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0日 星期五

小中華@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三年(1472)

小中華@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三年(1472)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三年(1472) 卷十四至二十五/卷二十 七月/10日(P.4-1)


禮曹啓:“今承傳敎:‘陳言者有云:「吾東方,自箕子以來,敎化大行,男有烈士之風,女有貞正之俗,史稱小中華。


比聞淫奔之女,前則只在於陽城縣加川,而今也四方院、館、營、鎭之間,亦多有之。春夏則奔魚梁收稅之場,秋冬則遊山間僧舍,恣行淫亂,汚染敎化。」


令守令、萬戶、驛丞檢察,重論爲便。’


臣等參詳,淫穢之俗,法所痛治。今也,號稱遊女,或稱花娘,淫縱自恣,其禁制之目,具錄于後。



一。花娘、遊女,淫縱謀利,僧俗相說,不以爲怪,亂男女之道,以毁綱常。令所在官守令、萬戶、察訪、驛丞,嚴加糾摘,犯者於犯奸律加一等論,其良家女及僧人,永屬殘邑奴婢。


一。私婢,則其本主知情,故縱任其所爲,因收日貢、月貢以爲利者,或亦有之。其主重論,亦屬殘邑。官婢其逃避本役而主不及知者,論罪後還主;公賤則決罪後,付其族親保管。


一。遊女族親等,任其淫縱不加禁制者,依縱容妻、妾犯奸律,論罪。


一。諸色人容止花娘、遊女與人通奸因而得利者,與犯人同罪,財利沒官。


一。守令、萬戶、察訪、驛丞等不勤檢察,致令管內容匿花娘、遊女者,幷里正、色掌,以制書有違律斷,其有逃潛避行未易發摘者,許人陳告給賞,一依告逃漏公賤例。


一。僧徒誘引婦人,藏匿山寺中,或削髮爲尼,冒稱同行,潛相淫亂者;富商、大賈興利之人,以財物和誘良家處女,致令失行,終無所歸,遂作淫女者;無賴之徒,挾持婦女,白晝投寄院、館寢息,冒夜出入,蹤迹詭秘者,隨其所犯輕重痛懲,財物沒官。


一。尼僧與僧,衣服難辨,故多有互相往來,淹留旬朔,淫縱自恣者,非徒有累戒行,實關風敎,令京外官,嚴加糾摘,依上項例論罪,竝屬殘邑奴婢。”從之。



小中華@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三年(1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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