多方索取,所至雞犬為空;孱弱者為勢豪所淩,耽延欺賴,未免變產補納。
至或舊役侵欠,責償新僉;一人逋負,株連親屬,無辜之民死于棰楚囹圄者幾數百人矣。且往時每區糧長不過正副二名,近多至十名以上。其實收掌管糧之數少,而科斂、打點、使用、年例之數多。州縣一年之間,輒破中人百家之產,害莫大於此者。宜令戶部議定事例,轉行所司,審編糧長,務遵舊規。如州縣官多僉糧長,縱容下鄉,及不委裡甲催辦,輒酷刑限比糧長者,罪之;致人命多死者,以故勘論。
上引顧疏說明了兩個問題:第一,糧長下鄉催征,事實上是侵越裡長、甲首職權的,與舊例不合。官方只是縱容或限比糧長下鄉追征,不直接追問經催裡甲與欠糧人戶,也是與法令不符的。因此,如何合理地劃分糧長與裡長的職責是當時存在著的問題。許多地方都索性把糧長的職責歸併到裡長身上,以免疊床架屋的糾纏不清。
這一點在第三章裡將有詳細的敘述,今不贅。第二,明初糧長還可以進京活動,謀得一官半職,參加官僚集團。自從這條路子斷了以後,他們的活動範圍,就只限於在鄉下橫行霸道丫。由於糧長負有督征的責任,為了保證任務的完成,他們對於小糧戶往往可以徑加拘拿與訊問,這是他們干預地方司法權的濫觴。
總之從明中葉開始,糧長關於稅糧的催征、經收和解運三項任務,在各地多已正式劃分開來,各設一專人負責。與此相適應的現象,就是或則於 “ 糧長”一共用名詞之上各冠以其所擔任的職務等字樣以資識別,如 “ 催辦糧長”、“ 兌收糧長”之類;或則逕改他名,如 “ 聽解”、“南運”、“北運”等是。萬曆《上海縣誌》[14]載:
國(明)朝舊制:……以糧長督一區賦稅。……縣境……舊分九十二區,今存五十六區。每區設糧長一名,而分三色:管征糧者曰催辦,近改為總催;管收糧者曰收兌;管解運者曰聽解。俱五年一編審。窮區,每色以數人合為之。
按“以數人合為之”,即所謂 “朋充法”,將詳於下節。據上書,除上開三色糧長以外,其後又設有 “南運”、“北運” 各若干名,以分別掌管南北兩京糧運事務。崇禎《松江府志》載有:催辦糧長(亦名公務糧長或經催),收兌糧長,解戶,南運等項名目[15]。又如蘇、松、常、嘉、湖五府於漕糧之外,有專司轉運白糧之“白糧長”[16];湖廣嶽州府以裡長兼辦糧長之職務,而分別名之為“徵收稅糧裡長”,“解運稅糧裡長”[17]。皆可為糧長職掌日分之證。
雖則正德(1506—1521年)間蘇州府吳縣人王鏊論本地糧長制[18]說:
舊惟督糧而已,近又使之運於京。
似可為糧長職務有時趨向集中之證。然他所指的似僅為軍運行後複行民運時的情形;若在明初,吳縣糧長本來是兼司督運的。總而言之,各處糧長的征解任務,縱有時分合無常,但從大體說來,無疑地是由集中而趨向於分工的。
糧長的工作重點自解運轉移至徵收方面,並不等於這項差事的負擔減輕了。相反地,由於正德以後,政府賦稅日趨繁重,逃戶逐漸多起來,所以徵收錢糧的任務是很難完成的,顧鼎臣奏疏中所言州縣有司嚴令糧長下鄉追征一事可資說明。這一情況具體表現為不但地方存留款目無法征起,而且連京糧的積欠也更多了。這又影響到解運工作之進行。
所有這一連串的問題,直到嘉靖中年一條鞭法盛行以後,才算得到暫時的解決。自此以後,賦役專案紛紛改折為銀兩,自封投櫃和官收官解的辦法也普遍施行,政府對於糧長的需要更大為降低了。這時儘管糧長這名稱還保留著,但它實際上已變成為一種徭役了;甚至還可以折銀代役,並不須親身充當。
二、附帶任務和法外特權
除了催征、經收、解運三大正常任務以外,糧長還有許多臨時任務和附帶任務。後兩種往往是與前者分不開的。更由此而發生了糧長非法越權的行為,造成了糧長在鄉村的優越地位和相當大的對於農民的統治力量。
關於糧長的臨時任務,最突出的莫過於管領鄉民往他處開荒的事宜。蘇伯衡 “ 兩山處士王君墓誌銘”[19]說:
往歲,聖上(朱元璋 ) 軫念江南之民無田者眾,而淮甸多閒田。詔所在民之無田者,例遣赴鳳陽,而人授之田。德至渥也。維時糧長克欽承旨意者無幾。其於所遣之人,不侵牟之,亦已鮮矣,況能賑恤之乎?不困苦之,亦已幸矣,況能哀憐之乎?[溫州府]平陽[縣]糧長曰王君子壽(名元祐),其所統鄉民之當遣者百餘人。君發廩,食其居者,而行者菲履糗糧皆任之。
又念數十百人當五六月群行二三千里,縱無疾疫,亦當病暍,於是延醫士馮彥文具善藥與俱,而親送之往。比抵鳳陽,凡次舍什器具為區處,使不失所,然後回。……而君以憂勞致疾,回次南京,奄至於大故。……蓋君之于族人也:聰明材俊者,必資之使學。無以為生者,必召而與之子本,使為商賈。才不逮者,又擇才者扶持之。婚娶失時者,必詢其當用財物而為具之。其於鄉人也:遇先父母忌日,必出其遺錢谷周貧乏者。每歲夏秋之交,必家貸以粟,其息比他家嘗減五分之二;凶年則不取息,或久逋不能償者則已之。
病者則挾醫師療救之,而為輸醫藥之費。其於途人也:築室將軍市之北,大道之旁,命項善惠居守,而歲衣食之以田六畝,月給以錢,使具茗飲草屨火炬,濟往來者。……其卒則今洪武乙卯(八年)八月十一日。
上文前半段說明了當時奉政府命令辦理鄉民移墾事宜的糧長並不止平陽王元祐一人,而一般成績皆劣,只有他的成績特異,是否為諛墓之詞,不必深究。後半段列舉王糧長平日對族人、鄉人、途人所作的“善舉”,卻提供了他的經濟活動能力的具體情況:他不只有多餘的田產,而且有多餘的錢粟可以貸放取利。像這樣的人,好好地加以利用,正是明太祖的本意。
在洪武十八年十月和洪武十九年間,明太祖手訂《大誥》、《續編》和《三編》三書,先後頒行全國。這三本書所載的多屬於嚴懲官民貪污罪犯的“峻令”[20]。編制的目的乃針對著元以來的貪污風氣。三書“皆頒[州縣]學宮以課士。裡置塾師教之。……于時天下有講讀《大誥》師生來朝者19萬餘人,並賜鈔遣還”[21]。這個封建政治教本,尤為糧長所必須熟讀[22]。
書中對於糧長的告誡至多。我們可用來作為分析糧長附帶任務的根據。概括起來,糧長平時在農村應負起以下四個任務:
(1)閑中會集鄉里中的“長者、壯者”,向他們解說京師以至州縣設立社稷壇場,春秋祭祀,無非為民 “造福”。
(2)勸導那些富有田產的地主豪紳,不可再“交結有司,不當正差”。凡是“於差靠損小民,於糧稅灑派他人,買田不過割,中間恃勢,移丘換段,詭寄他人;又包荒不便,亦是細民艱辛。你眾糧長會此等之人使複為正,毋害下民。”且應 “畫圖貼說”。
(3)“ 若區內果有積年荒田,有司不行除豁,其刁頑之徒,借此名色包荒,虐吾民者,爾糧長從實具奏,以憑除豁積荒,召民佃種。凡有水旱災傷。將所災頃畝人戶姓名從實報官,憑此賑濟。”
(4)“ 糧長依說辦了的是良民;不依是頑民。頑民有不遵者,具陳其所以 ”。“ 若科糧之時,民有頑者故不依期,刁頑不納,糧長備書姓名,赴京面奏,拿與糧長對問。非是糧長排陷,實是頑民故違,闔家遷於化外。糧長捏詞朦朧奏聞,罪如之”。[23]
以上四項任務自然是為了保證稅糧徵收總任務之完成而定的,但論其性質與範圍卻已超過了單純的徵收稅糧任務。上述各點說明糧長還附帶擔負了對老百姓進行封建主義的勸導教化及檢舉不法官吏和“頑民”的任務。
在初期有些糧長幾乎可以與地方官吏分庭抗禮,儼然成為皇帝維護中央集權統治與封建社會秩序的有力的助手。一一而選用“來自民間”的糧長以監督地方官吏和豪強,正是明太祖建立這一制度的目的之一。自然,這是一個存在著內在矛盾的辦法,因為糧長就是從大地主階級中挑選出來的。
為了加重糧長的責任,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間又先後規定了糧長須要參加賦役黃冊與魚鱗圖冊的編制工作。據《明太祖實錄》洪武十九年六月癸醜條[24]:
給各處糧長所造賦役籍冊之費。凡籍有五千戶者,鈔五錠。隨其戶之多寡而加損焉。按洪武十八年正月乙卯命天下府州縣官,第其民戶上中下三等,為賦役冊[25]。至洪武十九年明令頒給造冊費用,可見糧長是有編造賦役冊的責任的。
另外《明太祖實錄》洪武二十年二月戊子條關於浙江布政司及蘇州等府縣進魚鱗圖冊的紀事[26]雲:
先是,上命戶部核實天下田土,而兩浙富民畏避徭役,往往以田產詭托親鄰佃僕,謂之鐵腳詭寄,久之相習成風,鄉里欺州縣,州縣欺府,奸弊百出,名為通天詭寄,於是富者愈富,而貧者愈貧。上聞之,遣國子生武淳等往各處,隨其稅糧多寡,定為幾區。每區設糧長四人(按即一正三副),使集裡甲、耆民,躬履田畝以量度之。圖其田。……編匯為冊,……以圖所繪,狀若魚鱗然,故號魚鱗圖冊。
可見裡甲、耆民都是在糧長領導之下進行丈量和製圖工作的,糧長本人也須親自參加。應當指出,將徵收任務與編制賦役冊籍一一亦即訂定科則的任務都交給糧長,不啻為糧長開一舞弊的大門。如萬曆中蘇州府嘉定縣知縣李資坤《申議六事》,其第二事“公審編以均徭役”[27]所雲:
照得本縣每年坐派銀差……力差……,通共銀5889.5兩,於[既+木]縣……應審裡甲戶內人丁並官民田蕩為捋尖冊,第其上下而審編之。其法頗善。節年審編之弊,本縣全憑糧長捋尖,糧長串書手作弊,其弊有四:曰受賄,曰畏勢,曰於親,曰有仇。
或以戶產大而家道殷實者捋之於後,或以戶產小而家道貧難者捋之於前;或以戶產雖小而家道殷實者捋之於後;或丁本見(現)在而報為逃亡,或丁本逃亡而報為見在;或田本見熟而報為坍荒,或田本坍荒而報為見熟。
此糧長書手之同弊也。這是因為該縣自一條鞭法施行後,銀力兩差均按各戶內丁田兩項攤派,所以糧長亦不能不參加編造徭役冊(捋尖冊)的工作。審編徭役的標準,本是根據“戶產”與 “家道”(以田為主,結合全家人口數目),斟酌全縣情形,再訂各戶等則之上下。而糧長串通書手,舞弊多端。關於這些方面,在第三、四章中還要詳述。
萬曆三十四年(1606年)常熟知縣耿橘開荒申文中建議責成糧長主持本區內的開荒事宜說道[28]:
公正者,糧長之別名,一區之領戶也。前官查理坍荒,及催征錢糧,率用此輩。此輩亦稔熟土性民情,況且保惜身家,每規畫調度,小民視以為從違,故開荒之事,非責成此輩不可。合無將各區荒田,以十分為率,分別難易,著該管公正分投督開,或以身先,或借工本,或多方招徠,每年限田若干,務在開完,三年之後,必於無荒。
凡告認、告墾、告討牛種之真贗,與夫開墾之虛實,及秋後還倉等事,一一委之。……由此可見明末常熟縣糧長亦名“公正”。耿氏擬利用他們的資力來號召人民開荒,其用意與明太祖建制時正相似。後來直至清末,江蘇省有些地區還設有“圖正”一職,但它的職務只是管丈量田畝,掌管圖冊,而不直接管徵收稅糧了。這是鄉村封建組織中之一種歷史殘餘,隨著糧長制之沒落而出現的。
除了臨時任務和附帶任務以外,糧長往往又擴大或濫用原有的職權。例如對於鄉村訴訟案件,糧長初時似乎只有參加會審的權利;其後,竟獨攬裁判權了;更進一步還干預地方事務,包攬打官司了。試作闡明如下:
根據洪武二十七年的規定,鄉村日常訴訟小案皆由老人判決,糧長似亦有權參加會審。如《實錄》[29]所載:
洪武二十七年四月壬午,命民間高年老人理其鄉之詞訟。先是,州郡小民多因小忿,輒興獄訟,越訴於京。上於是嚴越訴之禁。令有司擇民間耆民公正可任事者,俾聽其鄉訴訟。若戶、婚、田宅、鬥毆者,則會裡、胥決之。事涉重者,始白於官。且給“教民榜”,使守而行之。再根據較後的記載,則鄉村的裁判權竟獨歸糧長掌握了。這種現象在宣德正統年間永充制盛行時,在浙江、南直隸、湖廣幾個重要省份都普遍存在著,成為當日的嚴重問題。《明宣宗實錄》宣德六年(1431年)四月癸亥條[30]載:
監察禦史張政言:“洪武間設糧長,耑辦稅糧。近見浙江嘉、湖,[南)直隸蘇、松等府糧長,兼預有司諸務,徭役則縱富役貧,科斂則以一取十,詞訟則顛倒是非,稅糧則征斂無度。甚至役使良善,奴視裡甲,作奸犯科,民受其害。乞為禁治。”命行在(南京)戶部禁約。
《明英宗實錄》正統十一年(1446年)五月甲戌條[31]載:
湖廣布政使蕭寬奏:“近年民間戶、婚、田士、鬥毆等訟,多從糧長剖理,甚至貪財壞法,是非莫辨,屈抑無辜。乞嚴加禁約,今後不許糧長理訟。”從之。上引兩段,都明言下令“禁約”,但是無法禁絕的,萬曆末年(17世紀20年代)江西人章潢還這樣說:
今之糧長,即秦漢之嗇夫。[32]這就是說糧長仍然是聽訟的。至於糧長拘留糧戶,私用刑獄,則早已見於洪武中年的記載[33]。
總而言之,糧長在執行正常職務時固然可以有許多作惡的機會,而在執行附帶任務時還有更多的作惡機會,尤以其非法得來的干預地方行政和鄉村司法的權力對社會所造成的禍害更為深刻廣泛。
除了非法的權力以外,糧長又享有法定的特權,最主要的就是糧長雜犯自死刑以至流、徙,皆得納款贖罪。《明太祖實錄》卷102[34]雲:
洪武八年十二月癸巳,上諭禦史台臣曰:“比設糧長,令其掌牧民租,以總輸納,免有司科擾之弊,於民甚便。自今糧長有雜犯死罪及流、徙者,止杖之,免其輸作,使仍掌稅糧。”禦史台臣言:“ 糧長有犯,許納鈔贖罪。”制可。按自隋迄清末,以死、流、徙、杖、笞為五刑。明太祖原擬糧長犯死罪及流、徙的,止用杖刑,已可謂輕減已甚。
今從禦史台之議,許其納鈔贖罪,就簡直連體刑亦可免去了。這樣地優待糧長,無非意欲使稅收不致受影響。所謂 “雜犯”,似乎指的是所犯為與執行職務無關之罪;若舞弊營私的糧長,當然罪在不赦。我們只須一翻《大誥續編》,便可知糧長因作弊被判極刑的不在少數,如吳江縣正糧長張鑼及副糧長朱太奴以誣告叔、舅,“ 絕滅綱常”,且 “ 多科良民”,故梟首示眾[35]。其餘處死的尚有上海縣糧長瞿仲亮[36],及邾阿仍等;遣戍雲南的有唐謙等人(邾唐二人地區不詳)[37]。當時甚至解納延滯的亦得論死罪,由下引武進糧長王友諒一事可見。
前引洪武二十六年所定辦法中載有每年由戶部委官一員率領糧長“正身”赴京面聽宣諭一條(見本書第25頁)。所謂 “正身”是指不得用他戶頂替[38]。若由本人家族內的成員代替,似乎是法律上所不禁止的。所以它與“民壯”等役之必須由本人充當大不相同。
這就是說,糧長一役乃“戶役” 而非 “身役”。在封建倫理道德觀念支配之下,由兄弟子侄代役,竟認為美談,舊日史家替我們保存了不少材料:浙江東陽縣人陳訪 “ 從……事舉子業,……時其家為租稅長.曰:‘此弟子所當服勞者。’遂往代其父兄執役不懈 ”[39]。江西永豐縣人張宜眾“年十九(時為弘治元年)即代諸叔父督稅京師”[40]。
明末上海富人史士能為糧長,主運漕米于京師,其兄士簡、弟士端亦一同充役[41]。因此世代相傳的永充制曾盛行一時決不是偶然的了。還有昆山縣一個書呆子王瑭,他居然只管拼命地啃死書,漠不關心地將糧長職務完全交給僕人負責,弄到幾乎破產[42]。
在刑事處分上,家屬也是負有連帶責任的,“孝女”諸娥的故事可資印證。娥父諸起士,山陰縣人,洪武初為糧長,被逋賦者所誣告,“諭死,二子炳煥亦罹罪。娥方八歲,晝夜號哭,與舅陶山長走京師訴冤。時有令:冤者非臥釘板,勿與勘問。娥輾轉其上,幾斃,事乃聞。勘之,僅戍一兄而止。娥重傷卒”[43]。又如武進糧長王友諒 “ 以輸納後期,法當死。子忠,年十七,即詣京懇請代父”[44]。王忠還可以說是自願代父受罪,至如“罹罪”遣戍的諸氏兄弟,他們所犯的“罪”應當是“罪及妻孥”之罪。
最後,糧長的社會地位從以下兩點亦可窺見一斑。其一。明代的戶籍種類甚多,有軍、民、匠、儒、丐……等。凡先世出身于乞丐的,縱使後人有產業亦不得充糧長、裡正和入學。這是法令對於某一種社會階層的特殊限制。嘉靖時徐渭作《會稽縣誌•風俗論》[45]說:
……丐以戶稱,不知其所始。相傳為宋罪俘之遺,故擯之,名墮民(按亦作惰民),籍曰丐戶,即有產,不得充糧、裡正長,亦禁其學。其二,糧長的稱呼也是與眾不同的,《大誥續編•民擅官稱》第69石:
民有無宮稱官者,……市鄉多如此。……庶民擅官稱,擅官稱且無赦,豈不由是而根禍?朕諭之後。鄉民曾充糧裡甲者,則以糧裡甲稱;非糧裡甲,則以字稱;….無官者毋敢擅稱!稱者、受者,各以罪罪之。果頑而違令,遷入遐荒,永為邊卒,是其禁也。聽戒之,毋犯!可見糧長雖比官低一等,卻比一般老百姓高出一籌。
注 釋
[1] 據《明太祖實錄》卷85。《明會典》29,“戶部”16,“ 徵收”所載較《實錄》為簡略,但“ 每名” 二字則據《會典》補人。按 “知數”即計算員;“鬥”謂“斗子”,量官米的人一一但司倉者亦名斗子:“級”謂“節級”,司理官物的人。皆自唐宋以來便有。如《夷堅志》已有宋孝宗淳熙十一年(1184年)“溧陽倉斗子坐盜官米,點配”的記事。
在這裡兩者已合併而成為一個專名了,其任務當為檢驗米穀的容量及其等級。其後,“鬥級”一名詞亦有時與 “門子”(司閽)一詞合而稱“門鬥”。鄧之誠據清道光《大名府賦役全書》所載工役項目中有“門鬥”一名,解釋道:“門鬥為門子、鬥級之職,一人兼之。鬥級管收租。儒學有學田,故以門子兼鬥級之事。”(《桑園讀書記》,第67頁)
[2] 參看《宋學士文集》卷54,“蘇友龍墓誌銘”。
[3] 按勘合之設,由於洪武十五年“空印案”發(參看《明史》卷94,“刑法志”2;又卷139,“鄭士利傳”),《洞庭集》,紀,“大明初略”4雲:“諸布政司持空印紙至六部,錢谷幣帛軍需繆者更之,而以印紙填書,呈,補其卷。事覺。上怒日:‘吏敢欺我是(如?)
此耶?此無他,部臣肯為容隱,故藩省遂承之。’於是悉誅部尚書及布政司官。始議制半印勘[合],防詐偽焉。”關於勘合的編制,據《明太祖實錄》,卷141所載:“洪武十五年正月甲申始置諸司勘合。其制:以簿冊合空紙之半,而編寫字型大小,用內府關防印識之,右之半在冊,左半紙冊(則?)付天下布政司、都指揮使司及提刑按察司、直隸府州衛所收之,半印紙藏於內府。
凡五軍都督府、六部察院有文移,則於內府領紙,填書所行之事,以下所司,所司以冊合其字型大小印文相同,則行之,謂之半印勘合,以防欺弊。”參看《明太祖實錄》213,洪武二十四年十月乙丑江西南豐縣典史馮堅奏言第九點“增置關防以革奸弊”一事。
[4] 按洪武五年十月蠲應天、太平、甯國、鎮江、廣德五府秋糧詔中有雲:“今年合征秋糧,除糧長頑狡,不蓋倉,及科斂困民者,本戶之糧不免外,其餘盡行蠲免。”(《明太祖實錄》卷76)可見早年已規定糧長負有掩蓋倉糧的責任。此條請與本書第20頁注[26]參看。
[5] 《明會典》卷29,“徵收”。關於“對撥”的詳細辦法,可參看《明太祖實錄》卷200,洪武二十三年二月“對撥官軍俸糧”條。
[6] 《明會典》卷29。
[7] 孫承澤:《春明夢餘錄》35:“明制,凡行郊祀禮,以天下戶口賦籍,陳於台下,祭畢,收入內庫,著為成式。”複據《明憲宗實錄》卷249,成化二十年二月條,南京戶部奏:“國初……黃冊,於後湖不通人跡之處建庫收貯,……其庫鎖鑰藏於內府,有開船過湖[查驗]者,赴內府關領,事畢交收。”按後湖(今南京玄武湖)為黃冊庫所在,其鑰匙則由內府掌握。由此亦可見有關賦役大政的冊籍的管理均集中於內府之概況。
[8] 以上三條引文均見《明會典》42,“南京戶部糧長勘合”。
[9] 參看吳寬:《匏翁家藏稿》52,“恭題糧長敕諭”;《天下郡國利病書》(通行本),卷87,“浙江”2,“永樂縣糧長”條。
[10] 這是我對於支運、兌運與改兌的解釋,與日人清水泰次的見解頗不相同。請參看清水泰次著《明代之漕運》一文(王崇武譯,裁《禹貢》半月刊5卷2期)。
[11] 見何喬遠:《名山藏漕運記》。
[12] 《明史稿》卷61,“食貨志”3,《漕運》:“漕糧之外,蘇、松、常、嘉、湖五府輸運內府白熟粳糯米十七萬四千余石,內折色八幹余石;各府部糙粳米四萬四千余石,內折色八千八百余石,令民運,謂之白糧船。自長運法行,糧皆軍運。而白糧如故事。”
[13] 王鴻緒:《明史稿》卷60,“食貨志”2,“賦役”。又載:“至[嘉靖]九年,鼎臣為學士,複言:‘天下稅糧軍國經費,大半出東南蘇、松、常、鎮、杭、嘉、湖諸府,各年起運存留不下百萬,糧長書手,奸胥豪右,扶同作弊,影射侵分,亦不下十余萬。
臣生長茲土,目擊漁蠹,故視縷具奏,申荷聖明允行,而所司束之高閣,漫不為理,殊負陛下惠養元元勵精政理之意。乞欶巡撫都禦史毛思義督所司加意舉行,將檢蹋清查坍荒田糧的確數目,並改正各項欺隱情弊,具以籍報,毋複遷延慢令’。帝乃加申飭焉。……”這一段是《明史•食貨志》沒有記載的。按顧疏全文載《顧文康公文草》卷1。
[14] 萬曆《上海縣誌》卷4,“賦役志”上。清同治《上海縣誌》7,“田賦”下,記明糧長制雲:“隆慶(1567—1572年)中,改置總催,而革糧長之名。”
[15] 見《天下郡國利病書》(通行本)卷21,“江南”9。
[16] 可參看《明會典》27,“戶部”14,“會計”3,“漕運”;《西園聞見錄》38,“漕運後”,“前言”;《明史》卷79,“食貨志”3,“漕運”;《明史》卷186,“樊瑩傳”;《明史》卷206,“馬錄傳”;吳亮:《萬曆疏鈔》26,“糧儲類”;陳渠:《白糧弊極難堪部運玩縱當議疏》;民國元年《太倉州志》27,“雜記”上,“知府蔡國熙題上江南七政事”;朱國楨:《湧幢小品》2,“白糧”。
[17] 見隆慶《嶽州府志》11,“食貨考”。
[18] 《王文恪公集》36,“吳中賦稅書與巡撫李司空”(按即李充嗣)。
[19] 《蘇平仲集》卷14,“志壙”。按洪武五年九月詔,徙江南民十四萬往鳳陽。見《明史》卷133“俞通源傳”,及《明紀》卷3。
[20] 參看沈家本:《明大誥峻令考》。
[21] 《明史》卷93,“刑法志”1。《明太祖實錄》卷214載:“洪武二十四年十一月命賞民間子弟能誦《大誥》者。”同書卷253:“洪武三十年五月己卯,天下講讀《大誥》師生來朝者凡十九萬三千四百餘人,並賜鈔遣還。”
[22] 謝應芳:《龜巢集》卷8,“讀大誥作巷歌”雲:“天語諄諄禍福靈,風飛雷厲鬼神驚,掛書牛角田頭讀,且喜農夫也識丁。”卷7,“周可大新充糧長”七絕二首,其一雲:“千里長江萬斛船,飛芻挽粟上青天,田家歲晚柴門閉,熟讀天朝《大誥》篇。”其二雲:“租吏無勞夜打門,桃源風景烈塘村,好將《擊壤》歌中意,寫作丹青獻至尊!”
前兩首可見《大誥》之傳誦一時,後一首是指糧長有朝見皇帝的機會。此詩倘與下引桑悅:《嘲富翁》詩比較觀之,可見其盛衰之跡。《文淵閣書目》1,天字型大小第二廚書目中有《糧長規戒錄》一部一冊,原注“闕”,是正統年間已喪失了。
[23] 見《大誥》,“開諭糧長”第62;《大誥續編》,“糧長妄奏水災”第46,“議讓納糧”第78。
[24] 《明太祖實錄》卷178。
[25] 見《明太祖實錄》卷170。
[26] 《明太祖實錄》卷180。並可參看拙著《明代魚鱗圖冊考》(見《地政月刊》第8期),“明代黃冊考”(見《嶺南學報》10卷2期)。《遜志齋集》卷22,“ 貞義處士鄭君墓表”:“洪武十九年詔天下度田,繪疆畛為圖。命太學生蒞其役。太學生所以賄敗者,蔓連大家,多坐死。處士(鄭洧)兄濂時主家政[為糧長],當逮京師。”
[27] 萬曆《嘉定縣誌》7,“田賦考”下,“田賦條議”。
[28] 徐光啟:《農政全書》8,“農事”,“開墾”轉引。
[29] 《明太祖實錄》卷232。文中雖只言“裡、胥會決”,但糧長亦必有權參加,因事涉戶口、田土時,裡長須服從糧長的領導。按12世紀的封建英國,封建領主自設“莊園法庭”對莊農進行審判,農奴只能在“莊園法庭”訴訟,“國王法庭”對農奴的申訴是不受理的。
[30] 《明宣宗實錄》卷78。
[31] 《明英宗實錄》卷141。又據吳寬所撰海虞糧長錢完(卒于景泰元年,1450年)墓表雲:“郡縣推長田賦……自守令而下,有事輒謀之府君,……裡有爭訟者,往往就質,固有越境而至矣。”(《匏翁家藏集》卷72,“素庵錢府君墓表”)
[32] 見章潢:《圖書編》90,“江西差役事宜”。浙江《永康縣誌》亦雲:“糧長,即漢之嗇夫,與宋之戶長也。”(見《天下郡國利病書》原編第22冊,“浙江”下)參看鄭大鬱:《經國雄略》卷1,“賦徭考”,“徭役”,頁20。
按兩漢的嗇夫為鄉官,其行使司法權是合法的。明代糧長的司法權似乎是一步一步的由擴充得來,而取得政府默認的。至於後世的鄉圖董事,其職務雖也聽訟,但僅為幫同官廳處理案件,或作排解工作,根本是沒有正式的司法權的。
[33] 《大誥續編•糧長瞿仲亮害民》第22,記:“上海縣糧長瞿仲亮被納戶宋官二連名狀告,科斂太重,納糧既畢,拘取納戶各人路引,刁蹬不放回家為農,致令告發。……”可見糧長可以拘留納糧戶。又據《大誥•設立糧長》第65,有“臨門吊打細民”的記載。
[34] “許納鈔贖罪”一語徐學聚:《國朝典匯》90作“許納銅贖罪”,大約是鈔法不行以後的事情。
[35] 見《大誥續編》,“糧長妄告叔舅”第20。
[36] 見《大誥續編》,“糧長瞿仲亮害民”第22。
[37] 見《大誥續編》,“糧長邾阿仍害民”第47,“糧長妄奏水災”第46。又如糧長陸仲和便因與洪武十三年胡惟庸党案有連被誅,參見《大誥三編》,“陸仲和胡黨”第8。
《明太祖實錄》卷148,洪武十五年九月乙未條:“糧長有征民夏稅,匿絹人己者。刑部以監守自盜論。磨勘司俞綸駁之,謂:‘糧長因征夏稅匿人絹,非盜在官之物,據律條,宜以因公科斂財物人己論罪,刑部所坐太重’。奏人,上從綸議。”
[38] 《大誥續編》,“糧長邾阿仍害民”第47:“糧長邾阿仍自朕命有司召糧長面聽宣諭,其邾阿仍坐視不出,令徐長添代替赴京,本人在家朋黨譚理徐付六……[等]起立名色,科擾糧戶。……”可以為證。
[39] 章懋:《楓山集》5,“陳君墓誌銘”。按此事應在正統以後。又如嘉興府薑雍代其父司出納于官,其事在正統前(《匏翁家藏集》卷7l,“姜正衛墓表”)。
[40] 宋儀望:《華陽館文集》7,“明故處士張公巽菴夫婦合葬墓誌銘”。
[41] 見1918年《上海縣誌》19,“人物補遺”,“史士能傳”。
[42] 《震川全集》20,“王邦獻墓誌銘”:“正德嘉靖之間,東南之民,困於糧役,蹙耗盡矣。自儒者皆躬自執役。君一任其僮奴,至於不自給,終不以廢學。”
[43] 《明史》卷301,“列女傳諸娥”。又如浦江糧長鄭濂洪武十四年和十九年兩次被逮,先後由其從弟浞、弟洧代為承罪,濂獲免(《遜志齋集》22,“貞義處士鄭君(洧)墓表”)。
[44] 康熙《常州府志》23,“人物傳.王忠”。
2010年8月23日 星期一
梁方仲 : 明代糧長制度
《明代糧長制度》第一章:糧長制的歷史淵源及其設立目的
梁方仲
第一章:糧長制的歷史淵源及其設立目的
第一章:糧長制的歷史淵源及其設立目的
一、歷史淵源
為了充分闡明明代糧長制度的特徵,有追溯它的淵源的必要。在明代以前,主持鄉一級和鄉以下各級一一如村、社等級的財務人員,他們的地位和身分是隨著時代的改變而有所轉變的,可以概括地分為兩個時期來說:
從秦漢至唐代中葉(大致以 “ 安史之亂”為轉捩點),基本上是屬於“鄉官”的類型;自唐末至元末,這一批徵收賦役的鄉、村、裡、社人員便逐漸下降為近於衙門的“差役”了。兩者的主要區別:“鄉官 ” 是有官秩和俸給的正規公務人員;後者則僅為由公家僉點的職役,是無給制的,其身分和地位都遠趕不上前者。
兩漢的鄉村組織,多承襲秦制。鄉宮中有“有秩”和“嗇夫”,他們的職掌同為 “ 聽獄訟,收賦稅” [1]。凡五千戶的大鄉,設 “ 有秩”一人,由郡委任,其秩:歲俸百石;小鄉設“嗇夫”一人,由縣委任,大約相當於歲俸“百石以下”的“鬥食、佐史之秩”[2]。
兩晉縣五百戶以上皆置鄉,每鄉亦設嗇夫一人;其戶數較多的鄉,又添置吏、史、佐員數不等[3]。他們多系有給職,有免除徭役的權利。下逮唐代初年,以百戶為裡,五裡為鄉,每裡置裡正一人,職掌:“ 按比戶口,課植農桑,檢察非違,催驅賦役。”“ 諸裡正,縣司選勳官六品以下白丁清平強幹者充。”[4]
可見仍不失為“官人”的身分。這一段時期可以說是代表我國早期封建主義社會的“鄉官制”時期,他們的職位較高,權力較大。雖唐睿宗(710—712年)時已有不肯當鄉職的人,然究竟尚未成為長期的普遍現象。
但這種情形,至唐末便大不相同了:唐宣宗大中九年 (855年)詔每縣據人貧富作“差科簿”,每有役事,委令據簿輪差。可見人已多不願任鄉職,故非僉派不可。自是以後,鄉職漸成為“至困至賤”的 “差役”。至兩宋而更甚。
當時 “保正副、耆戶長,僅執催科奔走之役”。“上之人既賤其職,故叱之如奴隸,待之如罪囚;下之人複自賤其身,故或倚法以為奸,或匿財以規免”[5]。兩宋對於掌催征之保正、戶長等役的改革,和對於一般役法的改革大致相同,即初行差役制,繼行募役制,最後行義田助役制,然終無補於事,且愈改愈弊,從此鄉職與胥役便混而不可分了[6]。這是隨伴著官僚主義中央集權進一步地發展而產生的現象。
元世祖至元七年(1270年)始定村社的編制,凡五十家立一社。至元二十八年頒佈《至元新格》,令社長專司勸農;裡長(即鄉長)、村主首,督催差稅。明清學者對此多備極贊
揚,以為元世祖鑒於宋代役法之失,故加以改革,可見他是重視農桑的。近人更有說村社制有類于“地方自治”的[7]。
其實我們應當注意,村社制原不過是用蒙古及諸部族軍士來監視漢農民的一種手法,所以《至元新格》頒佈的第二年,便命 “蒙古、探馬赤軍人一體人社,依例勸課”,其真正用意可見。元代對於農業並沒有採取什麼積極的措施,也沒有能夠真正提高鄉政人員的地位,不過利用他們來作榨取農民的工具罷了。當時催征勒索最利害的,就是衙門裡面的一班吏胥,因為基層行政實權根本便操縱在他們的手裡( 參看本書第18頁注[8])。因此上述兩宋時代對役法的各種改革辦法,無不一一在元代一一特別是元中葉以後,照樣翻版。
相反地,朱元璋還在起義鬥爭的進行過程中,已在佔領地區內陸續制訂了一系列的關於籌措財源的方法一一如屯田、鹽、錢幣諸方面,且都獲得一定的成績。糧長制的雛形也是在明開國以前便具備了的。宋濂撰《 行中書省王公墓誌銘》[8]記雲:
辛醜(宋龍鳳六年,元至正二十一年,1361年)夏,……分[江南行中書]省於婺[州],以控制東浙。公(王愷)仍以左司郎中分治省事。金華,婺劇邑。役民無[艸+執]。公令民自實田,請都( 方仲按《蕭山縣誌》雲:“ 改鄉為都,改裡為圖,自元始”) 以糧多者為正裡長,寡者為副。正,則以一家二家充;副,則合三、四至七、八而止。通驗其糧而均賦之。有[糧]一鬥者役一日。賤與貴皆無苟免者。
由此可知一種與朋充糧長制相通的僉役辦法,早在糧長制正式施行十年之前已在浙東金華縣試辦過,取得了一定的成績;這時的裡長可以看作糧長的前身,日後的糧長制可以說是這次經驗的推廣。
又在糧長制實施的前一年,朱元璋接受了浦江鄭沂的建議,令各處遞運官物的船隻,由民戶中僉取稅糧較多、貲力優厚之戶來主持供應[9]。而運輸工作,正是明初糧長各項任務中最繁重的一種(見本書第二章第一節)。
既然運輸任務已派給糧多之戶,如果再將徵收任務也派給他們,那麼,糧長最主要的任務可說是已經全部都包進去了。果然,後一年糧長制便正式施行。
總之,明初的糧長雖與“有秩有祿”的秦漢鄉官不盡相同,但他的官派頭是不小的;他雖然仍不免和宋元時的“職役”性質相近,可是他的場面究竟大得多了。
我們只須將明初每一個糧長所管領的稅戶的平均數字約達9 000戶之多這種情形( 見本書第57頁)來與宋代大保長所管理的亦不過2 500戶,元代社長所管理的僅為50戶諸事實互相比較,便不難看出糧長的權力是多麼的擴大了。明太祖大力扶植糧長的理由,留待下一節詳述。本節的剩餘篇幅,我要用來談一談明代以後糧長制的演變概況。
糧長制在清初已衰替,但在康熙年間有些地方仍保留著這個制度的名稱(見本書第55頁)。究竟何時完全消滅。尚難確定。所應注意的,這一制度的殘餘直至清末和民國還是存在的。例如裡甲制或其變相的制度便頑強地延續下來,各以不同的名稱出現。
另一方面,一批專吃錢糧飯的人員如所謂 “糧書”、“冊手”等也相繼養成了:他們世代相傳,儼然具有專業化的性質,他們把田賦征冊收藏起來,視為枕中秘寶,不肯示人,州縣政府催征田賦時非依靠他們不可。他們盤據徵收機關,雖驅之不去一一這種情形恰與明代中年以後大戶皆不肯當糧長的狀況正相反。
因此,有許多地方儘管對於田賦的徵收已訂下了官收官解的制度,但實際上仍須仰賴糧書或裡甲人員等。於是各種半公半私的徵收組織又相繼出現,名目甚多,如江蘇無錫的圖正,武進的社老,河南的鄉董、莊首,河北的村長、練總,湖南的都總、甲首,和四川的糧堆子、推首等,都可視作糧長的變種,其階級成分亦比明代更為複雜了。
二、設立糧長的目的
在元末農民大起義中,朱元璋所率領的起義隊伍原為屬於郭子興的一支紅巾軍。朱元璋本人和他部下的將領絕大多數是農民出身。他們曾經備受地主階級的壓迫和剝削,所以起初對於地主階級是採取敵對態度的。
但為了推翻蒙古貴族的統治,他們也須爭取地主階級中的同情分子合作,以壯大自己的力量,因此在革命戰爭過程中,以定遠 “長者”李善長、浙東世家劉基為首的漢族官僚地主士大夫分子已參加了起義隊伍;到封建政權建立時,朱元璋本人和將領功臣不消說也都轉化為新興的大地主了。
他們同樣對農民進行壓迫和剝削,但也對農民作些必要的讓步。以恢復久已殘破的生產。糧長制就是這樣的歷史條件下的產物。’ 糧長的設立,是在洪武 四年(1371年)九月。其總目的是為保證充分提供給國家最主要財源一一田賦,以鞏固封建統治政權,但也帶有照顧納糧小戶的用意在內。今根據當時的文獻,將糧長制設立的目的分為以下幾點來作具體的說明:
1.免除吏胥的侵吞
《明太祖實錄》卷68 記糧長初建時說:
洪武四年九月丁醜,上(朱元璋)以郡縣吏每遇徵收賦稅,輒侵漁於民,乃命戶部令有司料(許多書皆誤作“科”字)民土田,以萬石為率,其中田土多者為糧長,督其鄉之賦稅。且謂廷臣曰:“ 此以良民治良民,必無侵漁之患矣 ”。上文似謂通令全國府縣奉行[10],然考之實際,首先應詔設置糧長的僅浙江及南直隸的蘇松等處。是年十二月戶部始奏准浙江行省所設糧長名額[11]。先是同年五月(乙亥)《蠲兩浙秋糧詔》[12]有雲:
……惟爾兩浙之民,歸附之後,民力未蘇。兼以貪官污吏害民肥己四載於茲。朕深憫焉。今既掃除奸蠹,更用善良,革舊弊而新治道,以厚吾民。其秋糧及沒官田租盡行蠲免。由此可見兩浙的貪官污吏在田賦徵收上已成了嚴重的問題,亟待整頓。以前金元是“以吏治國”的,吏治極其腐敗黑暗[13]。明初承此遺風,一下子無法改革,故不如從民間重新選用一些政府認為可靠的人員來督徵稅糧,這樣公家的收入可以增多一些。
同時對於飽受官府壓迫的農民來說,他們也的確是不願意與官府直接打交道的[14]。改為民間自理,在一定的條件下可能有相當的進步意義。朱元璋對於貪官污吏一貫地從嚴懲處,對於澄清吏治確具有一定的成績,這是應當肯定的。然而他所說的 “ 以良民治良民”,前一個 “良民”不過就是大地主們,後一個則為一般農產;前者是治人的糧長大戶,後者為被治的農民小戶。所以弊病當然是仍舊不可避免的。當時宋濂論此甚詳[15]:
國朝有天下,患吏之病細民。公卿廷議以為吏他郡人,與民情不孚,又多蔽於黠胥宿豪,民受其病固無怪。莫若立巨家之見信於民者為長,使主細民土田之稅,而轉輸於官。於是以巨室為糧長,大者督糧萬石,小者數千石,制定,而弊複生。以法繩之,卒莫能禁。
其實宋文之所謂 “ 吏”,應當作官;其所謂 “ 胥”,便是我們所說的吏。宋文的主旨,是說地方長官照慣例皆由外地人充任,對於本地情形隔閡,易受他下面的吏胥和豪猾的蒙蔽,因此公卿們廷議用本地的大戶為糧長,以免吏胥從中作弊,但弊病終無法禁止。地方官回避本籍,不得用本地人,其事始于東漢末年,至明執行得更為認真,這是應當附帶說明的[16]。
2.取締攬納戶
所謂“攬納戶”,就是專向諸糧戶兜攬作生意的人。生意的作法大致是通過下述的特殊形式:攬納者代糧戶辦理向政府完糧的手續,而索取相當的酬報。
細分之又有兩種不同的方式:其一,攬納戶只是單純地代糧戶納糧給政府,除付出勞力代價或尚自備舟車之外,不須另備其他的經營資本;另一種方式,攬納戶一方面承辦代納稅糧,另方面也兼作糧食買賣及高利貸的勾當,總之不外是趁逐時機,賤時收入,貴時拋出,高利貸與糧食買賣兩者相互為用,挹此注彼,以謀更大的利潤。
兩種方式在明代初年都存在著,但以前者為較盛行。應注意的,攬納戶多數是非正式商人,他代糧戶納糧只是取得糧戶的私人委託,並沒有得到政府正式承認。在當時田賦徵收實物與運輸條件困難的情況之下。
對於需送往遠地的小糧戶來說,這種辦法的產生,是有其一定的社會根源的。當然它的弊病甚多,早在南宋時已成為攻擊的對象。宋理宗嘉熙二年(1238年)就有臣僚向宋理宗說[17]:
陛下自登大寶( 在1225年)以來,蠲賦之詔無歲無之。而百姓未沾實惠。蓋民輸率先期歸於吏胥、攬戶。及遇詔下,則所放( 蠲免)者吏胥之物,所倚閣( 滯納)者攬戶之錢。是以寬恤之詔雖頒,愁歎之聲如故。稍在此時之前,袁甫“知徽州奏便民五事狀”[18]中亦雲:
自來攬戶之弊,其受於稅戶也,則昂其價;及買諸機戶(絹布商人)也,則損其值。
金世宗大定(1161—1189年 )年間,烏古論元忠“坐家奴結攬民稅[罪],免官”[19]。可見這種風氣,南北皆然,自元人明。攬納之風仍盛[20]。明太祖對此嚴加禁止,訂下了處罰的律例[21]:
凡攬納稅糧者,杖六十,著落赴倉納足,再于犯人名下追罰一半入官。若監臨、主守攬納者,加罪二等。其小戶畸零米麥,因便輳數,於納糧人戶處附納者,勿論。所謂“監臨”,乃指提調、部運官吏;“主守”,則指官攢、鬥級等驗收稅糧的人員。他們利用職權作弊,故罪加二等。至於因為米麥不多難以親輸而於其他糧戶處附納者,並非為了取巧牟利,故不論罪[22]。
以上僅為洪武初年對於一般攬納行為的處罰律條,至洪武十八年更嚴其罰;若攬納戶投機取巧,虧欠錢糧者,皆處以死刑,並沒收其家產。《大誥一一攬納戶虛買實收》第19雲:
各處納糧納草人戶往往不量攬納之人有何底業(即貲產),一概將糧草付與解來。豈知無籍之徒,將錢赴京,止買實收糧草,並不到倉。及至會計缺少,問出前情,其無籍之徒,惟死而已。糧草正戶,罰納十倍。奸頑還可逞乎?同書“籍沒攬納戶”第37雲:
攬納戶攬到人戶諸色物件糧米等項,不行赴各該倉庫納足,隱匿入己,虛買實收者,追物入官,然後處以重刑,籍沒家產。所謂 “ 虛買實收”,即指攬納戶買通倉庫官吏,以錢折納糧草等項,並不真正解納糧草人倉,且更有官吏從中乾沒的[23]。但不管法令訂得怎樣嚴厲,攬納的風氣,到明代末年仍無法禁絕[24]。
由於攬納戶多為投機性很大的無賴,即使發覺了他們的虧空中飽的行為,多半亦無法追賠損失。從明政府保證稅收這點來看,自以責成家產豐厚的大戶來負責,較為可靠一些。這是當時的實際情況[25]。然而政府所取締的只是私營的攬納戶,起而代之的糧長按其實際仍有包商的性質。他們是沒有薪給的,他們仍然要從一收一交的田賦徵收過程中撈些油水,只是他們已取得了合法的地位罷了。
3. “利便官民”
據《大誥•設立糧長》第65說:
糧者(“者”系“長”字之誤)之設,本便於有司,便於細民。所以便於有司,且如一縣該糧十萬[石],止設糧長十人。正副不過二十人。依期辦足,勤勞在乎糧長,有司不過議差部糧官一員赴某處交納,甚是不勞心力。……便於細民之說,糧長就鄉聚糧,其升、合、鬥、勺、數石、數十石之家,比親赴州縣所在交納,其便甚矣。洪武十九年《大誥續編。水災不及賑濟》第86亦說:
往為有司徵收稅糧不便,所以複設糧長(按洪武十五年曾一度罷設糧長,不久複設)。教田多的大戶管著糧少的小戶。想這等大戶肯顧自家田產,必推仁心,利濟小民。……
以上兩段話,其著重點自然是放在便利官方上。因為明代田賦制度規定:各縣賦額,一經中央指定以後,非得奏准,不能變動;縣內各戶的田地科則,一經編定後,非經過地方公佈變更,亦不許升降。所以將責任推給糧長,令其如數匯交,可以省去官府分別徵收的勞費。
尤其是兩浙地區,自南宋以來,已成為全國最富裕的地區,同時也是土地最集中的地區。田多之戶應亦為糧多之戶。責成他們徑向政府負責完成本區征糧的任務,從政府的觀點看來,可以說是比較容易辦到的,故“便於有司”之說,是不大成問題的。
至於“便於細民”之說,按道理亦還可以講得通,因為這樣一來糧戶可以就近向糧長交納,無須遠赴縣府,特別是畸零附戶尤有便利之處。問題的癥結,還是糧長會不會有“推仁心利濟小民”的可能。從實際情形考察,要糧長做到這點,簡直等於夢想。因為糧長一職既為無給制,為了各種開銷,他已難作到 “一塵不染”;更由於糧長的階級本質,他們是絕不會有利濟“小民”的“仁心”的,這就是說,他們不可能不括削小民。糧長制到後來,不但不利於“小民”,且亦不利於官方。下面的一個例子即可說明之。
宣德中(1430年)江南逋賦甚多,只蘇州一府便積欠至800萬石,原因是府轄各縣沒有囤局(即官倉)的設備,由糧長將稅糧收貯於自己家中,這些稅糧遂為糧長乾沒為已有[26]。
4.爭取地主階級支持封建皇權
由貧佃農家庭出身的朱元璋,他對於地主階級本能地採取敵對態度;但由於他在取得皇權的過程中,得到士大夫分子的助力甚大,特別是自反元鬥爭勝利以後,他本人成為全國最大的地主,新建立起來的明政權就是漢族地主階級的封建統治政權,因之他更不能不積極地爭取地主階級的支持和擁護。這一矛盾體現在他對付大地主、富戶的政策的兩個不同方面,有兩系列在表面上似乎相反而實際相成的辦法,這皆可從上述的原因裡面得到解釋。
一方面,朱元璋用防範和高壓的辦法來對付反對他的大地主,如吳元年(1637年)擊破張士誠以後,將支持張士誠的富民徙往濠州居住[27]。洪武元年(1368年)以蘇、松、嘉、湖諸郡多豪右不法。命大理卿胡槩等按治之,一時被沒者凡數十家[28]。又如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令選取各處富戶5 300戶以充實南京;洪武三十年(1397年)又徙富民14 300余戶于南京。[29]。
這些措施,除了一般政治上的理由以外,都具有削弱地方豪強勢力與繁榮根本重地的雙重用意。富豪之遭受打擊的個別事例可考者亦多,如遣戍蘇州府長洲縣巨富兼大地主沈萬三于雲南[30],沒收杭州豪富兼大地主華興祖的家產[31],是兩件最出名的例子。此外華亭趙氏“以富豪于一方,竟罹法禁”[32]。無錫華氏 “家故多田,富甲邑中,至國(明)初,盡散所積以[求]免禍”[33]。吳江莫氏“以貲產甲邑中,所與通婚姻,皆極一時富家,……後[胡惟庸]黨禍起,[父子]…………相繼死于法,餘謫戍幽閉,一家無能免者”[34]。結果是:“三吳巨姓,享農之利而不親其勞,數年之中,既盈而覆,或死或徒(徙?),無一存者”[35]。
尤以自洪武十三年( 1380年)胡惟庸黨案起後,“ 時嚴[與權臣]通財黨與之誅,犯者不問實不實,必死而覆其家。……浙東西巨室故家多以罪傾其家。”[36]可見明太祖一朝對江浙一帶大地主階層的打擊是相當嚴厲的,不只因為這批富族巨室的深厚勢力足以構成對封建皇朝的威脅;還因為他們有許多是前元的故吏[37]。
但政策的更主要的另一方面,是對於一般地主多方拉攏,其中最主要的方法就是鼓勵他們參加政權。在糧長制快要建立之前幾個月,明太祖對中書省發表了一段談話,其主要內容,是說當時所用的吏胥和儒生多不稱職。再過了幾天,他便下令中書省徵召 “ 遺逸”,和起用 “ 業農而有志於仕,才堪用者”[38]。
根據其後的記載,可知到洪武十四年(1381年)八月戊寅,以“孝弟力田”(薦舉名目之一)聶士舉為四川布政使司左參政[39],他可能還是參加農業生產的中小地主;其餘的便多數是“富民”或“稅戶人材”,他們就只能是富農或大土地的經營者和地主了。
明初作官的途徑,除由學校科舉正途出身以外,又有所謂“薦舉”的方式,即由朝廷大臣或地方官吏推薦,吏部加以選任,這一個方式是洪武一朝所常用的。如洪武八年(1375年)十月,命戶部開列上等糧戶之有“素行”者的名單,以備選官[40]。洪武十九年(1386年)八月,命直隸應天諸府州縣選送富民子弟赴京補吏,當時與選者共1 460人[41],絕大多數是地主家庭出身的。
洪武三十年四月戶部奏上全國( 雲南、兩廣、四川除外)“富戶”有田七頃以上者共計14241戶。命依次召至,量才錄用[42]。薦舉的名目中,有所謂“稅戶人材”,即辦理徵收稅糧得力的人員,差不多全部都是糧長。他們有作知縣、知州、知府的,有作布政使以至朝廷的九卿的[43]。但糧長被擢用為官還有更直接的捷徑,即由皇帝徑加委任。洪武中年令正副糧長於每年開徵秋糧以前詣京師,面聽皇帝宣諭,領取征糧勘合(詳見本書第24—25頁)。
如期解送稅糧至京的糧長,往往得蒙皇帝召見,問答投契的,立即有官做[44]。洪武十四年(1381年)二月,僅浙江江西兩省輸糧至京的便有1325人,皆蒙召見慰勞並賜鈔[45]。待遇如此優渥,這是因為當時可以作官的人才不十分夠,亟待網羅。明末茅元儀說:明初,“學者”多“溺於耕田養生之樂,不肯棄其鄉閭,而效力於官事”。“莫肯出仕,每以糧長富戶充之;既而自見職(按即指故元之原任官)以至諸生,俱嚴法征之,逃竄毀傷,株連親戚。或曰:‘此高皇用重典之故也。’……[蓋]久亂之後,人不以[仕]進為榮。”[46]所謂“養生”之樂,其實是針對太祖時官吏常遭殺戮的“重典”而言。
洪武一朝,糧長往往得為達官顯宦,有名的例子如下:烏程嚴震直“以富民擇充糧長,歲部糧萬石至京師,無後期,帝才之”,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特授通政司參議,僅三年之內便升至尚書[47]。又如上海夏長文,以稅戶人材舉用為監察禦史,洪武二十三年九月超升左僉都禦史[48]。洪武二十七年,歸安湯行(《弁山堂別集》作湯仲行)任吏部右侍郎。
洪武三十年八月,長興嚴奇良任戶部左侍郎(《貪山集》作嚴良奇刑部侍郎),同縣潘長壽任右僉都禦史,王璁任左通政,沈成任湖廣左布政使,盛任任山東左布政使[49]。洪武初年,浦江義門鄭濂 “ 以賦長至京,太祖問治家長久之道,語合,欲官之,以年老辭”[50];洪武十四年二月擢濂從弟湜為福建布政司參議;三十年八月,濂弟沂便由稅戶人才起家為禮部尚書[51]。此外還有蘇州富民沈萬四之孫蚧,亦以稅戶人材擢戶部員外郎[52]。
明太祖之所以破格錄用糧長為官,也有其歷史原因。前面已經提到,明代開國初年,政治方面很受元代遺留下來的風氣的影響,當時官與吏的區別是不甚嚴格的。糧長原來由政府委派民間富戶擔任,論其地位與職務實與“吏”頗近,而與“官”相去甚遠。
所謂 “吏” 通常是指那些專門辦公文、辦公事的低級事務人員,亦稱“胥吏”,其升遷機會比較困難,往往終身任此職。所謂 “官”,乃指中高級的行政人員,升遷較易。在唐宋兩代,官員多由科舉特別是進士科出身,是為“正班”。吏員和隸役同被看為雜職。“士大夫”恥由吏得官。這種風氣,到了元代有了很大的轉變。
元代的情況和遼、金相近。遼官僚由進士出身的“才十之二三”。金雖然較為重視科舉,但它創立了吏員也算是正班官的制度。金制:進士及連考四場的終場舉人皆得補吏員缺,與官員同樣有班次(官階)、俸給、升遷、調補的正式規定。金出身吏員而升任宰相、副相者多至十餘人。因此士大夫並不以作吏為可恥[53]。元代也是這樣。姚燧說:
凡今(指元時)仕惟二途:一由宿衛(指蒙古親軍),一由儒(按即科舉、學校),一由吏。由宿衛及儒者十分之一,吏則十九有半焉。[54]同書又說:[元]時由進士入官者僅百之一,由吏致顯要者十之九。[55]
黃瑜說:
蒙古用人,重吏輕儒……公卿多由吏進,舞文弄法,殃民其矣。[56]
這是有它的客觀根據的。元朝以蒙古人人主中原,初時所有高官要職非蒙古人莫屬,漢人與南人皆不得染指。但蒙古人缺乏行政經驗,且當時法令繁冗,他們難以通曉,於是不得不以吏為耳目,因此一般行政實權往往旁落於為他們所賞識的吏員手中。
明太祖雖然有意改革,但一時尚未能見效,所以明初“進取不拘資格,有掾吏而置身青雲者”[57]。其後,至明憲宗(朱見深)成化(1465—1487)年間,考試制度已趨完備,於是科舉出身複被認為仕宦的唯一正途,吏員被斥為“雜流”,大半不得做官。官和吏從此又分開,吏只管事務,官主持政令,和元代的情形便大不相同了。
選舉制度確立,糧長的升官機會喪失了。這個轉變標誌著中央集權和官僚政治的強化,選拔和任用官吏已有明確的經常的制度,朝廷不需要再擢用像糧長這樣的“人材”為官了。
注 釋
[1] 見《漢書》卷19上,“百官公卿表”7上。又據《後漢書》卷38“百官志”第28,“百官”5雲:“皆主知民善惡,為役先後;知民貧富,為賦多少,平其差品”。可見東漢時有秩、嗇夫又是均平力役的主持者。
[2] 顏師古注曰:“《漢宮名秩簿》雲:‘鬥食,月俸十一斛;佐史,月俸八斛也。’一說:鬥食者,歲俸不滿百石,計日而食一鬥二升,故雲鬥食也。”
[3] 《晉書》卷24,“志”第14,“職官”。
[4] 杜佑:《通典》卷3,“食貨”3,“鄉黨”。
[5] 以上參看馬端臨:《文獻通考》,卷12—13,“職役考”1—2。按後周顯德五年(958年)詔:鄉村大率以百戶為一團,每團選三戶為耆長,察民家之奸盜,均民田之耗登。宋初當仍周制。南宋建炎年間(1127—1130年)以二百五十家為保,十大保為都。戶長催一都人戶夏秋二稅,大保長願兼戶長者,輪催納稅租;其下,設保正,小保長。
[6] 參看《宋史》卷177—178,“食貨”上5-6,“役法”上下。
[7] 參看《元史》卷93,“食貨志”1,“農桑”;《新元史》卷69,“食貨志”2,“農政”;“大元通制條格”,“理民”條。
[8] 載《宋文憲公全集》卷5,《鑾坡前集》5;又據同篇下文所載:“金華周泰、義烏柳昌恃俠以蠹民,公逮至於獄,皆痛懲之,自是畏避不敢吐氣。猾胥潘立道操金華一邑田賦之柄,飛寄詭遁,並緣為奸利,公廉其罪狀以聞,實其法。”
可見元末豪強、猾吏在鄉村橫行霸道之一斑。同書同卷,“元故翰林侍制雷君墓誌銘”載元故吏雷機“調興化路興化縣尹,……先是,賦役屬不均,……令民自實田,隨其高下為定”。機卒於至正十一年(1351年)其任興化縣尹,疑在泰定(1324—1327)年間。可為元代中葉以後已盛行隨田定役一證。
[9] 《明太祖實錄》卷53載:[洪武]三年六月“監察禦史鄭沂言:……‘又各處雖立遞運[所?],而凡轉送官物,多僦民船,每致擾民。今當廣增遞運舡數,於稅糧內定民貲力之厚者充之。’……皆從之。”按浦江鄭氏一門出了不少“有名”的糧長,建議人鄭沂就在洪武末年由稅戶人才起家為尚書(見本書第25—26頁)。他是否也是糧長制的建議人,待考。
[10] 又如《明會典》卷29,“戶部”16,“徵收”所記:“洪武四年令天下有司度民田,以萬石為率,設糧長一名,專督其鄉賦稅。”泛言“天下”,語病亦同。
[11] 見《明太祖實錄》卷70。
[12] 《明太祖實錄》卷65所載文字頗有出入;今據《皇明本紀》(《玄覽堂叢書》(續集)第一冊)引。
[13] 見洪武十八年《禦制大誥》,“胡元制治”第3。
[14] 嘉靖間何良俊說:“先府君為糧長日,百姓皆怕見官府,有終身不識城市者,有事即質成於糧長,糧長即為處分,即人人稱平謝去。”(《四友齋雜說》)雖不無誇大之詞,然有時亦為事實。
[15] 《宋文憲公全集》卷34,“朝京稿”5,《上海夏君新壙銘》。
[16] 孫宜《洞庭集》(《玄覽堂叢書》(續集)第三冊),紀“大明初略”3.記太祖開國初年,“以土吏害民,命諸郡縣避貫對遷。曰:'遷,則地非素習,鮮知民貧富,弊自弭矣。’既而不用市民,選農家子知字者充焉”(參看《大誥續編》,“市民不許為吏卒”第75)。
可見明代回避本貫的規定是相當徹底的。謝肇淛:《五雜俎》14,“事部”2說:“國初尚無此禁”,實不確。
[17] 《宋史》卷174,《食貨志》上2,“賦稅”。按攬戶盛于宋代,實與宋代田賦制中的支移及畸零等辦法有密切關係。
[18] 袁甫:《蒙齋集》2(武英殿《聚珍叢書》第348冊)。
[19] 《金史》卷120,“世戚列傳”。
[20] 元代除了田賦方面有攬納戶外,在商稅、酒稅諸課銀方面,亦有所謂“撲買戶”,多以富商充當。這是經過政府正式批准的承辦稅捐的包商,他是向政府負責的,與田賦攬納戶之只受稅戶委託性質不同(參見《元史》卷146"耶律楚材傳”)。
在清代,吉林放墾地有“攬頭”包領,為二地主性質(見《清史稿》“食貨志”1),與元代包佃官圩田的“總田”相似(見《元史》卷36“文宗紀”)。不可與“攬納戶”相混。
[21] 《明律集解•附例》7,“戶律”,“倉庫”,“攬納稅糧”。
[22] 參看熊鳴岐輯:《昭代王章》1,“戶律”;沈家本:《明律目箋》2。
[23] 所謂“虛買實收”即指攬納戶方面作弊而言,同一樣作弊行為,在官吏方面說,就是“賣放”。洪武十八年戶部侍郎郭桓舞弊案系一件著名的例子。
《大誥•賣放淛西秋糧》第23:“戶部官郭桓等收受瀏(浙)西秋糧,合上倉四百五十萬石,其郭桓等止收六十萬石上倉,鈔八十萬錠入庫。以當時[鈔價]折算可抵[米]二百萬石餘,有一百九十萬未曾上倉。其桓等受要淛西等府鈔五十萬貫,致使府縣官黃文等通同刁頑人吏沈原等作弊,各分人己。”
[24] 萬曆間徐拭:《滇台行稿》4,就有包攬役銀的記載。許相卿《貽謀錄》雲:“一應子孫家眾,必須主人禁其交結官府,包攬錢糧,此乃破家辱先之根,雖貧至乞食,亦莫為此。至戒,至戒!”(《鹽邑志林》卷27)。嘉靖隆慶以後,東南大族的子孫、奴僕交結官府,包攬錢糧之風轉盛,故相卿書之家訓,以此為誡。由此可見,包攬人的成分,已從明初“無籍之徒”轉而為世家大戶的成員了。
[25] 參看葉盛:《文莊公兩廣奏疏稿》卷3,“禁革倉弊疏”;周用:《恭肅公集》卷12,“與太守聶文蔚事目”。
[26] 見陳仁錫:《皇明世法錄》卷88,“經濟名臣”,《尚書•周文襄公傳》;《明史》卷153,“周忱傳”;張萱:《西園聞見錄》33,“戶部”2,“賦役”後。按明代州縣鄉多設官倉,糧長止負掩蓋保管倉穀的責任,稅糧不應貯藏在自己家裡(參看本書第33頁,注[1])。[27] 見《明太祖實錄》卷26。
[28] 見呂毖:《明朝小史》6。
[29] 見《明太祖實錄》卷210、252。吳寬《匏翁家藏集》卷42,[吳中]“伊氏重修族譜序”雲:“自國初……謫發天下之人,又用以填實京師。至永樂間,複多從駕北遷。當是時,蘇人以富庶被謫發者,蓋數倍於他郡。”
[30] 見《吳興備志》29;《吳縣誌》78,“雜記”;許元溥:《吳乘竊筆》。
[31] 見嘉靖《仁和縣誌》13,“紀遺”。
[32] 吳寬:《匏翁家藏集》卷74,“山西提刑按察司副使朱公墓表”。
[33] 吳寬:《匏翁家藏集》卷73,“怡隱處士墓表”。
[34] 同上書,卷58,“莫處士傳”。
[35] 貝瓊:《清江集》卷19,“橫塘農詩序”。
[36] 方孝孺:《遜志齋集》卷22,“采苓子鄭處士(濂)墓碣”。同書,同卷,“故中順大夫福建布政司左參議鄭公(浞)墓表”:“太祖高皇帝……疾兼併之俗,在位三十年間,大家富民,多以逾制失道亡其宗。”
[37] 《匏翁家藏集》卷51,“跋桃源雅集記”雲:“元之季,吳中多富室,爭以奢侈相高。……[顧]玉山在國初,以其子元臣為元故宮,從詔旨徙居中都(鳳陽)。於是,一時富家,或徙或死,聲銷景(影)滅,蕩然無存。”
同樣的情形,元季元政府對於支持朱元璋新政權的富家,亦加以逼害,潘光旦《明清兩代嘉興的望族》(1947年商務版)引《清溪沈氏家乘》,“志傳”,雲:吳興沈氏 “族雄於貲。元季,有司以濟國(潘氏原按語:“即新興的明國”)上聞,舉族被系,分戍各邊,……時多離析喬寄,……惟依附外姻或避地遠適者得免於難。”(潘氏書,第92—93頁,插頁59)
[38] 《明太祖實錄》卷64:“洪武四年四月辛卯,上謂中書省臣曰:‘或言刑名錢谷之任,宜得長於吏材者掌之。然吏多狡獪,好舞文弄法,故率用儒者。……然今所用之儒,多不能副朕委任之意,何也?豈選任之際不得實材歟?……丙午,命中書省征天下儒士貢舉下第者,及山林隱逸,悉起赴京;其有業農而有志於仕,才堪任用者,俱官給廩傳遣之’。”
[39] 《明太祖實錄》卷138。
[40] 同上書,卷101。
[41] 見同上書,卷179。
[42] 《明太祖實錄》卷252。
[43] 見《明史》卷7l,“選舉志”3;《匏翁家藏集》75,“施孝生墓表”。
[44] 見《明會典》卷29,“戶部”16,“徵收”;《明史》卷78,“食貨”2,“賦役”。[45] 《明太祖實錄》卷135:洪武十四年二月丁巳“浙江江西糧長一千三百二十五人,輸糧于京師,將還,上召至廷,諭勞之,賜鈔為道裡費。”
[46] 《暇老齋雜記》29。《明朝小史》2,“洪武紀”,“士不樂仕”條雲:“帝新定天下,以重法繩臣下,士不樂仕。人文散逸,詔求賢才悉集京師。甚至家有好學之子,恐為郡縣所知,督耕於田畝。”亦可為證。
[47] 見《明史》卷151,“嚴震直傳”。據《明太祖實錄》,洪武二十三年九月轉戶部郎中(卷204);二十六年六月由工部右侍郎升尚書(卷228)。參看《匏翁家藏集》43,“尚書嚴公流芳錄序”。
[48] 《明太祖實錄》卷204。
[49] 《明太祖實錄》卷254。參見王世貞:《弁山堂別集》卷10,“皇明異典述”5,“文臣異途”;傅維麟:《明書》卷34—35,“卿貳年表”1—2。王圻:《續文獻通考》卷48,“選舉考續”,“薦舉”又載:“稅戶義門鄭濟王懃為春坊左右庶子。”
[50] 《明史》卷296,“鄭濂傳”。按浦江鄭氏.自南宋建炎初至洪武初年,已十世同居,歷時二百五十餘年,故被旌表為“義門”;當時兩浙義門頗多,而以浦江鄭氏為最著。
宋濂:《宋學士文集》卷53,“芝園後集”3,“鄭府君墓版文”載:鄭渭(按應即為鄭濂之兄,以洪武十年九月終於家),“更繇之繁,身獨任之,戴星往來,逾三十春秋,不憚煩也。”可見他以家長的身分,總管全族的賦役,已始於元代末年。
至明初,鄭氏一門兄弟子侄相繼以糧長人仕,然猶沒有放棄大地主式的農業經營,故可以稱為典型的“永充”糧長世家。讀方孝孺:《遜志齋集》卷10,“與鄭叔度書”(鄭叔度為鄭濂侄,名楷)第八首可見。
[51] 見《明太祖實錄》卷135;《遜志齋集》22,“福建左參議鄭公墓表”。並參見《明史》卷71,“選舉志”3;《明大政記》。
[52] 見張萱:《西園聞見錄》37,“外編”,“吏部”2;“異途”,“前言”。
[53] 見《金史》卷51,“選舉志”1。
[54] 姚之駟:《元明事類鈔》卷12,“仕進門”,“除授”轉引。
[55] 姚之駟:《元明事類鈔》卷6,“政術門”,“從吏”8。
[56] 黃瑜:《雙槐歲鈔》卷5,“胥掾官至尚書”。《遜志齋集》22,“林君墓表”:“元之有天下,尚吏治而右文法。凡以吏仕者,捷出取大官,過儒生遠甚,故儒多屈為吏。”
[57] 徐燉:《徐氏筆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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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方仲
第一章:糧長制的歷史淵源及其設立目的
第一章:糧長制的歷史淵源及其設立目的
一、歷史淵源
為了充分闡明明代糧長制度的特徵,有追溯它的淵源的必要。在明代以前,主持鄉一級和鄉以下各級一一如村、社等級的財務人員,他們的地位和身分是隨著時代的改變而有所轉變的,可以概括地分為兩個時期來說:
從秦漢至唐代中葉(大致以 “ 安史之亂”為轉捩點),基本上是屬於“鄉官”的類型;自唐末至元末,這一批徵收賦役的鄉、村、裡、社人員便逐漸下降為近於衙門的“差役”了。兩者的主要區別:“鄉官 ” 是有官秩和俸給的正規公務人員;後者則僅為由公家僉點的職役,是無給制的,其身分和地位都遠趕不上前者。
兩漢的鄉村組織,多承襲秦制。鄉宮中有“有秩”和“嗇夫”,他們的職掌同為 “ 聽獄訟,收賦稅” [1]。凡五千戶的大鄉,設 “ 有秩”一人,由郡委任,其秩:歲俸百石;小鄉設“嗇夫”一人,由縣委任,大約相當於歲俸“百石以下”的“鬥食、佐史之秩”[2]。
兩晉縣五百戶以上皆置鄉,每鄉亦設嗇夫一人;其戶數較多的鄉,又添置吏、史、佐員數不等[3]。他們多系有給職,有免除徭役的權利。下逮唐代初年,以百戶為裡,五裡為鄉,每裡置裡正一人,職掌:“ 按比戶口,課植農桑,檢察非違,催驅賦役。”“ 諸裡正,縣司選勳官六品以下白丁清平強幹者充。”[4]
可見仍不失為“官人”的身分。這一段時期可以說是代表我國早期封建主義社會的“鄉官制”時期,他們的職位較高,權力較大。雖唐睿宗(710—712年)時已有不肯當鄉職的人,然究竟尚未成為長期的普遍現象。
但這種情形,至唐末便大不相同了:唐宣宗大中九年 (855年)詔每縣據人貧富作“差科簿”,每有役事,委令據簿輪差。可見人已多不願任鄉職,故非僉派不可。自是以後,鄉職漸成為“至困至賤”的 “差役”。至兩宋而更甚。
當時 “保正副、耆戶長,僅執催科奔走之役”。“上之人既賤其職,故叱之如奴隸,待之如罪囚;下之人複自賤其身,故或倚法以為奸,或匿財以規免”[5]。兩宋對於掌催征之保正、戶長等役的改革,和對於一般役法的改革大致相同,即初行差役制,繼行募役制,最後行義田助役制,然終無補於事,且愈改愈弊,從此鄉職與胥役便混而不可分了[6]。這是隨伴著官僚主義中央集權進一步地發展而產生的現象。
元世祖至元七年(1270年)始定村社的編制,凡五十家立一社。至元二十八年頒佈《至元新格》,令社長專司勸農;裡長(即鄉長)、村主首,督催差稅。明清學者對此多備極贊
揚,以為元世祖鑒於宋代役法之失,故加以改革,可見他是重視農桑的。近人更有說村社制有類于“地方自治”的[7]。
其實我們應當注意,村社制原不過是用蒙古及諸部族軍士來監視漢農民的一種手法,所以《至元新格》頒佈的第二年,便命 “蒙古、探馬赤軍人一體人社,依例勸課”,其真正用意可見。元代對於農業並沒有採取什麼積極的措施,也沒有能夠真正提高鄉政人員的地位,不過利用他們來作榨取農民的工具罷了。當時催征勒索最利害的,就是衙門裡面的一班吏胥,因為基層行政實權根本便操縱在他們的手裡( 參看本書第18頁注[8])。因此上述兩宋時代對役法的各種改革辦法,無不一一在元代一一特別是元中葉以後,照樣翻版。
相反地,朱元璋還在起義鬥爭的進行過程中,已在佔領地區內陸續制訂了一系列的關於籌措財源的方法一一如屯田、鹽、錢幣諸方面,且都獲得一定的成績。糧長制的雛形也是在明開國以前便具備了的。宋濂撰《 行中書省王公墓誌銘》[8]記雲:
辛醜(宋龍鳳六年,元至正二十一年,1361年)夏,……分[江南行中書]省於婺[州],以控制東浙。公(王愷)仍以左司郎中分治省事。金華,婺劇邑。役民無[艸+執]。公令民自實田,請都( 方仲按《蕭山縣誌》雲:“ 改鄉為都,改裡為圖,自元始”) 以糧多者為正裡長,寡者為副。正,則以一家二家充;副,則合三、四至七、八而止。通驗其糧而均賦之。有[糧]一鬥者役一日。賤與貴皆無苟免者。
由此可知一種與朋充糧長制相通的僉役辦法,早在糧長制正式施行十年之前已在浙東金華縣試辦過,取得了一定的成績;這時的裡長可以看作糧長的前身,日後的糧長制可以說是這次經驗的推廣。
又在糧長制實施的前一年,朱元璋接受了浦江鄭沂的建議,令各處遞運官物的船隻,由民戶中僉取稅糧較多、貲力優厚之戶來主持供應[9]。而運輸工作,正是明初糧長各項任務中最繁重的一種(見本書第二章第一節)。
既然運輸任務已派給糧多之戶,如果再將徵收任務也派給他們,那麼,糧長最主要的任務可說是已經全部都包進去了。果然,後一年糧長制便正式施行。
總之,明初的糧長雖與“有秩有祿”的秦漢鄉官不盡相同,但他的官派頭是不小的;他雖然仍不免和宋元時的“職役”性質相近,可是他的場面究竟大得多了。
我們只須將明初每一個糧長所管領的稅戶的平均數字約達9 000戶之多這種情形( 見本書第57頁)來與宋代大保長所管理的亦不過2 500戶,元代社長所管理的僅為50戶諸事實互相比較,便不難看出糧長的權力是多麼的擴大了。明太祖大力扶植糧長的理由,留待下一節詳述。本節的剩餘篇幅,我要用來談一談明代以後糧長制的演變概況。
糧長制在清初已衰替,但在康熙年間有些地方仍保留著這個制度的名稱(見本書第55頁)。究竟何時完全消滅。尚難確定。所應注意的,這一制度的殘餘直至清末和民國還是存在的。例如裡甲制或其變相的制度便頑強地延續下來,各以不同的名稱出現。
另一方面,一批專吃錢糧飯的人員如所謂 “糧書”、“冊手”等也相繼養成了:他們世代相傳,儼然具有專業化的性質,他們把田賦征冊收藏起來,視為枕中秘寶,不肯示人,州縣政府催征田賦時非依靠他們不可。他們盤據徵收機關,雖驅之不去一一這種情形恰與明代中年以後大戶皆不肯當糧長的狀況正相反。
因此,有許多地方儘管對於田賦的徵收已訂下了官收官解的制度,但實際上仍須仰賴糧書或裡甲人員等。於是各種半公半私的徵收組織又相繼出現,名目甚多,如江蘇無錫的圖正,武進的社老,河南的鄉董、莊首,河北的村長、練總,湖南的都總、甲首,和四川的糧堆子、推首等,都可視作糧長的變種,其階級成分亦比明代更為複雜了。
二、設立糧長的目的
在元末農民大起義中,朱元璋所率領的起義隊伍原為屬於郭子興的一支紅巾軍。朱元璋本人和他部下的將領絕大多數是農民出身。他們曾經備受地主階級的壓迫和剝削,所以起初對於地主階級是採取敵對態度的。
但為了推翻蒙古貴族的統治,他們也須爭取地主階級中的同情分子合作,以壯大自己的力量,因此在革命戰爭過程中,以定遠 “長者”李善長、浙東世家劉基為首的漢族官僚地主士大夫分子已參加了起義隊伍;到封建政權建立時,朱元璋本人和將領功臣不消說也都轉化為新興的大地主了。
他們同樣對農民進行壓迫和剝削,但也對農民作些必要的讓步。以恢復久已殘破的生產。糧長制就是這樣的歷史條件下的產物。’ 糧長的設立,是在洪武 四年(1371年)九月。其總目的是為保證充分提供給國家最主要財源一一田賦,以鞏固封建統治政權,但也帶有照顧納糧小戶的用意在內。今根據當時的文獻,將糧長制設立的目的分為以下幾點來作具體的說明:
1.免除吏胥的侵吞
《明太祖實錄》卷68 記糧長初建時說:
洪武四年九月丁醜,上(朱元璋)以郡縣吏每遇徵收賦稅,輒侵漁於民,乃命戶部令有司料(許多書皆誤作“科”字)民土田,以萬石為率,其中田土多者為糧長,督其鄉之賦稅。且謂廷臣曰:“ 此以良民治良民,必無侵漁之患矣 ”。上文似謂通令全國府縣奉行[10],然考之實際,首先應詔設置糧長的僅浙江及南直隸的蘇松等處。是年十二月戶部始奏准浙江行省所設糧長名額[11]。先是同年五月(乙亥)《蠲兩浙秋糧詔》[12]有雲:
……惟爾兩浙之民,歸附之後,民力未蘇。兼以貪官污吏害民肥己四載於茲。朕深憫焉。今既掃除奸蠹,更用善良,革舊弊而新治道,以厚吾民。其秋糧及沒官田租盡行蠲免。由此可見兩浙的貪官污吏在田賦徵收上已成了嚴重的問題,亟待整頓。以前金元是“以吏治國”的,吏治極其腐敗黑暗[13]。明初承此遺風,一下子無法改革,故不如從民間重新選用一些政府認為可靠的人員來督徵稅糧,這樣公家的收入可以增多一些。
同時對於飽受官府壓迫的農民來說,他們也的確是不願意與官府直接打交道的[14]。改為民間自理,在一定的條件下可能有相當的進步意義。朱元璋對於貪官污吏一貫地從嚴懲處,對於澄清吏治確具有一定的成績,這是應當肯定的。然而他所說的 “ 以良民治良民”,前一個 “良民”不過就是大地主們,後一個則為一般農產;前者是治人的糧長大戶,後者為被治的農民小戶。所以弊病當然是仍舊不可避免的。當時宋濂論此甚詳[15]:
國朝有天下,患吏之病細民。公卿廷議以為吏他郡人,與民情不孚,又多蔽於黠胥宿豪,民受其病固無怪。莫若立巨家之見信於民者為長,使主細民土田之稅,而轉輸於官。於是以巨室為糧長,大者督糧萬石,小者數千石,制定,而弊複生。以法繩之,卒莫能禁。
其實宋文之所謂 “ 吏”,應當作官;其所謂 “ 胥”,便是我們所說的吏。宋文的主旨,是說地方長官照慣例皆由外地人充任,對於本地情形隔閡,易受他下面的吏胥和豪猾的蒙蔽,因此公卿們廷議用本地的大戶為糧長,以免吏胥從中作弊,但弊病終無法禁止。地方官回避本籍,不得用本地人,其事始于東漢末年,至明執行得更為認真,這是應當附帶說明的[16]。
2.取締攬納戶
所謂“攬納戶”,就是專向諸糧戶兜攬作生意的人。生意的作法大致是通過下述的特殊形式:攬納者代糧戶辦理向政府完糧的手續,而索取相當的酬報。
細分之又有兩種不同的方式:其一,攬納戶只是單純地代糧戶納糧給政府,除付出勞力代價或尚自備舟車之外,不須另備其他的經營資本;另一種方式,攬納戶一方面承辦代納稅糧,另方面也兼作糧食買賣及高利貸的勾當,總之不外是趁逐時機,賤時收入,貴時拋出,高利貸與糧食買賣兩者相互為用,挹此注彼,以謀更大的利潤。
兩種方式在明代初年都存在著,但以前者為較盛行。應注意的,攬納戶多數是非正式商人,他代糧戶納糧只是取得糧戶的私人委託,並沒有得到政府正式承認。在當時田賦徵收實物與運輸條件困難的情況之下。
對於需送往遠地的小糧戶來說,這種辦法的產生,是有其一定的社會根源的。當然它的弊病甚多,早在南宋時已成為攻擊的對象。宋理宗嘉熙二年(1238年)就有臣僚向宋理宗說[17]:
陛下自登大寶( 在1225年)以來,蠲賦之詔無歲無之。而百姓未沾實惠。蓋民輸率先期歸於吏胥、攬戶。及遇詔下,則所放( 蠲免)者吏胥之物,所倚閣( 滯納)者攬戶之錢。是以寬恤之詔雖頒,愁歎之聲如故。稍在此時之前,袁甫“知徽州奏便民五事狀”[18]中亦雲:
自來攬戶之弊,其受於稅戶也,則昂其價;及買諸機戶(絹布商人)也,則損其值。
金世宗大定(1161—1189年 )年間,烏古論元忠“坐家奴結攬民稅[罪],免官”[19]。可見這種風氣,南北皆然,自元人明。攬納之風仍盛[20]。明太祖對此嚴加禁止,訂下了處罰的律例[21]:
凡攬納稅糧者,杖六十,著落赴倉納足,再于犯人名下追罰一半入官。若監臨、主守攬納者,加罪二等。其小戶畸零米麥,因便輳數,於納糧人戶處附納者,勿論。所謂“監臨”,乃指提調、部運官吏;“主守”,則指官攢、鬥級等驗收稅糧的人員。他們利用職權作弊,故罪加二等。至於因為米麥不多難以親輸而於其他糧戶處附納者,並非為了取巧牟利,故不論罪[22]。
以上僅為洪武初年對於一般攬納行為的處罰律條,至洪武十八年更嚴其罰;若攬納戶投機取巧,虧欠錢糧者,皆處以死刑,並沒收其家產。《大誥一一攬納戶虛買實收》第19雲:
各處納糧納草人戶往往不量攬納之人有何底業(即貲產),一概將糧草付與解來。豈知無籍之徒,將錢赴京,止買實收糧草,並不到倉。及至會計缺少,問出前情,其無籍之徒,惟死而已。糧草正戶,罰納十倍。奸頑還可逞乎?同書“籍沒攬納戶”第37雲:
攬納戶攬到人戶諸色物件糧米等項,不行赴各該倉庫納足,隱匿入己,虛買實收者,追物入官,然後處以重刑,籍沒家產。所謂 “ 虛買實收”,即指攬納戶買通倉庫官吏,以錢折納糧草等項,並不真正解納糧草人倉,且更有官吏從中乾沒的[23]。但不管法令訂得怎樣嚴厲,攬納的風氣,到明代末年仍無法禁絕[24]。
由於攬納戶多為投機性很大的無賴,即使發覺了他們的虧空中飽的行為,多半亦無法追賠損失。從明政府保證稅收這點來看,自以責成家產豐厚的大戶來負責,較為可靠一些。這是當時的實際情況[25]。然而政府所取締的只是私營的攬納戶,起而代之的糧長按其實際仍有包商的性質。他們是沒有薪給的,他們仍然要從一收一交的田賦徵收過程中撈些油水,只是他們已取得了合法的地位罷了。
3. “利便官民”
據《大誥•設立糧長》第65說:
糧者(“者”系“長”字之誤)之設,本便於有司,便於細民。所以便於有司,且如一縣該糧十萬[石],止設糧長十人。正副不過二十人。依期辦足,勤勞在乎糧長,有司不過議差部糧官一員赴某處交納,甚是不勞心力。……便於細民之說,糧長就鄉聚糧,其升、合、鬥、勺、數石、數十石之家,比親赴州縣所在交納,其便甚矣。洪武十九年《大誥續編。水災不及賑濟》第86亦說:
往為有司徵收稅糧不便,所以複設糧長(按洪武十五年曾一度罷設糧長,不久複設)。教田多的大戶管著糧少的小戶。想這等大戶肯顧自家田產,必推仁心,利濟小民。……
以上兩段話,其著重點自然是放在便利官方上。因為明代田賦制度規定:各縣賦額,一經中央指定以後,非得奏准,不能變動;縣內各戶的田地科則,一經編定後,非經過地方公佈變更,亦不許升降。所以將責任推給糧長,令其如數匯交,可以省去官府分別徵收的勞費。
尤其是兩浙地區,自南宋以來,已成為全國最富裕的地區,同時也是土地最集中的地區。田多之戶應亦為糧多之戶。責成他們徑向政府負責完成本區征糧的任務,從政府的觀點看來,可以說是比較容易辦到的,故“便於有司”之說,是不大成問題的。
至於“便於細民”之說,按道理亦還可以講得通,因為這樣一來糧戶可以就近向糧長交納,無須遠赴縣府,特別是畸零附戶尤有便利之處。問題的癥結,還是糧長會不會有“推仁心利濟小民”的可能。從實際情形考察,要糧長做到這點,簡直等於夢想。因為糧長一職既為無給制,為了各種開銷,他已難作到 “一塵不染”;更由於糧長的階級本質,他們是絕不會有利濟“小民”的“仁心”的,這就是說,他們不可能不括削小民。糧長制到後來,不但不利於“小民”,且亦不利於官方。下面的一個例子即可說明之。
宣德中(1430年)江南逋賦甚多,只蘇州一府便積欠至800萬石,原因是府轄各縣沒有囤局(即官倉)的設備,由糧長將稅糧收貯於自己家中,這些稅糧遂為糧長乾沒為已有[26]。
4.爭取地主階級支持封建皇權
由貧佃農家庭出身的朱元璋,他對於地主階級本能地採取敵對態度;但由於他在取得皇權的過程中,得到士大夫分子的助力甚大,特別是自反元鬥爭勝利以後,他本人成為全國最大的地主,新建立起來的明政權就是漢族地主階級的封建統治政權,因之他更不能不積極地爭取地主階級的支持和擁護。這一矛盾體現在他對付大地主、富戶的政策的兩個不同方面,有兩系列在表面上似乎相反而實際相成的辦法,這皆可從上述的原因裡面得到解釋。
一方面,朱元璋用防範和高壓的辦法來對付反對他的大地主,如吳元年(1637年)擊破張士誠以後,將支持張士誠的富民徙往濠州居住[27]。洪武元年(1368年)以蘇、松、嘉、湖諸郡多豪右不法。命大理卿胡槩等按治之,一時被沒者凡數十家[28]。又如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令選取各處富戶5 300戶以充實南京;洪武三十年(1397年)又徙富民14 300余戶于南京。[29]。
這些措施,除了一般政治上的理由以外,都具有削弱地方豪強勢力與繁榮根本重地的雙重用意。富豪之遭受打擊的個別事例可考者亦多,如遣戍蘇州府長洲縣巨富兼大地主沈萬三于雲南[30],沒收杭州豪富兼大地主華興祖的家產[31],是兩件最出名的例子。此外華亭趙氏“以富豪于一方,竟罹法禁”[32]。無錫華氏 “家故多田,富甲邑中,至國(明)初,盡散所積以[求]免禍”[33]。吳江莫氏“以貲產甲邑中,所與通婚姻,皆極一時富家,……後[胡惟庸]黨禍起,[父子]…………相繼死于法,餘謫戍幽閉,一家無能免者”[34]。結果是:“三吳巨姓,享農之利而不親其勞,數年之中,既盈而覆,或死或徒(徙?),無一存者”[35]。
尤以自洪武十三年( 1380年)胡惟庸黨案起後,“ 時嚴[與權臣]通財黨與之誅,犯者不問實不實,必死而覆其家。……浙東西巨室故家多以罪傾其家。”[36]可見明太祖一朝對江浙一帶大地主階層的打擊是相當嚴厲的,不只因為這批富族巨室的深厚勢力足以構成對封建皇朝的威脅;還因為他們有許多是前元的故吏[37]。
但政策的更主要的另一方面,是對於一般地主多方拉攏,其中最主要的方法就是鼓勵他們參加政權。在糧長制快要建立之前幾個月,明太祖對中書省發表了一段談話,其主要內容,是說當時所用的吏胥和儒生多不稱職。再過了幾天,他便下令中書省徵召 “ 遺逸”,和起用 “ 業農而有志於仕,才堪用者”[38]。
根據其後的記載,可知到洪武十四年(1381年)八月戊寅,以“孝弟力田”(薦舉名目之一)聶士舉為四川布政使司左參政[39],他可能還是參加農業生產的中小地主;其餘的便多數是“富民”或“稅戶人材”,他們就只能是富農或大土地的經營者和地主了。
明初作官的途徑,除由學校科舉正途出身以外,又有所謂“薦舉”的方式,即由朝廷大臣或地方官吏推薦,吏部加以選任,這一個方式是洪武一朝所常用的。如洪武八年(1375年)十月,命戶部開列上等糧戶之有“素行”者的名單,以備選官[40]。洪武十九年(1386年)八月,命直隸應天諸府州縣選送富民子弟赴京補吏,當時與選者共1 460人[41],絕大多數是地主家庭出身的。
洪武三十年四月戶部奏上全國( 雲南、兩廣、四川除外)“富戶”有田七頃以上者共計14241戶。命依次召至,量才錄用[42]。薦舉的名目中,有所謂“稅戶人材”,即辦理徵收稅糧得力的人員,差不多全部都是糧長。他們有作知縣、知州、知府的,有作布政使以至朝廷的九卿的[43]。但糧長被擢用為官還有更直接的捷徑,即由皇帝徑加委任。洪武中年令正副糧長於每年開徵秋糧以前詣京師,面聽皇帝宣諭,領取征糧勘合(詳見本書第24—25頁)。
如期解送稅糧至京的糧長,往往得蒙皇帝召見,問答投契的,立即有官做[44]。洪武十四年(1381年)二月,僅浙江江西兩省輸糧至京的便有1325人,皆蒙召見慰勞並賜鈔[45]。待遇如此優渥,這是因為當時可以作官的人才不十分夠,亟待網羅。明末茅元儀說:明初,“學者”多“溺於耕田養生之樂,不肯棄其鄉閭,而效力於官事”。“莫肯出仕,每以糧長富戶充之;既而自見職(按即指故元之原任官)以至諸生,俱嚴法征之,逃竄毀傷,株連親戚。或曰:‘此高皇用重典之故也。’……[蓋]久亂之後,人不以[仕]進為榮。”[46]所謂“養生”之樂,其實是針對太祖時官吏常遭殺戮的“重典”而言。
洪武一朝,糧長往往得為達官顯宦,有名的例子如下:烏程嚴震直“以富民擇充糧長,歲部糧萬石至京師,無後期,帝才之”,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特授通政司參議,僅三年之內便升至尚書[47]。又如上海夏長文,以稅戶人材舉用為監察禦史,洪武二十三年九月超升左僉都禦史[48]。洪武二十七年,歸安湯行(《弁山堂別集》作湯仲行)任吏部右侍郎。
洪武三十年八月,長興嚴奇良任戶部左侍郎(《貪山集》作嚴良奇刑部侍郎),同縣潘長壽任右僉都禦史,王璁任左通政,沈成任湖廣左布政使,盛任任山東左布政使[49]。洪武初年,浦江義門鄭濂 “ 以賦長至京,太祖問治家長久之道,語合,欲官之,以年老辭”[50];洪武十四年二月擢濂從弟湜為福建布政司參議;三十年八月,濂弟沂便由稅戶人才起家為禮部尚書[51]。此外還有蘇州富民沈萬四之孫蚧,亦以稅戶人材擢戶部員外郎[52]。
明太祖之所以破格錄用糧長為官,也有其歷史原因。前面已經提到,明代開國初年,政治方面很受元代遺留下來的風氣的影響,當時官與吏的區別是不甚嚴格的。糧長原來由政府委派民間富戶擔任,論其地位與職務實與“吏”頗近,而與“官”相去甚遠。
所謂 “吏” 通常是指那些專門辦公文、辦公事的低級事務人員,亦稱“胥吏”,其升遷機會比較困難,往往終身任此職。所謂 “官”,乃指中高級的行政人員,升遷較易。在唐宋兩代,官員多由科舉特別是進士科出身,是為“正班”。吏員和隸役同被看為雜職。“士大夫”恥由吏得官。這種風氣,到了元代有了很大的轉變。
元代的情況和遼、金相近。遼官僚由進士出身的“才十之二三”。金雖然較為重視科舉,但它創立了吏員也算是正班官的制度。金制:進士及連考四場的終場舉人皆得補吏員缺,與官員同樣有班次(官階)、俸給、升遷、調補的正式規定。金出身吏員而升任宰相、副相者多至十餘人。因此士大夫並不以作吏為可恥[53]。元代也是這樣。姚燧說:
凡今(指元時)仕惟二途:一由宿衛(指蒙古親軍),一由儒(按即科舉、學校),一由吏。由宿衛及儒者十分之一,吏則十九有半焉。[54]同書又說:[元]時由進士入官者僅百之一,由吏致顯要者十之九。[55]
黃瑜說:
蒙古用人,重吏輕儒……公卿多由吏進,舞文弄法,殃民其矣。[56]
這是有它的客觀根據的。元朝以蒙古人人主中原,初時所有高官要職非蒙古人莫屬,漢人與南人皆不得染指。但蒙古人缺乏行政經驗,且當時法令繁冗,他們難以通曉,於是不得不以吏為耳目,因此一般行政實權往往旁落於為他們所賞識的吏員手中。
明太祖雖然有意改革,但一時尚未能見效,所以明初“進取不拘資格,有掾吏而置身青雲者”[57]。其後,至明憲宗(朱見深)成化(1465—1487)年間,考試制度已趨完備,於是科舉出身複被認為仕宦的唯一正途,吏員被斥為“雜流”,大半不得做官。官和吏從此又分開,吏只管事務,官主持政令,和元代的情形便大不相同了。
選舉制度確立,糧長的升官機會喪失了。這個轉變標誌著中央集權和官僚政治的強化,選拔和任用官吏已有明確的經常的制度,朝廷不需要再擢用像糧長這樣的“人材”為官了。
注 釋
[1] 見《漢書》卷19上,“百官公卿表”7上。又據《後漢書》卷38“百官志”第28,“百官”5雲:“皆主知民善惡,為役先後;知民貧富,為賦多少,平其差品”。可見東漢時有秩、嗇夫又是均平力役的主持者。
[2] 顏師古注曰:“《漢宮名秩簿》雲:‘鬥食,月俸十一斛;佐史,月俸八斛也。’一說:鬥食者,歲俸不滿百石,計日而食一鬥二升,故雲鬥食也。”
[3] 《晉書》卷24,“志”第14,“職官”。
[4] 杜佑:《通典》卷3,“食貨”3,“鄉黨”。
[5] 以上參看馬端臨:《文獻通考》,卷12—13,“職役考”1—2。按後周顯德五年(958年)詔:鄉村大率以百戶為一團,每團選三戶為耆長,察民家之奸盜,均民田之耗登。宋初當仍周制。南宋建炎年間(1127—1130年)以二百五十家為保,十大保為都。戶長催一都人戶夏秋二稅,大保長願兼戶長者,輪催納稅租;其下,設保正,小保長。
[6] 參看《宋史》卷177—178,“食貨”上5-6,“役法”上下。
[7] 參看《元史》卷93,“食貨志”1,“農桑”;《新元史》卷69,“食貨志”2,“農政”;“大元通制條格”,“理民”條。
[8] 載《宋文憲公全集》卷5,《鑾坡前集》5;又據同篇下文所載:“金華周泰、義烏柳昌恃俠以蠹民,公逮至於獄,皆痛懲之,自是畏避不敢吐氣。猾胥潘立道操金華一邑田賦之柄,飛寄詭遁,並緣為奸利,公廉其罪狀以聞,實其法。”
可見元末豪強、猾吏在鄉村橫行霸道之一斑。同書同卷,“元故翰林侍制雷君墓誌銘”載元故吏雷機“調興化路興化縣尹,……先是,賦役屬不均,……令民自實田,隨其高下為定”。機卒於至正十一年(1351年)其任興化縣尹,疑在泰定(1324—1327)年間。可為元代中葉以後已盛行隨田定役一證。
[9] 《明太祖實錄》卷53載:[洪武]三年六月“監察禦史鄭沂言:……‘又各處雖立遞運[所?],而凡轉送官物,多僦民船,每致擾民。今當廣增遞運舡數,於稅糧內定民貲力之厚者充之。’……皆從之。”按浦江鄭氏一門出了不少“有名”的糧長,建議人鄭沂就在洪武末年由稅戶人才起家為尚書(見本書第25—26頁)。他是否也是糧長制的建議人,待考。
[10] 又如《明會典》卷29,“戶部”16,“徵收”所記:“洪武四年令天下有司度民田,以萬石為率,設糧長一名,專督其鄉賦稅。”泛言“天下”,語病亦同。
[11] 見《明太祖實錄》卷70。
[12] 《明太祖實錄》卷65所載文字頗有出入;今據《皇明本紀》(《玄覽堂叢書》(續集)第一冊)引。
[13] 見洪武十八年《禦制大誥》,“胡元制治”第3。
[14] 嘉靖間何良俊說:“先府君為糧長日,百姓皆怕見官府,有終身不識城市者,有事即質成於糧長,糧長即為處分,即人人稱平謝去。”(《四友齋雜說》)雖不無誇大之詞,然有時亦為事實。
[15] 《宋文憲公全集》卷34,“朝京稿”5,《上海夏君新壙銘》。
[16] 孫宜《洞庭集》(《玄覽堂叢書》(續集)第三冊),紀“大明初略”3.記太祖開國初年,“以土吏害民,命諸郡縣避貫對遷。曰:'遷,則地非素習,鮮知民貧富,弊自弭矣。’既而不用市民,選農家子知字者充焉”(參看《大誥續編》,“市民不許為吏卒”第75)。
可見明代回避本貫的規定是相當徹底的。謝肇淛:《五雜俎》14,“事部”2說:“國初尚無此禁”,實不確。
[17] 《宋史》卷174,《食貨志》上2,“賦稅”。按攬戶盛于宋代,實與宋代田賦制中的支移及畸零等辦法有密切關係。
[18] 袁甫:《蒙齋集》2(武英殿《聚珍叢書》第348冊)。
[19] 《金史》卷120,“世戚列傳”。
[20] 元代除了田賦方面有攬納戶外,在商稅、酒稅諸課銀方面,亦有所謂“撲買戶”,多以富商充當。這是經過政府正式批准的承辦稅捐的包商,他是向政府負責的,與田賦攬納戶之只受稅戶委託性質不同(參見《元史》卷146"耶律楚材傳”)。
在清代,吉林放墾地有“攬頭”包領,為二地主性質(見《清史稿》“食貨志”1),與元代包佃官圩田的“總田”相似(見《元史》卷36“文宗紀”)。不可與“攬納戶”相混。
[21] 《明律集解•附例》7,“戶律”,“倉庫”,“攬納稅糧”。
[22] 參看熊鳴岐輯:《昭代王章》1,“戶律”;沈家本:《明律目箋》2。
[23] 所謂“虛買實收”即指攬納戶方面作弊而言,同一樣作弊行為,在官吏方面說,就是“賣放”。洪武十八年戶部侍郎郭桓舞弊案系一件著名的例子。
《大誥•賣放淛西秋糧》第23:“戶部官郭桓等收受瀏(浙)西秋糧,合上倉四百五十萬石,其郭桓等止收六十萬石上倉,鈔八十萬錠入庫。以當時[鈔價]折算可抵[米]二百萬石餘,有一百九十萬未曾上倉。其桓等受要淛西等府鈔五十萬貫,致使府縣官黃文等通同刁頑人吏沈原等作弊,各分人己。”
[24] 萬曆間徐拭:《滇台行稿》4,就有包攬役銀的記載。許相卿《貽謀錄》雲:“一應子孫家眾,必須主人禁其交結官府,包攬錢糧,此乃破家辱先之根,雖貧至乞食,亦莫為此。至戒,至戒!”(《鹽邑志林》卷27)。嘉靖隆慶以後,東南大族的子孫、奴僕交結官府,包攬錢糧之風轉盛,故相卿書之家訓,以此為誡。由此可見,包攬人的成分,已從明初“無籍之徒”轉而為世家大戶的成員了。
[25] 參看葉盛:《文莊公兩廣奏疏稿》卷3,“禁革倉弊疏”;周用:《恭肅公集》卷12,“與太守聶文蔚事目”。
[26] 見陳仁錫:《皇明世法錄》卷88,“經濟名臣”,《尚書•周文襄公傳》;《明史》卷153,“周忱傳”;張萱:《西園聞見錄》33,“戶部”2,“賦役”後。按明代州縣鄉多設官倉,糧長止負掩蓋保管倉穀的責任,稅糧不應貯藏在自己家裡(參看本書第33頁,注[1])。[27] 見《明太祖實錄》卷26。
[28] 見呂毖:《明朝小史》6。
[29] 見《明太祖實錄》卷210、252。吳寬《匏翁家藏集》卷42,[吳中]“伊氏重修族譜序”雲:“自國初……謫發天下之人,又用以填實京師。至永樂間,複多從駕北遷。當是時,蘇人以富庶被謫發者,蓋數倍於他郡。”
[30] 見《吳興備志》29;《吳縣誌》78,“雜記”;許元溥:《吳乘竊筆》。
[31] 見嘉靖《仁和縣誌》13,“紀遺”。
[32] 吳寬:《匏翁家藏集》卷74,“山西提刑按察司副使朱公墓表”。
[33] 吳寬:《匏翁家藏集》卷73,“怡隱處士墓表”。
[34] 同上書,卷58,“莫處士傳”。
[35] 貝瓊:《清江集》卷19,“橫塘農詩序”。
[36] 方孝孺:《遜志齋集》卷22,“采苓子鄭處士(濂)墓碣”。同書,同卷,“故中順大夫福建布政司左參議鄭公(浞)墓表”:“太祖高皇帝……疾兼併之俗,在位三十年間,大家富民,多以逾制失道亡其宗。”
[37] 《匏翁家藏集》卷51,“跋桃源雅集記”雲:“元之季,吳中多富室,爭以奢侈相高。……[顧]玉山在國初,以其子元臣為元故宮,從詔旨徙居中都(鳳陽)。於是,一時富家,或徙或死,聲銷景(影)滅,蕩然無存。”
同樣的情形,元季元政府對於支持朱元璋新政權的富家,亦加以逼害,潘光旦《明清兩代嘉興的望族》(1947年商務版)引《清溪沈氏家乘》,“志傳”,雲:吳興沈氏 “族雄於貲。元季,有司以濟國(潘氏原按語:“即新興的明國”)上聞,舉族被系,分戍各邊,……時多離析喬寄,……惟依附外姻或避地遠適者得免於難。”(潘氏書,第92—93頁,插頁59)
[38] 《明太祖實錄》卷64:“洪武四年四月辛卯,上謂中書省臣曰:‘或言刑名錢谷之任,宜得長於吏材者掌之。然吏多狡獪,好舞文弄法,故率用儒者。……然今所用之儒,多不能副朕委任之意,何也?豈選任之際不得實材歟?……丙午,命中書省征天下儒士貢舉下第者,及山林隱逸,悉起赴京;其有業農而有志於仕,才堪任用者,俱官給廩傳遣之’。”
[39] 《明太祖實錄》卷138。
[40] 同上書,卷101。
[41] 見同上書,卷179。
[42] 《明太祖實錄》卷252。
[43] 見《明史》卷7l,“選舉志”3;《匏翁家藏集》75,“施孝生墓表”。
[44] 見《明會典》卷29,“戶部”16,“徵收”;《明史》卷78,“食貨”2,“賦役”。[45] 《明太祖實錄》卷135:洪武十四年二月丁巳“浙江江西糧長一千三百二十五人,輸糧于京師,將還,上召至廷,諭勞之,賜鈔為道裡費。”
[46] 《暇老齋雜記》29。《明朝小史》2,“洪武紀”,“士不樂仕”條雲:“帝新定天下,以重法繩臣下,士不樂仕。人文散逸,詔求賢才悉集京師。甚至家有好學之子,恐為郡縣所知,督耕於田畝。”亦可為證。
[47] 見《明史》卷151,“嚴震直傳”。據《明太祖實錄》,洪武二十三年九月轉戶部郎中(卷204);二十六年六月由工部右侍郎升尚書(卷228)。參看《匏翁家藏集》43,“尚書嚴公流芳錄序”。
[48] 《明太祖實錄》卷204。
[49] 《明太祖實錄》卷254。參見王世貞:《弁山堂別集》卷10,“皇明異典述”5,“文臣異途”;傅維麟:《明書》卷34—35,“卿貳年表”1—2。王圻:《續文獻通考》卷48,“選舉考續”,“薦舉”又載:“稅戶義門鄭濟王懃為春坊左右庶子。”
[50] 《明史》卷296,“鄭濂傳”。按浦江鄭氏.自南宋建炎初至洪武初年,已十世同居,歷時二百五十餘年,故被旌表為“義門”;當時兩浙義門頗多,而以浦江鄭氏為最著。
宋濂:《宋學士文集》卷53,“芝園後集”3,“鄭府君墓版文”載:鄭渭(按應即為鄭濂之兄,以洪武十年九月終於家),“更繇之繁,身獨任之,戴星往來,逾三十春秋,不憚煩也。”可見他以家長的身分,總管全族的賦役,已始於元代末年。
至明初,鄭氏一門兄弟子侄相繼以糧長人仕,然猶沒有放棄大地主式的農業經營,故可以稱為典型的“永充”糧長世家。讀方孝孺:《遜志齋集》卷10,“與鄭叔度書”(鄭叔度為鄭濂侄,名楷)第八首可見。
[51] 見《明太祖實錄》卷135;《遜志齋集》22,“福建左參議鄭公墓表”。並參見《明史》卷71,“選舉志”3;《明大政記》。
[52] 見張萱:《西園聞見錄》37,“外編”,“吏部”2;“異途”,“前言”。
[53] 見《金史》卷51,“選舉志”1。
[54] 姚之駟:《元明事類鈔》卷12,“仕進門”,“除授”轉引。
[55] 姚之駟:《元明事類鈔》卷6,“政術門”,“從吏”8。
[56] 黃瑜:《雙槐歲鈔》卷5,“胥掾官至尚書”。《遜志齋集》22,“林君墓表”:“元之有天下,尚吏治而右文法。凡以吏仕者,捷出取大官,過儒生遠甚,故儒多屈為吏。”
[57] 徐燉:《徐氏筆精》。
http://economy.guoxue.com/article.php/4155
2010年8月15日 星期日
陳雲 - 受用不盡的中國制度史——讀錢穆 : 中國歷代政治得失
陳雲 - 受用不盡的中國制度史——讀錢穆 : 中國歷代政治得失
2010年5月9日
【明報專訊 】學問要用到身上,然則用到身上的學問,便少了動力,要著書立說,傳以後世。
錢穆先生解說中國有政治之術而無政治之學,是由於唐代之後,文人考取功名便直接出仕,隨官而學,一世都是當官,自然知道治術與官規,猶如能工巧匠不會著書立說,流傳學問。錢穆《中國歷代政治得失》,史家閒話一句,茅塞頓開。
這叫講學,孔子說的「 德之不修,學之不講,聞義不能徙,不善不能改,是吾憂也。」聖人是擔憂不能開壇講學的。學問要講得出來,才是真學問,著書立說的學問,與當眾宣講的很不同。大學士沒有稿本,之前想一下,登台便講的,往往有驚人之說。
正經的帝王書
錢穆這本書,原是往昔高中生讀國史的必備參考,然則為了應考而讀的書,與閒來讀的書,或是求經世致用而讀的書,收穫不同。
我參與政治之後,讀此書,所得更豐。我就是在民政局任職的時候讀的,之前一直擱在書櫃,二〇〇二年,聽黃毓民在電台節目久不久提醒讀者看錢穆這部書,某夜,按捺不住,取出來讀。這是一部資政之書,經略天下之書,簡潔而實用,是錢穆當年應國府戰略委員會之請,赴台灣講中國制度史,五講,每講兩小時。
錢穆返港之後,國府的總政治部再請著述一本總攬中國歷代政治制度的書,於是整理演講記錄成書。這是正經的帝王術,經天緯地之史學,不是歪風邪氣的法家之流的小道。黃毓民介紹此書,我也在此一再介紹此書,至於曾蔭權的謀臣介紹的那些政治化妝術的書,是不堪入目的小人書。
我在大學修的是文學,也兼讀史學之書。在中文大學迎新營的時候,同組的有一位讀歷史系的新生,博學多聞,出語驚人,往後我晚上便在新亞圖書館讀史書。
爬梳史料的專論史書要讀,這是根本,講史更是中國的寶貴傳統,可以活學活用。當代講史的,唐德剛有鈎沉與談趣,但眼界不寬,也有武斷之預測,如說中國走出「歷史三峽」之後,可開出民主共和之類。
黃仁宇的大歷史其實眼界很短,只是挪前挪後一百幾十年來看一個斷代。胡蘭成的講史,如《山河歲月》,不易明,但細讀有深意。胡也參政,是謀略家,其書也有資政之功,只是一般人當他是汪精衛的心腹,評為漢奸,他正經的書也不理了。
民主制度奠基於傳統
中國制度由漢代開始,直至清末及民國,一脈相承。穩健的制度,必須有精神傳統,所謂道統來維繫,不能橫空出世,自己發明或由外國搬移,太平天國和共產黨都是憑空發明或照搬外國的制度,結果都是失敗。
中國政治傳統不是帝王專權,也不是貴族封建的,而是講求文人的平等參與,皇權受到相權也就是士權的制衡,帝王很多時只是虛君。然而中國傳統解決不了的是中央集權與地方政治之間的平衡,以及世族的民間權力與政府的中央權力的平衡。地方政治是藩鎮的傳統,宋代中央集權之後削弱了。
世族是諸侯封建的傳統,唐代之後沒落了,沒了世族傳統,一旦政府崩潰,全國便一盤散沙,不能好像五代十國的慢慢支撐,恢復元氣。中國幅員廣大,地方沒了自治是無法穩健統治的,連省自治或聯邦自治,都是出路。
錢穆論清朝的統治,說是私心深重,滿洲皇族凌駕漢人士權,滿人是正官,漢人是副制,滿清恩寵蒙、藏,卻歧視漢人。
共產中國的統治也是黨委系統凌駕人民政府的系統,例如市委書記是正官,市長是副官。制度不正,人心也不正。這些歷史智慧,錢穆這部書俯拾皆是,讀之可以觸類旁通,鑑古知今。
西方有城市自治和貴族世家的傳統,可以順利過渡到聯邦政府和政黨政治,中國則困難重重,但不往這方向走,中國則只能卡在中央集權及一黨專政的死穴之中,可以苟安一時,甚至可以稱霸一時,但終不是長治久安之王道。
中國安邦定國之道,仍在於民主共和。此路難行,但不得不行。香港若能開其端,是中國之福。
historical contingencies
2010年5月9日
【明報專訊 】學問要用到身上,然則用到身上的學問,便少了動力,要著書立說,傳以後世。
錢穆先生解說中國有政治之術而無政治之學,是由於唐代之後,文人考取功名便直接出仕,隨官而學,一世都是當官,自然知道治術與官規,猶如能工巧匠不會著書立說,流傳學問。錢穆《中國歷代政治得失》,史家閒話一句,茅塞頓開。
這叫講學,孔子說的「 德之不修,學之不講,聞義不能徙,不善不能改,是吾憂也。」聖人是擔憂不能開壇講學的。學問要講得出來,才是真學問,著書立說的學問,與當眾宣講的很不同。大學士沒有稿本,之前想一下,登台便講的,往往有驚人之說。
正經的帝王書
錢穆這本書,原是往昔高中生讀國史的必備參考,然則為了應考而讀的書,與閒來讀的書,或是求經世致用而讀的書,收穫不同。
我參與政治之後,讀此書,所得更豐。我就是在民政局任職的時候讀的,之前一直擱在書櫃,二〇〇二年,聽黃毓民在電台節目久不久提醒讀者看錢穆這部書,某夜,按捺不住,取出來讀。這是一部資政之書,經略天下之書,簡潔而實用,是錢穆當年應國府戰略委員會之請,赴台灣講中國制度史,五講,每講兩小時。
錢穆返港之後,國府的總政治部再請著述一本總攬中國歷代政治制度的書,於是整理演講記錄成書。這是正經的帝王術,經天緯地之史學,不是歪風邪氣的法家之流的小道。黃毓民介紹此書,我也在此一再介紹此書,至於曾蔭權的謀臣介紹的那些政治化妝術的書,是不堪入目的小人書。
我在大學修的是文學,也兼讀史學之書。在中文大學迎新營的時候,同組的有一位讀歷史系的新生,博學多聞,出語驚人,往後我晚上便在新亞圖書館讀史書。
爬梳史料的專論史書要讀,這是根本,講史更是中國的寶貴傳統,可以活學活用。當代講史的,唐德剛有鈎沉與談趣,但眼界不寬,也有武斷之預測,如說中國走出「歷史三峽」之後,可開出民主共和之類。
黃仁宇的大歷史其實眼界很短,只是挪前挪後一百幾十年來看一個斷代。胡蘭成的講史,如《山河歲月》,不易明,但細讀有深意。胡也參政,是謀略家,其書也有資政之功,只是一般人當他是汪精衛的心腹,評為漢奸,他正經的書也不理了。
民主制度奠基於傳統
中國制度由漢代開始,直至清末及民國,一脈相承。穩健的制度,必須有精神傳統,所謂道統來維繫,不能橫空出世,自己發明或由外國搬移,太平天國和共產黨都是憑空發明或照搬外國的制度,結果都是失敗。
中國政治傳統不是帝王專權,也不是貴族封建的,而是講求文人的平等參與,皇權受到相權也就是士權的制衡,帝王很多時只是虛君。然而中國傳統解決不了的是中央集權與地方政治之間的平衡,以及世族的民間權力與政府的中央權力的平衡。地方政治是藩鎮的傳統,宋代中央集權之後削弱了。
世族是諸侯封建的傳統,唐代之後沒落了,沒了世族傳統,一旦政府崩潰,全國便一盤散沙,不能好像五代十國的慢慢支撐,恢復元氣。中國幅員廣大,地方沒了自治是無法穩健統治的,連省自治或聯邦自治,都是出路。
錢穆論清朝的統治,說是私心深重,滿洲皇族凌駕漢人士權,滿人是正官,漢人是副制,滿清恩寵蒙、藏,卻歧視漢人。
共產中國的統治也是黨委系統凌駕人民政府的系統,例如市委書記是正官,市長是副官。制度不正,人心也不正。這些歷史智慧,錢穆這部書俯拾皆是,讀之可以觸類旁通,鑑古知今。
西方有城市自治和貴族世家的傳統,可以順利過渡到聯邦政府和政黨政治,中國則困難重重,但不往這方向走,中國則只能卡在中央集權及一黨專政的死穴之中,可以苟安一時,甚至可以稱霸一時,但終不是長治久安之王道。
中國安邦定國之道,仍在於民主共和。此路難行,但不得不行。香港若能開其端,是中國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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