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3日 星期一

梁方仲 : 明代糧長制度

《明代糧長制度》第一章:糧長制的歷史淵源及其設立目的
梁方仲

第一章:糧長制的歷史淵源及其設立目的

第一章:糧長制的歷史淵源及其設立目的



一、歷史淵源



為了充分闡明明代糧長制度的特徵,有追溯它的淵源的必要。在明代以前,主持鄉一級和鄉以下各級一一如村、社等級的財務人員,他們的地位和身分是隨著時代的改變而有所轉變的,可以概括地分為兩個時期來說:

從秦漢至唐代中葉(大致以 “ 安史之亂”為轉捩點),基本上是屬於“鄉官”的類型;自唐末至元末,這一批徵收賦役的鄉、村、裡、社人員便逐漸下降為近於衙門的“差役”了。兩者的主要區別:“鄉官 ” 是有官秩和俸給的正規公務人員;後者則僅為由公家僉點的職役,是無給制的,其身分和地位都遠趕不上前者。



兩漢的鄉村組織,多承襲秦制。鄉宮中有“有秩”和“嗇夫”,他們的職掌同為 “ 聽獄訟,收賦稅” [1]。凡五千戶的大鄉,設 “ 有秩”一人,由郡委任,其秩:歲俸百石;小鄉設“嗇夫”一人,由縣委任,大約相當於歲俸“百石以下”的“鬥食、佐史之秩”[2]。

兩晉縣五百戶以上皆置鄉,每鄉亦設嗇夫一人;其戶數較多的鄉,又添置吏、史、佐員數不等[3]。他們多系有給職,有免除徭役的權利。下逮唐代初年,以百戶為裡,五裡為鄉,每裡置裡正一人,職掌:“ 按比戶口,課植農桑,檢察非違,催驅賦役。”“ 諸裡正,縣司選勳官六品以下白丁清平強幹者充。”[4]

可見仍不失為“官人”的身分。這一段時期可以說是代表我國早期封建主義社會的“鄉官制”時期,他們的職位較高,權力較大。雖唐睿宗(710—712年)時已有不肯當鄉職的人,然究竟尚未成為長期的普遍現象。



但這種情形,至唐末便大不相同了:唐宣宗大中九年 (855年)詔每縣據人貧富作“差科簿”,每有役事,委令據簿輪差。可見人已多不願任鄉職,故非僉派不可。自是以後,鄉職漸成為“至困至賤”的 “差役”。至兩宋而更甚。

當時 “保正副、耆戶長,僅執催科奔走之役”。“上之人既賤其職,故叱之如奴隸,待之如罪囚;下之人複自賤其身,故或倚法以為奸,或匿財以規免”[5]。兩宋對於掌催征之保正、戶長等役的改革,和對於一般役法的改革大致相同,即初行差役制,繼行募役制,最後行義田助役制,然終無補於事,且愈改愈弊,從此鄉職與胥役便混而不可分了[6]。這是隨伴著官僚主義中央集權進一步地發展而產生的現象。



元世祖至元七年(1270年)始定村社的編制,凡五十家立一社。至元二十八年頒佈《至元新格》,令社長專司勸農;裡長(即鄉長)、村主首,督催差稅。明清學者對此多備極贊

揚,以為元世祖鑒於宋代役法之失,故加以改革,可見他是重視農桑的。近人更有說村社制有類于“地方自治”的[7]。

其實我們應當注意,村社制原不過是用蒙古及諸部族軍士來監視漢農民的一種手法,所以《至元新格》頒佈的第二年,便命 “蒙古、探馬赤軍人一體人社,依例勸課”,其真正用意可見。元代對於農業並沒有採取什麼積極的措施,也沒有能夠真正提高鄉政人員的地位,不過利用他們來作榨取農民的工具罷了。當時催征勒索最利害的,就是衙門裡面的一班吏胥,因為基層行政實權根本便操縱在他們的手裡( 參看本書第18頁注[8])。因此上述兩宋時代對役法的各種改革辦法,無不一一在元代一一特別是元中葉以後,照樣翻版。



相反地,朱元璋還在起義鬥爭的進行過程中,已在佔領地區內陸續制訂了一系列的關於籌措財源的方法一一如屯田、鹽、錢幣諸方面,且都獲得一定的成績。糧長制的雛形也是在明開國以前便具備了的。宋濂撰《 行中書省王公墓誌銘》[8]記雲:



辛醜(宋龍鳳六年,元至正二十一年,1361年)夏,……分[江南行中書]省於婺[州],以控制東浙。公(王愷)仍以左司郎中分治省事。金華,婺劇邑。役民無[艸+執]。公令民自實田,請都( 方仲按《蕭山縣誌》雲:“ 改鄉為都,改裡為圖,自元始”) 以糧多者為正裡長,寡者為副。正,則以一家二家充;副,則合三、四至七、八而止。通驗其糧而均賦之。有[糧]一鬥者役一日。賤與貴皆無苟免者。



由此可知一種與朋充糧長制相通的僉役辦法,早在糧長制正式施行十年之前已在浙東金華縣試辦過,取得了一定的成績;這時的裡長可以看作糧長的前身,日後的糧長制可以說是這次經驗的推廣。



又在糧長制實施的前一年,朱元璋接受了浦江鄭沂的建議,令各處遞運官物的船隻,由民戶中僉取稅糧較多、貲力優厚之戶來主持供應[9]。而運輸工作,正是明初糧長各項任務中最繁重的一種(見本書第二章第一節)。



既然運輸任務已派給糧多之戶,如果再將徵收任務也派給他們,那麼,糧長最主要的任務可說是已經全部都包進去了。果然,後一年糧長制便正式施行。



總之,明初的糧長雖與“有秩有祿”的秦漢鄉官不盡相同,但他的官派頭是不小的;他雖然仍不免和宋元時的“職役”性質相近,可是他的場面究竟大得多了。

我們只須將明初每一個糧長所管領的稅戶的平均數字約達9 000戶之多這種情形( 見本書第57頁)來與宋代大保長所管理的亦不過2 500戶,元代社長所管理的僅為50戶諸事實互相比較,便不難看出糧長的權力是多麼的擴大了。明太祖大力扶植糧長的理由,留待下一節詳述。本節的剩餘篇幅,我要用來談一談明代以後糧長制的演變概況。



糧長制在清初已衰替,但在康熙年間有些地方仍保留著這個制度的名稱(見本書第55頁)。究竟何時完全消滅。尚難確定。所應注意的,這一制度的殘餘直至清末和民國還是存在的。例如裡甲制或其變相的制度便頑強地延續下來,各以不同的名稱出現。

另一方面,一批專吃錢糧飯的人員如所謂 “糧書”、“冊手”等也相繼養成了:他們世代相傳,儼然具有專業化的性質,他們把田賦征冊收藏起來,視為枕中秘寶,不肯示人,州縣政府催征田賦時非依靠他們不可。他們盤據徵收機關,雖驅之不去一一這種情形恰與明代中年以後大戶皆不肯當糧長的狀況正相反。

因此,有許多地方儘管對於田賦的徵收已訂下了官收官解的制度,但實際上仍須仰賴糧書或裡甲人員等。於是各種半公半私的徵收組織又相繼出現,名目甚多,如江蘇無錫的圖正,武進的社老,河南的鄉董、莊首,河北的村長、練總,湖南的都總、甲首,和四川的糧堆子、推首等,都可視作糧長的變種,其階級成分亦比明代更為複雜了。



二、設立糧長的目的



在元末農民大起義中,朱元璋所率領的起義隊伍原為屬於郭子興的一支紅巾軍。朱元璋本人和他部下的將領絕大多數是農民出身。他們曾經備受地主階級的壓迫和剝削,所以起初對於地主階級是採取敵對態度的。

但為了推翻蒙古貴族的統治,他們也須爭取地主階級中的同情分子合作,以壯大自己的力量,因此在革命戰爭過程中,以定遠 “長者”李善長、浙東世家劉基為首的漢族官僚地主士大夫分子已參加了起義隊伍;到封建政權建立時,朱元璋本人和將領功臣不消說也都轉化為新興的大地主了。

他們同樣對農民進行壓迫和剝削,但也對農民作些必要的讓步。以恢復久已殘破的生產。糧長制就是這樣的歷史條件下的產物。’ 糧長的設立,是在洪武 四年(1371年)九月。其總目的是為保證充分提供給國家最主要財源一一田賦,以鞏固封建統治政權,但也帶有照顧納糧小戶的用意在內。今根據當時的文獻,將糧長制設立的目的分為以下幾點來作具體的說明:



1.免除吏胥的侵吞



《明太祖實錄》卷68 記糧長初建時說:



洪武四年九月丁醜,上(朱元璋)以郡縣吏每遇徵收賦稅,輒侵漁於民,乃命戶部令有司料(許多書皆誤作“科”字)民土田,以萬石為率,其中田土多者為糧長,督其鄉之賦稅。且謂廷臣曰:“ 此以良民治良民,必無侵漁之患矣 ”。上文似謂通令全國府縣奉行[10],然考之實際,首先應詔設置糧長的僅浙江及南直隸的蘇松等處。是年十二月戶部始奏准浙江行省所設糧長名額[11]。先是同年五月(乙亥)《蠲兩浙秋糧詔》[12]有雲:



……惟爾兩浙之民,歸附之後,民力未蘇。兼以貪官污吏害民肥己四載於茲。朕深憫焉。今既掃除奸蠹,更用善良,革舊弊而新治道,以厚吾民。其秋糧及沒官田租盡行蠲免。由此可見兩浙的貪官污吏在田賦徵收上已成了嚴重的問題,亟待整頓。以前金元是“以吏治國”的,吏治極其腐敗黑暗[13]。明初承此遺風,一下子無法改革,故不如從民間重新選用一些政府認為可靠的人員來督徵稅糧,這樣公家的收入可以增多一些。

同時對於飽受官府壓迫的農民來說,他們也的確是不願意與官府直接打交道的[14]。改為民間自理,在一定的條件下可能有相當的進步意義。朱元璋對於貪官污吏一貫地從嚴懲處,對於澄清吏治確具有一定的成績,這是應當肯定的。然而他所說的 “ 以良民治良民”,前一個 “良民”不過就是大地主們,後一個則為一般農產;前者是治人的糧長大戶,後者為被治的農民小戶。所以弊病當然是仍舊不可避免的。當時宋濂論此甚詳[15]:



國朝有天下,患吏之病細民。公卿廷議以為吏他郡人,與民情不孚,又多蔽於黠胥宿豪,民受其病固無怪。莫若立巨家之見信於民者為長,使主細民土田之稅,而轉輸於官。於是以巨室為糧長,大者督糧萬石,小者數千石,制定,而弊複生。以法繩之,卒莫能禁。

其實宋文之所謂 “ 吏”,應當作官;其所謂 “ 胥”,便是我們所說的吏。宋文的主旨,是說地方長官照慣例皆由外地人充任,對於本地情形隔閡,易受他下面的吏胥和豪猾的蒙蔽,因此公卿們廷議用本地的大戶為糧長,以免吏胥從中作弊,但弊病終無法禁止。地方官回避本籍,不得用本地人,其事始于東漢末年,至明執行得更為認真,這是應當附帶說明的[16]。



2.取締攬納戶



所謂“攬納戶”,就是專向諸糧戶兜攬作生意的人。生意的作法大致是通過下述的特殊形式:攬納者代糧戶辦理向政府完糧的手續,而索取相當的酬報。

細分之又有兩種不同的方式:其一,攬納戶只是單純地代糧戶納糧給政府,除付出勞力代價或尚自備舟車之外,不須另備其他的經營資本;另一種方式,攬納戶一方面承辦代納稅糧,另方面也兼作糧食買賣及高利貸的勾當,總之不外是趁逐時機,賤時收入,貴時拋出,高利貸與糧食買賣兩者相互為用,挹此注彼,以謀更大的利潤。

兩種方式在明代初年都存在著,但以前者為較盛行。應注意的,攬納戶多數是非正式商人,他代糧戶納糧只是取得糧戶的私人委託,並沒有得到政府正式承認。在當時田賦徵收實物與運輸條件困難的情況之下。

對於需送往遠地的小糧戶來說,這種辦法的產生,是有其一定的社會根源的。當然它的弊病甚多,早在南宋時已成為攻擊的對象。宋理宗嘉熙二年(1238年)就有臣僚向宋理宗說[17]:



陛下自登大寶( 在1225年)以來,蠲賦之詔無歲無之。而百姓未沾實惠。蓋民輸率先期歸於吏胥、攬戶。及遇詔下,則所放( 蠲免)者吏胥之物,所倚閣( 滯納)者攬戶之錢。是以寬恤之詔雖頒,愁歎之聲如故。稍在此時之前,袁甫“知徽州奏便民五事狀”[18]中亦雲:



自來攬戶之弊,其受於稅戶也,則昂其價;及買諸機戶(絹布商人)也,則損其值。



金世宗大定(1161—1189年 )年間,烏古論元忠“坐家奴結攬民稅[罪],免官”[19]。可見這種風氣,南北皆然,自元人明。攬納之風仍盛[20]。明太祖對此嚴加禁止,訂下了處罰的律例[21]:



凡攬納稅糧者,杖六十,著落赴倉納足,再于犯人名下追罰一半入官。若監臨、主守攬納者,加罪二等。其小戶畸零米麥,因便輳數,於納糧人戶處附納者,勿論。所謂“監臨”,乃指提調、部運官吏;“主守”,則指官攢、鬥級等驗收稅糧的人員。他們利用職權作弊,故罪加二等。至於因為米麥不多難以親輸而於其他糧戶處附納者,並非為了取巧牟利,故不論罪[22]。



以上僅為洪武初年對於一般攬納行為的處罰律條,至洪武十八年更嚴其罰;若攬納戶投機取巧,虧欠錢糧者,皆處以死刑,並沒收其家產。《大誥一一攬納戶虛買實收》第19雲:



各處納糧納草人戶往往不量攬納之人有何底業(即貲產),一概將糧草付與解來。豈知無籍之徒,將錢赴京,止買實收糧草,並不到倉。及至會計缺少,問出前情,其無籍之徒,惟死而已。糧草正戶,罰納十倍。奸頑還可逞乎?同書“籍沒攬納戶”第37雲:



攬納戶攬到人戶諸色物件糧米等項,不行赴各該倉庫納足,隱匿入己,虛買實收者,追物入官,然後處以重刑,籍沒家產。所謂 “ 虛買實收”,即指攬納戶買通倉庫官吏,以錢折納糧草等項,並不真正解納糧草人倉,且更有官吏從中乾沒的[23]。但不管法令訂得怎樣嚴厲,攬納的風氣,到明代末年仍無法禁絕[24]。



由於攬納戶多為投機性很大的無賴,即使發覺了他們的虧空中飽的行為,多半亦無法追賠損失。從明政府保證稅收這點來看,自以責成家產豐厚的大戶來負責,較為可靠一些。這是當時的實際情況[25]。然而政府所取締的只是私營的攬納戶,起而代之的糧長按其實際仍有包商的性質。他們是沒有薪給的,他們仍然要從一收一交的田賦徵收過程中撈些油水,只是他們已取得了合法的地位罷了。



3. “利便官民”



據《大誥•設立糧長》第65說:



糧者(“者”系“長”字之誤)之設,本便於有司,便於細民。所以便於有司,且如一縣該糧十萬[石],止設糧長十人。正副不過二十人。依期辦足,勤勞在乎糧長,有司不過議差部糧官一員赴某處交納,甚是不勞心力。……便於細民之說,糧長就鄉聚糧,其升、合、鬥、勺、數石、數十石之家,比親赴州縣所在交納,其便甚矣。洪武十九年《大誥續編。水災不及賑濟》第86亦說:



往為有司徵收稅糧不便,所以複設糧長(按洪武十五年曾一度罷設糧長,不久複設)。教田多的大戶管著糧少的小戶。想這等大戶肯顧自家田產,必推仁心,利濟小民。……



以上兩段話,其著重點自然是放在便利官方上。因為明代田賦制度規定:各縣賦額,一經中央指定以後,非得奏准,不能變動;縣內各戶的田地科則,一經編定後,非經過地方公佈變更,亦不許升降。所以將責任推給糧長,令其如數匯交,可以省去官府分別徵收的勞費。

尤其是兩浙地區,自南宋以來,已成為全國最富裕的地區,同時也是土地最集中的地區。田多之戶應亦為糧多之戶。責成他們徑向政府負責完成本區征糧的任務,從政府的觀點看來,可以說是比較容易辦到的,故“便於有司”之說,是不大成問題的。

至於“便於細民”之說,按道理亦還可以講得通,因為這樣一來糧戶可以就近向糧長交納,無須遠赴縣府,特別是畸零附戶尤有便利之處。問題的癥結,還是糧長會不會有“推仁心利濟小民”的可能。從實際情形考察,要糧長做到這點,簡直等於夢想。因為糧長一職既為無給制,為了各種開銷,他已難作到 “一塵不染”;更由於糧長的階級本質,他們是絕不會有利濟“小民”的“仁心”的,這就是說,他們不可能不括削小民。糧長制到後來,不但不利於“小民”,且亦不利於官方。下面的一個例子即可說明之。



宣德中(1430年)江南逋賦甚多,只蘇州一府便積欠至800萬石,原因是府轄各縣沒有囤局(即官倉)的設備,由糧長將稅糧收貯於自己家中,這些稅糧遂為糧長乾沒為已有[26]。



4.爭取地主階級支持封建皇權



由貧佃農家庭出身的朱元璋,他對於地主階級本能地採取敵對態度;但由於他在取得皇權的過程中,得到士大夫分子的助力甚大,特別是自反元鬥爭勝利以後,他本人成為全國最大的地主,新建立起來的明政權就是漢族地主階級的封建統治政權,因之他更不能不積極地爭取地主階級的支持和擁護。這一矛盾體現在他對付大地主、富戶的政策的兩個不同方面,有兩系列在表面上似乎相反而實際相成的辦法,這皆可從上述的原因裡面得到解釋。

一方面,朱元璋用防範和高壓的辦法來對付反對他的大地主,如吳元年(1637年)擊破張士誠以後,將支持張士誠的富民徙往濠州居住[27]。洪武元年(1368年)以蘇、松、嘉、湖諸郡多豪右不法。命大理卿胡槩等按治之,一時被沒者凡數十家[28]。又如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令選取各處富戶5 300戶以充實南京;洪武三十年(1397年)又徙富民14 300余戶于南京。[29]。


這些措施,除了一般政治上的理由以外,都具有削弱地方豪強勢力與繁榮根本重地的雙重用意。富豪之遭受打擊的個別事例可考者亦多,如遣戍蘇州府長洲縣巨富兼大地主沈萬三于雲南[30],沒收杭州豪富兼大地主華興祖的家產[31],是兩件最出名的例子。此外華亭趙氏“以富豪于一方,竟罹法禁”[32]。無錫華氏 “家故多田,富甲邑中,至國(明)初,盡散所積以[求]免禍”[33]。吳江莫氏“以貲產甲邑中,所與通婚姻,皆極一時富家,……後[胡惟庸]黨禍起,[父子]…………相繼死于法,餘謫戍幽閉,一家無能免者”[34]。結果是:“三吳巨姓,享農之利而不親其勞,數年之中,既盈而覆,或死或徒(徙?),無一存者”[35]。

尤以自洪武十三年( 1380年)胡惟庸黨案起後,“ 時嚴[與權臣]通財黨與之誅,犯者不問實不實,必死而覆其家。……浙東西巨室故家多以罪傾其家。”[36]可見明太祖一朝對江浙一帶大地主階層的打擊是相當嚴厲的,不只因為這批富族巨室的深厚勢力足以構成對封建皇朝的威脅;還因為他們有許多是前元的故吏[37]。



但政策的更主要的另一方面,是對於一般地主多方拉攏,其中最主要的方法就是鼓勵他們參加政權。在糧長制快要建立之前幾個月,明太祖對中書省發表了一段談話,其主要內容,是說當時所用的吏胥和儒生多不稱職。再過了幾天,他便下令中書省徵召 “ 遺逸”,和起用 “ 業農而有志於仕,才堪用者”[38]。

根據其後的記載,可知到洪武十四年(1381年)八月戊寅,以“孝弟力田”(薦舉名目之一)聶士舉為四川布政使司左參政[39],他可能還是參加農業生產的中小地主;其餘的便多數是“富民”或“稅戶人材”,他們就只能是富農或大土地的經營者和地主了。



明初作官的途徑,除由學校科舉正途出身以外,又有所謂“薦舉”的方式,即由朝廷大臣或地方官吏推薦,吏部加以選任,這一個方式是洪武一朝所常用的。如洪武八年(1375年)十月,命戶部開列上等糧戶之有“素行”者的名單,以備選官[40]。洪武十九年(1386年)八月,命直隸應天諸府州縣選送富民子弟赴京補吏,當時與選者共1 460人[41],絕大多數是地主家庭出身的。

洪武三十年四月戶部奏上全國( 雲南、兩廣、四川除外)“富戶”有田七頃以上者共計14241戶。命依次召至,量才錄用[42]。薦舉的名目中,有所謂“稅戶人材”,即辦理徵收稅糧得力的人員,差不多全部都是糧長。他們有作知縣、知州、知府的,有作布政使以至朝廷的九卿的[43]。但糧長被擢用為官還有更直接的捷徑,即由皇帝徑加委任。洪武中年令正副糧長於每年開徵秋糧以前詣京師,面聽皇帝宣諭,領取征糧勘合(詳見本書第24—25頁)。

如期解送稅糧至京的糧長,往往得蒙皇帝召見,問答投契的,立即有官做[44]。洪武十四年(1381年)二月,僅浙江江西兩省輸糧至京的便有1325人,皆蒙召見慰勞並賜鈔[45]。待遇如此優渥,這是因為當時可以作官的人才不十分夠,亟待網羅。明末茅元儀說:明初,“學者”多“溺於耕田養生之樂,不肯棄其鄉閭,而效力於官事”。“莫肯出仕,每以糧長富戶充之;既而自見職(按即指故元之原任官)以至諸生,俱嚴法征之,逃竄毀傷,株連親戚。或曰:‘此高皇用重典之故也。’……[蓋]久亂之後,人不以[仕]進為榮。”[46]所謂“養生”之樂,其實是針對太祖時官吏常遭殺戮的“重典”而言。



洪武一朝,糧長往往得為達官顯宦,有名的例子如下:烏程嚴震直“以富民擇充糧長,歲部糧萬石至京師,無後期,帝才之”,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特授通政司參議,僅三年之內便升至尚書[47]。又如上海夏長文,以稅戶人材舉用為監察禦史,洪武二十三年九月超升左僉都禦史[48]。洪武二十七年,歸安湯行(《弁山堂別集》作湯仲行)任吏部右侍郎。

洪武三十年八月,長興嚴奇良任戶部左侍郎(《貪山集》作嚴良奇刑部侍郎),同縣潘長壽任右僉都禦史,王璁任左通政,沈成任湖廣左布政使,盛任任山東左布政使[49]。洪武初年,浦江義門鄭濂 “ 以賦長至京,太祖問治家長久之道,語合,欲官之,以年老辭”[50];洪武十四年二月擢濂從弟湜為福建布政司參議;三十年八月,濂弟沂便由稅戶人才起家為禮部尚書[51]。此外還有蘇州富民沈萬四之孫蚧,亦以稅戶人材擢戶部員外郎[52]。



明太祖之所以破格錄用糧長為官,也有其歷史原因。前面已經提到,明代開國初年,政治方面很受元代遺留下來的風氣的影響,當時官與吏的區別是不甚嚴格的。糧長原來由政府委派民間富戶擔任,論其地位與職務實與“吏”頗近,而與“官”相去甚遠。

所謂 “吏” 通常是指那些專門辦公文、辦公事的低級事務人員,亦稱“胥吏”,其升遷機會比較困難,往往終身任此職。所謂 “官”,乃指中高級的行政人員,升遷較易。在唐宋兩代,官員多由科舉特別是進士科出身,是為“正班”。吏員和隸役同被看為雜職。“士大夫”恥由吏得官。這種風氣,到了元代有了很大的轉變。

元代的情況和遼、金相近。遼官僚由進士出身的“才十之二三”。金雖然較為重視科舉,但它創立了吏員也算是正班官的制度。金制:進士及連考四場的終場舉人皆得補吏員缺,與官員同樣有班次(官階)、俸給、升遷、調補的正式規定。金出身吏員而升任宰相、副相者多至十餘人。因此士大夫並不以作吏為可恥[53]。元代也是這樣。姚燧說:



凡今(指元時)仕惟二途:一由宿衛(指蒙古親軍),一由儒(按即科舉、學校),一由吏。由宿衛及儒者十分之一,吏則十九有半焉。[54]同書又說:[元]時由進士入官者僅百之一,由吏致顯要者十之九。[55]



黃瑜說:



蒙古用人,重吏輕儒……公卿多由吏進,舞文弄法,殃民其矣。[56]



這是有它的客觀根據的。元朝以蒙古人人主中原,初時所有高官要職非蒙古人莫屬,漢人與南人皆不得染指。但蒙古人缺乏行政經驗,且當時法令繁冗,他們難以通曉,於是不得不以吏為耳目,因此一般行政實權往往旁落於為他們所賞識的吏員手中。

明太祖雖然有意改革,但一時尚未能見效,所以明初“進取不拘資格,有掾吏而置身青雲者”[57]。其後,至明憲宗(朱見深)成化(1465—1487)年間,考試制度已趨完備,於是科舉出身複被認為仕宦的唯一正途,吏員被斥為“雜流”,大半不得做官。官和吏從此又分開,吏只管事務,官主持政令,和元代的情形便大不相同了。



選舉制度確立,糧長的升官機會喪失了。這個轉變標誌著中央集權和官僚政治的強化,選拔和任用官吏已有明確的經常的制度,朝廷不需要再擢用像糧長這樣的“人材”為官了。





注 釋



[1] 見《漢書》卷19上,“百官公卿表”7上。又據《後漢書》卷38“百官志”第28,“百官”5雲:“皆主知民善惡,為役先後;知民貧富,為賦多少,平其差品”。可見東漢時有秩、嗇夫又是均平力役的主持者。

[2] 顏師古注曰:“《漢宮名秩簿》雲:‘鬥食,月俸十一斛;佐史,月俸八斛也。’一說:鬥食者,歲俸不滿百石,計日而食一鬥二升,故雲鬥食也。”

[3] 《晉書》卷24,“志”第14,“職官”。

[4] 杜佑:《通典》卷3,“食貨”3,“鄉黨”。

[5] 以上參看馬端臨:《文獻通考》,卷12—13,“職役考”1—2。按後周顯德五年(958年)詔:鄉村大率以百戶為一團,每團選三戶為耆長,察民家之奸盜,均民田之耗登。宋初當仍周制。南宋建炎年間(1127—1130年)以二百五十家為保,十大保為都。戶長催一都人戶夏秋二稅,大保長願兼戶長者,輪催納稅租;其下,設保正,小保長。

[6] 參看《宋史》卷177—178,“食貨”上5-6,“役法”上下。

[7] 參看《元史》卷93,“食貨志”1,“農桑”;《新元史》卷69,“食貨志”2,“農政”;“大元通制條格”,“理民”條。

[8] 載《宋文憲公全集》卷5,《鑾坡前集》5;又據同篇下文所載:“金華周泰、義烏柳昌恃俠以蠹民,公逮至於獄,皆痛懲之,自是畏避不敢吐氣。猾胥潘立道操金華一邑田賦之柄,飛寄詭遁,並緣為奸利,公廉其罪狀以聞,實其法。”

可見元末豪強、猾吏在鄉村橫行霸道之一斑。同書同卷,“元故翰林侍制雷君墓誌銘”載元故吏雷機“調興化路興化縣尹,……先是,賦役屬不均,……令民自實田,隨其高下為定”。機卒於至正十一年(1351年)其任興化縣尹,疑在泰定(1324—1327)年間。可為元代中葉以後已盛行隨田定役一證。

[9] 《明太祖實錄》卷53載:[洪武]三年六月“監察禦史鄭沂言:……‘又各處雖立遞運[所?],而凡轉送官物,多僦民船,每致擾民。今當廣增遞運舡數,於稅糧內定民貲力之厚者充之。’……皆從之。”按浦江鄭氏一門出了不少“有名”的糧長,建議人鄭沂就在洪武末年由稅戶人才起家為尚書(見本書第25—26頁)。他是否也是糧長制的建議人,待考。

[10] 又如《明會典》卷29,“戶部”16,“徵收”所記:“洪武四年令天下有司度民田,以萬石為率,設糧長一名,專督其鄉賦稅。”泛言“天下”,語病亦同。

[11] 見《明太祖實錄》卷70。

[12] 《明太祖實錄》卷65所載文字頗有出入;今據《皇明本紀》(《玄覽堂叢書》(續集)第一冊)引。

[13] 見洪武十八年《禦制大誥》,“胡元制治”第3。

[14] 嘉靖間何良俊說:“先府君為糧長日,百姓皆怕見官府,有終身不識城市者,有事即質成於糧長,糧長即為處分,即人人稱平謝去。”(《四友齋雜說》)雖不無誇大之詞,然有時亦為事實。

[15] 《宋文憲公全集》卷34,“朝京稿”5,《上海夏君新壙銘》。

[16] 孫宜《洞庭集》(《玄覽堂叢書》(續集)第三冊),紀“大明初略”3.記太祖開國初年,“以土吏害民,命諸郡縣避貫對遷。曰:'遷,則地非素習,鮮知民貧富,弊自弭矣。’既而不用市民,選農家子知字者充焉”(參看《大誥續編》,“市民不許為吏卒”第75)。

可見明代回避本貫的規定是相當徹底的。謝肇淛:《五雜俎》14,“事部”2說:“國初尚無此禁”,實不確。

[17] 《宋史》卷174,《食貨志》上2,“賦稅”。按攬戶盛于宋代,實與宋代田賦制中的支移及畸零等辦法有密切關係。

[18] 袁甫:《蒙齋集》2(武英殿《聚珍叢書》第348冊)。

[19] 《金史》卷120,“世戚列傳”。

[20] 元代除了田賦方面有攬納戶外,在商稅、酒稅諸課銀方面,亦有所謂“撲買戶”,多以富商充當。這是經過政府正式批准的承辦稅捐的包商,他是向政府負責的,與田賦攬納戶之只受稅戶委託性質不同(參見《元史》卷146"耶律楚材傳”)。

在清代,吉林放墾地有“攬頭”包領,為二地主性質(見《清史稿》“食貨志”1),與元代包佃官圩田的“總田”相似(見《元史》卷36“文宗紀”)。不可與“攬納戶”相混。

[21] 《明律集解•附例》7,“戶律”,“倉庫”,“攬納稅糧”。

[22] 參看熊鳴岐輯:《昭代王章》1,“戶律”;沈家本:《明律目箋》2。

[23] 所謂“虛買實收”即指攬納戶方面作弊而言,同一樣作弊行為,在官吏方面說,就是“賣放”。洪武十八年戶部侍郎郭桓舞弊案系一件著名的例子。

《大誥•賣放淛西秋糧》第23:“戶部官郭桓等收受瀏(浙)西秋糧,合上倉四百五十萬石,其郭桓等止收六十萬石上倉,鈔八十萬錠入庫。以當時[鈔價]折算可抵[米]二百萬石餘,有一百九十萬未曾上倉。其桓等受要淛西等府鈔五十萬貫,致使府縣官黃文等通同刁頑人吏沈原等作弊,各分人己。”

[24] 萬曆間徐拭:《滇台行稿》4,就有包攬役銀的記載。許相卿《貽謀錄》雲:“一應子孫家眾,必須主人禁其交結官府,包攬錢糧,此乃破家辱先之根,雖貧至乞食,亦莫為此。至戒,至戒!”(《鹽邑志林》卷27)。嘉靖隆慶以後,東南大族的子孫、奴僕交結官府,包攬錢糧之風轉盛,故相卿書之家訓,以此為誡。由此可見,包攬人的成分,已從明初“無籍之徒”轉而為世家大戶的成員了。

[25] 參看葉盛:《文莊公兩廣奏疏稿》卷3,“禁革倉弊疏”;周用:《恭肅公集》卷12,“與太守聶文蔚事目”。

[26] 見陳仁錫:《皇明世法錄》卷88,“經濟名臣”,《尚書•周文襄公傳》;《明史》卷153,“周忱傳”;張萱:《西園聞見錄》33,“戶部”2,“賦役”後。按明代州縣鄉多設官倉,糧長止負掩蓋保管倉穀的責任,稅糧不應貯藏在自己家裡(參看本書第33頁,注[1])。[27] 見《明太祖實錄》卷26。

[28] 見呂毖:《明朝小史》6。

[29] 見《明太祖實錄》卷210、252。吳寬《匏翁家藏集》卷42,[吳中]“伊氏重修族譜序”雲:“自國初……謫發天下之人,又用以填實京師。至永樂間,複多從駕北遷。當是時,蘇人以富庶被謫發者,蓋數倍於他郡。”

[30] 見《吳興備志》29;《吳縣誌》78,“雜記”;許元溥:《吳乘竊筆》。

[31] 見嘉靖《仁和縣誌》13,“紀遺”。

[32] 吳寬:《匏翁家藏集》卷74,“山西提刑按察司副使朱公墓表”。

[33] 吳寬:《匏翁家藏集》卷73,“怡隱處士墓表”。

[34] 同上書,卷58,“莫處士傳”。

[35] 貝瓊:《清江集》卷19,“橫塘農詩序”。

[36] 方孝孺:《遜志齋集》卷22,“采苓子鄭處士(濂)墓碣”。同書,同卷,“故中順大夫福建布政司左參議鄭公(浞)墓表”:“太祖高皇帝……疾兼併之俗,在位三十年間,大家富民,多以逾制失道亡其宗。”

[37] 《匏翁家藏集》卷51,“跋桃源雅集記”雲:“元之季,吳中多富室,爭以奢侈相高。……[顧]玉山在國初,以其子元臣為元故宮,從詔旨徙居中都(鳳陽)。於是,一時富家,或徙或死,聲銷景(影)滅,蕩然無存。”

同樣的情形,元季元政府對於支持朱元璋新政權的富家,亦加以逼害,潘光旦《明清兩代嘉興的望族》(1947年商務版)引《清溪沈氏家乘》,“志傳”,雲:吳興沈氏 “族雄於貲。元季,有司以濟國(潘氏原按語:“即新興的明國”)上聞,舉族被系,分戍各邊,……時多離析喬寄,……惟依附外姻或避地遠適者得免於難。”(潘氏書,第92—93頁,插頁59)

[38] 《明太祖實錄》卷64:“洪武四年四月辛卯,上謂中書省臣曰:‘或言刑名錢谷之任,宜得長於吏材者掌之。然吏多狡獪,好舞文弄法,故率用儒者。……然今所用之儒,多不能副朕委任之意,何也?豈選任之際不得實材歟?……丙午,命中書省征天下儒士貢舉下第者,及山林隱逸,悉起赴京;其有業農而有志於仕,才堪任用者,俱官給廩傳遣之’。”

[39] 《明太祖實錄》卷138。

[40] 同上書,卷101。

[41] 見同上書,卷179。

[42] 《明太祖實錄》卷252。

[43] 見《明史》卷7l,“選舉志”3;《匏翁家藏集》75,“施孝生墓表”。

[44] 見《明會典》卷29,“戶部”16,“徵收”;《明史》卷78,“食貨”2,“賦役”。[45] 《明太祖實錄》卷135:洪武十四年二月丁巳“浙江江西糧長一千三百二十五人,輸糧于京師,將還,上召至廷,諭勞之,賜鈔為道裡費。”

[46] 《暇老齋雜記》29。《明朝小史》2,“洪武紀”,“士不樂仕”條雲:“帝新定天下,以重法繩臣下,士不樂仕。人文散逸,詔求賢才悉集京師。甚至家有好學之子,恐為郡縣所知,督耕於田畝。”亦可為證。

[47] 見《明史》卷151,“嚴震直傳”。據《明太祖實錄》,洪武二十三年九月轉戶部郎中(卷204);二十六年六月由工部右侍郎升尚書(卷228)。參看《匏翁家藏集》43,“尚書嚴公流芳錄序”。

[48] 《明太祖實錄》卷204。

[49] 《明太祖實錄》卷254。參見王世貞:《弁山堂別集》卷10,“皇明異典述”5,“文臣異途”;傅維麟:《明書》卷34—35,“卿貳年表”1—2。王圻:《續文獻通考》卷48,“選舉考續”,“薦舉”又載:“稅戶義門鄭濟王懃為春坊左右庶子。”

[50] 《明史》卷296,“鄭濂傳”。按浦江鄭氏.自南宋建炎初至洪武初年,已十世同居,歷時二百五十餘年,故被旌表為“義門”;當時兩浙義門頗多,而以浦江鄭氏為最著。

宋濂:《宋學士文集》卷53,“芝園後集”3,“鄭府君墓版文”載:鄭渭(按應即為鄭濂之兄,以洪武十年九月終於家),“更繇之繁,身獨任之,戴星往來,逾三十春秋,不憚煩也。”可見他以家長的身分,總管全族的賦役,已始於元代末年。

至明初,鄭氏一門兄弟子侄相繼以糧長人仕,然猶沒有放棄大地主式的農業經營,故可以稱為典型的“永充”糧長世家。讀方孝孺:《遜志齋集》卷10,“與鄭叔度書”(鄭叔度為鄭濂侄,名楷)第八首可見。

[51] 見《明太祖實錄》卷135;《遜志齋集》22,“福建左參議鄭公墓表”。並參見《明史》卷71,“選舉志”3;《明大政記》。

[52] 見張萱:《西園聞見錄》37,“外編”,“吏部”2;“異途”,“前言”。

[53] 見《金史》卷51,“選舉志”1。

[54] 姚之駟:《元明事類鈔》卷12,“仕進門”,“除授”轉引。

[55] 姚之駟:《元明事類鈔》卷6,“政術門”,“從吏”8。

[56] 黃瑜:《雙槐歲鈔》卷5,“胥掾官至尚書”。《遜志齋集》22,“林君墓表”:“元之有天下,尚吏治而右文法。凡以吏仕者,捷出取大官,過儒生遠甚,故儒多屈為吏。”

[57] 徐燉:《徐氏筆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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